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債務人不屬于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得納入失信黑名單)
當今的債務問題,面臨着兩個極端:
一個極端是:
另一個極端是:
正是因為這兩個極端,讓債務糾紛變得更難以化解,而不是所謂的誠不誠信的問題!
不管是債權人,法院,法律法規,還是國家政策,都在積極探索債務糾紛化解的途徑,然而債務糾紛愈發的惡劣!
究其原因,就是所有人和機關,都将債務糾紛不能化解的因素歸結于債務人的信用問題!
可問題是:沒有真金白銀來償還債務,誠信便一文不值!
是以,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規定:不屬于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得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意思就是說;如果債務人确實沒有償還能力,不得将他們歸結于失信範疇;沒有失信黑名單的拖累,債務人便可以輕裝上陣,從頭再來,創造财富履行償還義務。
此舉,對債務人來說是一次轉機,是一次重生。
然而,很多地方法院并未完全按照高法所提倡的善意文明執法去實行,仍然采取一刀切,無差别的征信納入機制,這無疑是将債務人逼上絕路,那麼債務人應該如何為自己争取抗辯權,如何更好的保障自己東山再起的權利呢?
這篇文章主要探讨三個問題:
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該如何為自己争取抗辯權?
也許一些債權人會把債務人的這種權利當成是狡辯,耍賴。但事實上,一部分人債務人失去償還能力之後,被一刀切的定性為“老賴”,深知自己是無辜的,是不幸的,卻無處訴說自己的委屈。
更多的時候,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隻能預設自己“老賴”的身份,隻能眼睜睜的看着自己被債權人催收,傷害,眼睜睜的看着自己的名字出現在黑名單裡而無能為力!
沒錢償還債務,就是失信!這法院裁決的依據,也是社會對債務人的評判依據。
但是,這樣對債務人公平嗎?
債務人遭此不幸之時,該如何為自己辯護,而免受失信的不白之冤呢?
作為債務人,首先得了解一下什麼情況下,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❶ 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
❷ 以僞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強制執行的;
❸ 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轉移财産等方法,規避強制執行的;
❹ 違反财産報告制度,謊報,瞞報個人财産的。
❺ 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❻ 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定的。
不難發現,之是以被納入失信人名單,就是一部分債務人采取對抗,隐瞞,躲避手段,規避法院的執行。
這裡面既包含一部分惡意逃費債的債務人,同時也包含一部分失去償還能力的債務人。
一部分債務人認為,反正我沒錢償還,起訴就起訴,去參加庭審,也也逃脫不了黑名單的厄運,是以對法院的傳票,調解,乃至财産報告令都置之不理,不積極配合法院,不到庭,不理睬,也就失去了為自己抗辯的機會。
不管有錢沒錢,這種态度隻能讓法院懷疑債務人就是不想還,想賴賬,是以隻能采取一刀切的裁決方式。
換個角度來講,如果債務人躲避溝通,失聯,甚至激化債務雙方之間的沖突,債權人必定會認為債務人就是有錢不還!
當然,還有部分債務人朋友擔心,一旦去了法院,就會被拘留。
大可不必擔心!積極面對法院,就是給債權人和法院一個态度,也可以為為自己正名!
要為自己辯護,不但要知道什麼情況下會被納入失信人名單,也要知道在哪些情況下,不會被納入失信人名單!
最高法也明确規定了不得将債務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中的幾種情況。
❶債務人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❷已被采取查封、扣押、當機等措施的财産,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确定債務的;
❸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❹其他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義務的情形。
大部分的債務人,屬于前述條款的第四條,即: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不得将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但是,債務人到底是沒錢可還,還是有錢不還,這需要債務人為自己辯護。這也是最後一次證明自己是“誠而不幸”的機會!
對于沒有償還能力的債務人,即便是起訴,納入失信人黑名單,或者拘留,乃至判刑,對于債務化解沒有絲毫意義,對于誠信建構,更是毫無裨益!
如果您明明就是誠而不幸,就是沒有償還能力,可最後為啥還被納入失信名單了呢?
參照以下幾點:
法院強制執行與否,主要看債權人和債務人雙方的态度。即便
但是,信用污點是一輩子的!
記住一句話:欠錢不是欠命,不要自己吓唬自己。
債務人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
有一說一,債務人是弱勢的,根本沒有什麼權益可言。
因為欠債不能償還而理虧,隻能任憑債權人語言攻擊,身體傷害,精神摧殘,甚至眼睜睜的看着對其家人進行傷害而無可奈何。
那麼,債務還完了,債務人所遭受的這一切痛苦,能以牙還牙嗎?
很顯然不能,是以這是不公平的!
除此之外,還會被戴上失信的帽子,還會被口口聲聲的稱為“老賴”,心理上遭到巨大打擊。
也會因為欠債無法償還,背上官司,被法院處處被限制,嚴重降低創造能力。
而債務人所承受的這一切,不但加劇了債務雙方之間的沖突,還是以降低了債務償還的能力。
是以,債務人一定要維護自己的權益,維護創造能力不被破壞、償還能力不被降低的權利。
1、充分發揮溝通機制!
不管如何催收,起不起訴,強制執行與否,主動權在于債權人。最好的辦法就是跟債權人達成一緻。
這很難,但這是最直接和有效的做法。
2、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權益。
高法明确規定:要合理區分界定“執行難”與“執行不能”案件,建立執行不能案件依法退出機制。
最高法的要求很明确:如果強制執行執行不能的,必須建立強制執行退出機制,即終止執行,撤銷失信黑名單(不包括撤銷高消費的限制),這有助于債務糾紛的化解,有利于社會誠信的建構!
不管是在強制執行中,還是案件案件裁決中,對債務人進行精準識别,區分債務人是惡意還是非惡意,是執行難還是執行不能,這有助債務糾紛的化解,有助于法院公信力以及善意文明執法的展現,同時也才能保障債務雙方的利益!
當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時候,債務糾紛該如何化解?
說一千道一萬,債務糾紛得以化解,債務雙方才能解脫出來。是以不要認為債務人欠了錢,就那麼輕松,就那麼心安理得!也不要認為債權人窮兇極惡的讨債就是十惡不赦!
是以,債務雙方的目标是一緻的。
那麼,當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的時候,債務糾紛該如何化解呢?
途徑隻有一個:努力恢複并且幫助債務人提高創造能力!
償還債務前提是錢,而錢的來源是創造。
當今的催收手段,似乎忽略了這一點,認為債務人的錢就像海綿裡的水,隻要擠就會有。
事實上,一個失敗破産,負債累累的人,很難再讓他們通過以債養債,以貸養貸來償還債務。掙錢還債才是唯一的途徑!
不得将不屬于有償還能力而拒不履行的,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這是法律賦予誠而不幸的債務人最後的機會,也是債務糾紛能化解的基礎!
隻有充分保障了債務人的生存權和發展權之後,債務人才有重頭再來的機會。債務人被逼上絕路,連自己和家人的生存都難以保障,債務化解不就是一句空話嗎?
總結:
最後,祝所有債務人朋友早日走出債務泥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