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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個人破産當事人還清債務引關注,個人破産制度呼聲已久,難在哪兒?

作者:河南商報

頂端新聞首席記者 韓忠林

經過兩年努力,首例個人破産當事人梁文錦提前15個月還清債務。這是深圳率先實施個人破産立法的有益探索成果。

截至目前,已有多省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但在全國範圍内建立相應法律體系時機是否成熟仍存在較大争議。

能夠為“誠信而不幸”的人提供兜底保障,給他們東山再起的機會,個人破産立法難點、痛點是什麼?

首例個人破産當事人還清債務引關注,個人破産制度呼聲已久,難在哪兒?

境内首例個人破産案當事人還清債務

近日,境内首例個人破産案當事人梁文錦提前15個月完成破産重整引起關注。

梁文錦告訴頂端新聞記者,自己是廣東人,2009年來到深圳工作。2018年,他開啟創業生涯,先是與他人共同成立設計公司,後來又單獨做科技公司開發藍牙耳機。但是生意都不太理想。2019年底,梁文錦迎合市場開發額溫槍,但是情況依舊沒有好轉。

梁文錦的創業基金并不多,總共隻有二三十萬元,是以早在做藍牙耳機時,他就已經開始使用貸款。與很多初期創業者相似,梁文錦拆東牆補西牆,通過不斷借貸來維持資金周轉,最終拖欠的貸款本金達到67萬元左右。

意識到“财務危機”後,梁文錦找了一份工作以盡可能償還債務。雖說他的月薪足夠償還利息、違約金,但要償還完本金,需要很漫長的時間。

2021年3月,首部個人破産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産條例》正式實施。

“差不多每天都有債權催收電話,還有上門催收,擔心工作丢失。”梁文錦借了12家金融機構貸款,各種被催債壓力下,他抱着試一試的心态,送出了個人破産申請。

最終經過債權人會議決定,梁文錦所欠貸款利息、違約金停止計算,他需要在3年内還清債務本金。

今年6月,梁文錦提前15個月還清本金後,債權人按照約定,免除了其餘的利息和滞納金。

首例個人破産當事人還清債務引關注,個人破産制度呼聲已久,難在哪兒?

申請個人破産保護能否不還錢?

日常生活中,大家對企業申請破産并不陌生,但對個人申請破産的認知,大都停留在境外影視劇作品當中。在具體立法實踐過程中,申請個人破産是否意味着當事人可以借此規避債務責任?

“并不是欠錢了就可以申請。”深圳律協個人破産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何治軍向頂端新聞記者介紹,個人破産保護針對的是“誠信而不幸”的人,主要包括貸款創業遭遇挫折、貸款治病等情況。對于貸款進行高消費或者不理性投資行為,不能申請個人破産保護。

據了解,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深圳市首批認定了40家律所為個人破産管理人,其工作内容之一是對個人破産申請人進行資格稽核。包括貸款金額、破産原因、資金流向、個人資産情況、償還能力、有無轉移财産等内容。

“深圳想要申請個人破産的有幾千例,法院最終受理的隻有200多例,實際上門檻比較高。”何治軍說。

“大部分申請人是要還款的。”何治軍介紹,目前個人破産保護申請分為清算、重整、和解三種類型。

清算一般适用于喪失勞動能力的債務人。這些債務人如果沒有财産、并且确實沒有償還能力,需要在保留基本生活費前提下繼續償還3~5年債務,才可以根據情況免除剩餘債務。“對償還金額沒有明确要求。”

重整是目前個人破産申請的主流。得到破産保護後,利息、違約金會停止計算,債權人将被要求停止催繳,以確定債務人正常參與社會經濟活動。同時,債務人需要提供還款方案,最多在5年内還清本金,并且由債權人表決同意。

“和解和重整差不多,差別在于還款方案需要所有債權人同意。而重整需要二分之一以上債權人同意。”

多地探索建立個人破産制度

個人破産對解決個人債務無疑是一個很好的創新方法。目前來看,它在境内有限實踐得到認可。

“目前法律界主流觀點對個人破産持肯定态度,而且國家相關部門正在出台政策檔案推動制度建立。”河南領英律師事務所律師許亮亮表示,破産雖然聽着刺耳,但從社會經濟宏觀角度來講,是一個健康經濟體的重要機能。

“個人破産給那些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東山再起的機會。”許亮亮稱,個人破産可以為誠實守信卻不幸陷入債務危機的債務人提供可期待、可信賴的後續保障,幫助他們從債務危機中解脫出來,重新參與社會經濟活動。

在何治軍看來,個人破産制度對債權人同樣利大于弊。申請個人破産的債務人,往往會拖欠多個債權人債務,第一個債權人申請資産當機後,其餘債權人再次申請當機實際效果不明顯。同時,確定債務人正常參與社會經濟活動,能夠提高其償還能力,有助于化解債務風險。“現實中,很多人陷入債務危機後,因為無法繼續正常創業、工作而無奈選擇‘躺平’。”

“這實際上是營商環境的提升。”何治軍表示,一次創業失敗永遠無法翻身,會嚴重制約創業積極性。

深圳是經濟特區,人大授權有立法權力,率先推出了個人破産法規。但其實,類似制度不少地方都在積極探索。

早在2020年5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在《關于新時代加快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意見》中,明确提出“推動個人破産立法”。

2020年12月,浙江高院釋出《浙江法院個人債務集中清理(類個人破産)工作指引(試行)》,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個人破産的制度因素。

2021年1月,“與個人破産制度功能相當”改革試點工作在江蘇省破冰,幫助“誠信而不幸者”獲得重新創業、東山再起的機會。

全國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時機是否成熟?

雖然已經有了諸多探索嘗試,但是在全國範圍内建立個人破産制度時機是否成熟仍有争議,關于個人破産制度在理論上仍有一些問題亟待研究。

許亮亮告訴頂端新聞記者,目前大陸社會信用體系不完備,缺乏較為完整的個人征信平台,對個人信用資訊征集立法不足,失信懲戒機制也尚未成熟。

個人破産制度的建立,需要個人财産登記制度、财産變動實時監控系統等配套制度的制約與保障,但目前此類制度仍有缺失。

另外,個人破産制度民意基礎不足也是一個關鍵因素。

“大陸傳統觀念講究‘欠債還錢’‘父債子償’,個人破産對其算是一種突破。”許亮亮認為,目前很多群眾對個人破産存在誤解,認為申請個人破産就不用還錢,這不利于個人破産民意基礎提升。

甚至有很多群眾提出,個人破産制度建立,會不會成為老賴轉移債務責任的工具。

何治軍坦言,這确實是個人破産制度實踐過程中的痛點和難點。結合世界上其他地區的情況,想要完全杜絕難度很大。

深圳市在實踐過程中,進行了一些有益探索。除了由管理人進行嚴格資格稽核外,法院和政府職能部門也會對申請人情況進行核實。

在破産清算、重整、和解過程中,有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隐匿财産等現象,随時都可以要求取消個人破産。而且債務人會涉嫌“破産詐騙”,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首例個人破産當事人還清債務引關注,個人破産制度呼聲已久,難在哪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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