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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保護守護音樂花開

作者:光明網

【法眼觀·文化作品知識産權保護③】

光明日報記者 楊桐彤

“想去遠方的山川,想去海邊看海鷗……”這首《你笑起來真好看》因其歡快動聽的旋律,備受大家喜愛。溫州銀行杭州分行為制作職工趣味運動會視訊,選擇了這首歌合唱版作為背景音樂,并上傳至抖音平台。這樣的傳播行為引起了歌曲版權方注意,将該行告上了法庭。最終,法院認定被告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實施了侵權行為。

近年來,因歌詞改編、直播間翻唱歌曲、短視訊背景音樂等引發的侵權事件與話題頻頻登上熱搜,引發公衆對于音樂版權的讨論與關注。

2020年,著作權法的第三次修訂對音樂産業保護的範圍做了補充和修改,更加突出對音樂創作者的權益保護,為數字音樂維權提供了法律依據。在音樂創作與演唱更加普及的今天,加強音樂作品版權保護,進一步激發音樂創作者的創作熱情,方能讓音樂之花綻放得更加絢麗多彩。

讓音樂版權保護意識更深紮根

《向天再借五百年》,作為電視劇《康熙王朝》的主題曲,曾被廣為傳唱。2022年6月,遊戲主播劉某在一場直播中即興演唱了這首歌曲。該歌曲著作權人、曲作者張宏光在得知後,起訴要求賠償。事件一時間沖上熱搜,最終多方達成一緻,以劉某的道歉而告終。

張宏光曾表示,索賠金額不重要,重要的是借此呼籲社會各界提高對音樂版權的重視,讓更多音樂人的勞動付出有所回報,激勵創作者創作出更多優秀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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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職人員在北京文化論壇文藝晚會上演唱歌曲《最美中國風》。新華社發

“該事件是典型的未經音樂權利人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侵權行為。近年來,在著作權法修訂以及國家版權局相關政策的規範和引導下,音樂産業版權保護環境持續改善,權利人對于音樂知識産權的維權與保護意識也在提高。”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教授劉承韪指出。

如今,翻唱音樂、重新演繹歌曲的現象屢見不鮮。這涉及著作權中的一項重要内容——保護作品完整權。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曾伴随一代人記憶的歌曲《燭光裡的媽媽》,就曾遭遇過侵權。在未征得詞作者李春利同意的情況下,某音樂組合在湖南衛視《我是歌手》節目中公開演唱了擅自改動後的歌曲。後經協商,湖南衛視釋出了公開道歉信。

“改編改動了歌曲原本想表達的意思,這是我所不能接受的。”李春利說,不過近年來随着版權意識的提升,很多表演者演唱或改編歌曲也會提前聯系自己,征得同意。

劉承韪解釋,保護作品完整權是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即使獲得了修改的授權,也要防止對作品的不當改動或利用,以防作品無法正确地反映作者原本要表達的思想、感情。

“過去,大家習慣了不花分文就享受并且輕松下載下傳音樂。當音樂以網際網路作為載體變成數字音樂時,正版和盜版的概念更加模糊化,這對使用者知識産權保護意識的提升是更大的考驗。”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平建議,加強對網際網路知識産權保護理念的宣傳,在擁有正版授權的數字音樂平台進行普法提示,推動公衆深入了解正版數字音樂購買管道對音樂行業生态的重要意義,樹立對音樂作品的版權保護意識。

網絡時代新業态侵權現象凸顯

某短視訊平台曲庫中曾有一首歌曲《我願意平凡的陪在你身旁》,供使用者制作短視訊時作為背景音樂使用。擁有該歌曲著作權的某傳播公司将該平台告上了法庭。該傳播公司認為,某平台以營利為目的,擅自将該歌曲上傳至平台曲庫,使得該歌曲在網絡上廣泛傳播,嚴重侵犯其資訊網絡傳播權。

審理過程中,被告辯稱,涉案歌曲與另一自身擁有版權的單曲高度重合,不應構成作品,且短視訊作品為網絡使用者上傳,大部分為使用者翻唱,平台僅為資訊網絡服務提供者,不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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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安達市任民鎮中心國小,音樂老師在學校草坪上給音樂班的孩子們錄制短視訊。新華社發

