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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作者:澎湃新聞

今天(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闆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資者獲人民币2.8億餘元全額賠償。

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闆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2023年4月,澤達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檔案中隐瞞重要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報告中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被中國證監會作出行政處罰決定。4月28日,12名投資者将澤達易盛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高管,相關中介機構等起訴至上海金融法院,請求判令澤達易盛公司賠償投資者差額損失、傭金及印花稅損失,其他被告承擔連帶賠償責任。7月21日,中小投服受部分證券投資者特别授權,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請作為代表人參加訴訟。上海金融法院決定适用特别代表人訴訟程式對案件進行審理。根據特别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規則,最終本案适格投資者為7196名(以下簡稱全體原告投資者),損失金額總額經測算為2.8億餘元。

考慮到涉案事實認定相對清晰,被告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符合當事人預期,上市公司實控人、董監高、中介機構及直接責任人員有一定償付能力,且均有積極賠付意願,為有效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資者勝訴權益,同時也給各被告彌補自身過錯的機會,減少違法事件對資本市場特别是科創闆市場的負面影響,上海金融法院決定組織各方開展調解,促進糾紛實質性化解。

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時間啟動群體性糾紛概括式先行保全機制,依職權對澤達易盛公司财産進行保全,為調解的開展奠定了堅實基礎和款項保障。同時,積極擴容更新該院投資者司法保護綜合平台(點選檢視詳情),完善代表人訴訟系統,確定投資者實時登入了解訴訟程序并行使退出、異議等訴訟權利。

12月5日,經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調解,中小投服代表全體原告投資者與12名被告共同簽署調解協定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送出制作民事調解書的申請。

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草案簽署現場

上海金融法院向全體原告投資者發出通知,于12月12日召開調解協定草案異議聽證會,組織異議投資者、原告特别代表人、被告就異議意見進行充分論證,并開放庭審公開網定向觀摩直播權限,保障了群體性訴訟投資者的知情權利。

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異議聽證會

聽證會後,合議庭綜合考慮投資者意見、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實情況、調解協定草案的合法性、适當性和可行性等因素,決定制作民事調解書。期間有1名投資者申請退出調解,最終參與調解的投資者為7195名。

根據調解協定,各責任主體将按照第三方損失核定的賠償金額2.8億餘元進行全額賠付。其中,澤達易盛公司、實際控制人林某、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應某承擔主要賠償責任,澤達易盛公司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證券發行的中介機構及其直接責任人員根據各自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責任,各方本着及時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一次性實質化解糾紛、盡量減少對資本市場負面影響的原則,形成款項支付方案。

據悉,本案中,實際參與調解的投資者占全體适格原告投資者的比例高達99.6%,代表性強,覆寫面廣。其中,單個投資者最高獲賠500餘萬元,人均獲賠3.89萬元。案件調解後,賠償款項将通過上海金融法院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之間建立的證券賬戶全循環賠償款項配置設定機制,自動發放至各原告投資者證券資金賬戶,確定合法權益實作安全、高效、便捷。

“本案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工作的首次嘗試,在調解中,合議庭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确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等承擔主要責任,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時兼顧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後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終局化解糾紛,努力實作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該案審判長,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

該案的妥善化解為維護證券交易市場平穩有序提供了可複制可推廣的金融司法實踐範本,下一步,上海金融法院将繼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關于更好發揮資本市場樞紐功能,推動股票發行注冊制走深走實的要求,持續優化證券群體性糾紛解決機制,切實降低投資者維權成本,進一步提升資本市場法治化水準,為上市公司和投資者注入信心,為科創闆及注冊制改革行穩緻遠保駕護航。

專家點評

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羅培新 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

該案是涉科創闆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訴訟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過調解合理配置設定各方責任,展現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的 “看門人”責任以及實控人等的個人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同時充分發揮證券特别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優勢,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很好地兼顧了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風險化解。通過調解,七千餘名投資者獲得全額賠付,投資者覆寫面很廣,案件的審理做到了公平、适度與均衡,具有重要的示範意義。

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邢會強 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

“和解勝于判決”,證券集體訴訟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展現的是雙赢的結果,避免了後面的上訴和執行,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而且由于證券集體訴訟金額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導緻責大于過,威懾過度。而和解能夠避免剛性判決可能帶來的影響,既使投資者獲得一定的賠償,同時又避免被告破産倒閉和市場退出,是證券集體訴訟的更好出路。本案在大陸證券民事訴訟史上具有裡程碑意義。

(原題為:《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今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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