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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腦惡性良性腫瘤患者病危,家屬六次求助醫生均未看患者患者梁某琦因“星形細胞瘤Ⅱ-Ⅲ級術後10年,複查時發現複發”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腦惡性良性腫瘤患者病危,家屬六次求助醫生均未看患者

患者梁某琦因“星形細胞瘤Ⅱ-Ⅲ級術後10年,複查時發現複發”到被告x市x醫院就診,入院後出現高熱、肺部啰音等症狀,最終因“呼吸衰竭”死亡。患者家屬認為醫方存在醫療過錯,但醫院不認可。經過筆迹鑒定,第13冊病曆第10頁《住院72小時内病情告知書》中“王某榮”的簽字不是其本人書寫,而第6頁《病程記錄》是連續書寫而成。随後,原告向醫學會和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鑒定,結果均認定醫院存在過錯。最終,法院判決醫院承擔50%的責任,賠償530156.44元。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腦惡性良性腫瘤患者病危,家屬六次求助醫生均未看患者患者梁某琦因“星形細胞瘤Ⅱ-Ⅲ級術後10年,複查時發現複發”
醫療糾紛案例回顧:腦惡性良性腫瘤患者病危,家屬六次求助醫生均未看患者患者梁某琦因“星形細胞瘤Ⅱ-Ⅲ級術後10年,複查時發現複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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