法院在了解案外單曲存在抄襲、剽竊涉案歌曲歌詞的行為,且被告未提供涉案歌曲的上傳者資訊後,判定被告侵害了原告資訊網絡傳播權,應停止侵權、賠償損失;對于網絡使用者所上傳的短視訊,被告構成幫助侵權,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如今,短視訊已經成為非常流行的一種内容傳播方式,而音樂是短視訊内容制作中的重要元素之一。短視訊平台可供使用者選擇的音樂數量衆多,有些音樂未得到版權方授權就提供給使用者使用,使得音樂傳播範圍擴大,出現不少版權糾紛。

據《中國數字音樂産業報告(2022)》顯示,2013年至2022年,大陸數字音樂市場總規模由440.7億元增長至1554.9億元。截至2022年底,數字音樂平台歌曲累計總量超1.32億首,使用者規模約達8.48億。劉承韪指出:“網際網路時代,網絡侵權現象較為普遍,尤其是線上音樂平台、直播、短視訊、線上卡拉OK平台等新業态新領域音樂版權侵權現象凸顯。侵權行為往往隐蔽分散、類型多樣,權利人驗證成本比較高,使得維權難度進一步擴大。”

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立案庭庭長李威娜介紹,自2018年9月建院以來,截至2023年11月,該院共受理網絡音樂著作權糾紛4812件,審結4286件。由于網絡原創音樂人在釋出原創歌曲時通常使用藝名甚至多個藝名,加之有的藝名與其自媒體賬号并不對應,确認作品與原創音樂人之間的關系,往往是這些案件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有幾類音樂侵權使用方式很典型,比如,網絡使用者翻唱歌曲制作成短視訊傳播,就侵害了版權所有者的資訊網絡傳播權;利用他人歌曲進行二次創作後再傳播,侵害改編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網絡平台也會出現提供未經授權歌曲、參與傳播引流量、未盡到注意義務等過錯。”李威娜認為,法官在審理過程中要特别注意統籌兼顧音樂創作者、傳播者、平台營運商和社會公衆的利益。

各方協力保護音樂版權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音著協”)發現其管理的《道地戰》《映山紅》等歌曲未獲授權就出現在酷我音樂平台,使用者可進行線上播放、下載下傳等。音著協随即将該公司告上了法庭。

近日,案子迎來了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音著協經授權享有涉案歌曲詞曲的相關著作權,判定相關公司構成侵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據了解,大陸著作權集體管理制度始于20世紀90年代,迄今已實施超過30年。音著協是大陸第一家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音著協副主席兼總幹事劉平介紹,截至2022年底音著協會員人數已達1.2萬人,涵蓋國内絕大部分知名音樂創作者,包括作曲者、作詞者、繼承人以及其他合法擁有音樂著作權的個人及團體。另外,音著協作為國際作者和作曲者協會聯合會(CISAC)成員,已在音樂作品國際著作權保護體系下與全球80餘家同類組織簽訂了互相代表協定,可以管理世界範圍約300萬名詞曲作者的超過1600萬首音樂作品的著作權,包括複制權、表演權、廣播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音樂著作權人個體難以行使的權利。

集體管理制度是音樂著作權保護與維權的重要保障。張平建議,面對網際網路時代新挑戰,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應加大投入,在網絡音樂處理管理系統中引入區塊鍊等數字技術,促進管理組織對數字音樂作品的注冊、登記、授權等手續的更新換代。

“在我院審理的網絡音樂著作權案件中,當事人的調解意願較高。”李威娜說。北京網際網路法院秉承“法院+社會各界”的理念,為權利人提供多途徑化解管道,與多方共同搭建全國首個版權非訴調解平台,促進數字版權糾紛源頭預防、訴前化解,建構版權社會共治格局。

劉承韪認為,不能将所有的維權重任都集中在著作權權利人的身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網際網路平台、網絡使用者等相關方都應提升知識産權保護意識,及時行使權利。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司法機關等也應當積極參與到知識産權保護流程中,依法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任,保護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他表示,隻有形成社會合力,才能營造“人人參與、人人受益”的音樂版權保護氛圍,促進大陸文化市場的健康發展。

《光明日報》(2023年12月23日 05版)

來源: 光明網-《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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