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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部“小備案審查法”出爐,或将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

作者:南方都市報

首部“小備案審查法”有哪些創新設計和亮點?如何推動這部法律決定落地?1月3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公法研究中心、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備案審查研究》編輯部主辦的“《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與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研讨會召開,多位與會學者圍繞備案審查制度展開探讨。

有學者認為,《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國憲法監督制度和法制統一制度的基本成熟,決定出台引發公衆廣泛關注,也彰顯憲法監督制度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重要性。

還有學者關注到,《決定》規定了“逐級上報”制度,是為積極“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備案審查要求,也是對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備案審查的一項督促機制。

首部“小備案審查法”出爐,或将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

2023年1月21日除夕夜,人們在貴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興義市燃放煙花。辭舊迎新之際,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人們點燃喜慶的煙花,迎接新春佳節。2023年備案審查報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一案例涉及燃放煙花爆竹。報告稱,全面禁燃煙花爆竹不合法,部分地方需依法修改“禁燃令”。新華社資料圖

學者:決定出台,标志着中國憲法監督制度的基本成熟

2023年12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和加強備案審查制度的決定》經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因具有法律性質,但又非一部典型的法律,決定也被法學界稱為“小備案審查法”。

在武漢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前紅看來,決定的出台标志着中國憲法監督制度和法制統一制度的基本成熟,決定出台引發公衆廣泛關注,也彰顯憲法監督制度在社會主義法治體系中的重要性。

但秦前紅也提出,備案審查制度和備案審查工作所追求的“法制統一”的目标,需要協調統一。備案審查主要依據是法律,而不同的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可能并不一緻,當不同的法律之間有不同規定時,備案審查制度應當以哪部法律為審查依據需要考慮。

“問渠那得清如許,為有源頭活水來。”秦前紅也提到,法律通過之前,在法律草案審議過程中會有把關環節,但在法律實施和運作的過程中,并沒有相應審查環節,如果對作為備案審查依據的法律了解存在歧義,或者法律本身存在問題,會導緻備案審查的價值目标可能難以實作。

如何補上地方人大備案審查能力短闆?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溫澤彬認為,《決定》各項内容比較完善,今後應當加強憲法說理,在理論和實踐層面進一步深化挖掘。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在審查内容中明确,應重點審查“是否符合憲法規定、憲法原則和憲法精神”。

在溫澤彬看來,上述規定是一項重大進步,但也要考慮縣級人大能否開展合憲性審查、能否适用比例原則。

中南财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秦小建認為,《決定》出台為備案審查制度搭建了初步架構,接下來,如何将經驗做法“自上而下”推廣到地方層面值得思考。

他也發現,地方備案審查工作開展與全國人大相比存在很大不足,一些地方面臨審查能力不足、對合法性審查标準難以把握、法律解釋和法律論證技巧不足等問題。是以,如何将全國人大的備案審查經驗、制度、方法傳遞到地方,指導地方備案審查工作,應是接下來完善備案審查制度、提高備案審查效率的方向。

首部“小備案審查法”出爐,或将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

2019年備案審查工作情況的報告顯示,經過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備案審查,認定“捆綁式”機動車年檢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采取“捆綁式”機動車年檢的地方,将修改這一做法。資料圖

備案審查糾錯如何確定“不爛尾”?

南都記者關注到,從近年備案審查工作實踐來看,備案審查“揪住”法規、司法解釋中的違法問題,持續不斷通過溝通、專項審查、集中清理,對地方提出修改要求,在備案審查工作報告中披露進展情況,進而保證備案審查制度發揮應有的效果,提升備案審查制度“糾錯”的剛性。

值得一提的是,《決定》專門提到,“法規、司法解釋被糾正或者撤銷後,其他規範性檔案存在相同問題的,制定機關應當及時修改或者廢止”。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備案審查制度研究中心主任王锴認為,根據上述規定,備案審查的糾錯案例,是可以有“普遍限制力”的,在備案審查報告、糾錯案例釋出後,其他地方和部門也要對自己領域内的規定進行清理和修改調整,避免再出現類似的違法違憲問題。

王锴還表示,但有的地方和部門不會“自動”糾正,或者拖着遲遲不改。對這類情況,備案審查可以啟動專項審查,再做進一步的梳理、提出清理要求,專項審查是確定備案審查糾錯案例具有普遍限制力的一種機制保障。

新規将積極“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

一個客觀現實是,備案審查制度實施至今,尚未有過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在秦前紅看來,這一方面是由于制度設計相對粗糙、如何提出和辦理的程式規定不夠精細;另一方面也與國家機關“動力不足”有關。

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教授梁洪霞則關注到,對國家機關提請審查,《決定》中特别細化了路徑,規定了監委、法院、檢察院的“逐級上報”制度: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監察、審判、檢察工作中發現法規、司法解釋同憲法或者法律相抵觸,或者存在合憲性、合法性問題的,可以逐級上報至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書面提出審查要求。

在梁洪霞看來,上述規定将積極“撬動”國家機關提出審查要求,也是對有關國家機關提出備案審查的一項督促機制。

她還關注到,上述“逐級上報”制度僅限于監委、法院和檢察院,并未将行政機關納入其中,但行政機關在依法行政中也面臨法律沖突的情形,也需要進行審查。

從具體适用方面來看,梁洪霞認為,“逐級上報”實施中應當有相應的配套制度和規定,如“訴訟中止”制度,上級法院對上報問題決定是否接受等,都需要進一步明确。

采寫:南都記者 劉嫚 發自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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