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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病犬,寵物店被判三倍賠償并付治療費 (本文資訊源來自于《極目新聞 》為提高可讀性,細節可能存在潤色,文中

作者:千淺挽星

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病犬,寵物店被判三倍賠償并付治療費

(本文資訊源來自于《極目新聞 》為提高可讀性,細節可能存在潤色,文中部分觀點僅為個人看法,請理性閱讀。)

随着人們生活水準的提高,養寵物已經成為了許多家庭的一種生活方式。寵物狗作為人類的朋友,給人們帶來了歡樂和陪伴。然而,近年來,寵物市場亂象叢生,一些不法商家為了追求利潤,不惜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的病犬,給消費者帶來了極大的損失。近日,一家寵物店因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的病犬,被法院判決賠償消費者三倍的損失并支付治療費用。

據了解,小萍買了一隻價值1500元的寵物狗順便也在這裡買了狗糧。購買時,寵物店和小萍雙方簽訂協定如果寵物有問題可以當天調換。但是要是超出這個時間就要買方自己承擔責任。

然而,在李某将狗帶回家後不久,狗就出現了生病的症狀,經過獸醫診斷,該狗患有嚴重的傳染病。李某為此花費了大量的醫療費用,并且因為擔心傳染給家人,不得不将狗送回寵物店。

小萍認為,寵物店出售病犬的行為嚴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要求寵物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賠償自己支付寵物價款的三倍的賠償金4500元,還有自己在治療時候所付的醫藥費。但是寵物店不願意賠償,因為現在寵物已經好了。

小萍為了保障自己的權益把這家寵物店告上了法院,經過一番調查驗證,法院發現被告寵物店在出售狗隻時,确實沒有提供相關的檢疫證明和疫苗接種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符合國家标準、行業标準的商品或者服務。本案中,被告寵物店出售的狗隻未經過檢疫合格,且存在嚴重的健康問題,顯然不符合國家标準和行業規定。是以,法院認定被告寵物店的行為構成欺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是以,法院判決被告寵物店賠償原告李某三倍的損失,即4500元,并支付原告李某為治療狗隻所花費的醫療費用。

此外,法院還對被告寵物店進行了嚴厲的批評教育,要求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法院也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要選擇正規管道和信譽良好的商家,切勿貪圖便宜,以免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這起案件的判決,對于規範寵物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首先,它警示了寵物市場的經營者,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切實履行經營者的法定義務,不得以牟取暴利為目的,出售未經檢疫合格的病犬。其次,它提醒了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寵物時,要選擇正規管道和信譽良好的商家,切勿貪圖便宜,以免給自己和家人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最後,它也提醒了政府部門和社會各界,要加強對寵物市場的監管,嚴厲打擊非法經營行為,切實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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