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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个人破产当事人还清债务引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已久,难在哪儿?

作者:河南商报

顶端新闻首席记者 韩忠林

经过两年努力,首例个人破产当事人梁文锦提前15个月还清债务。这是深圳率先实施个人破产立法的有益探索成果。

截至目前,已有多省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但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相应法律体系时机是否成熟仍存在较大争议。

能够为“诚信而不幸”的人提供兜底保障,给他们东山再起的机会,个人破产立法难点、痛点是什么?

首例个人破产当事人还清债务引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已久,难在哪儿?

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还清债务

近日,境内首例个人破产案当事人梁文锦提前15个月完成破产重整引起关注。

梁文锦告诉顶端新闻记者,自己是广东人,2009年来到深圳工作。2018年,他开启创业生涯,先是与他人共同成立设计公司,后来又单独做科技公司开发蓝牙耳机。但是生意都不太理想。2019年底,梁文锦迎合市场开发额温枪,但是情况依旧没有好转。

梁文锦的创业基金并不多,总共只有二三十万元,所以早在做蓝牙耳机时,他就已经开始使用贷款。与很多初期创业者相似,梁文锦拆东墙补西墙,通过不断借贷来维持资金周转,最终拖欠的贷款本金达到67万元左右。

意识到“财务危机”后,梁文锦找了一份工作以尽可能偿还债务。虽说他的月薪足够偿还利息、违约金,但要偿还完本金,需要很漫长的时间。

2021年3月,首部个人破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正式实施。

“差不多每天都有债权催收电话,还有上门催收,担心工作丢失。”梁文锦借了12家金融机构贷款,各种被催债压力下,他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

最终经过债权人会议决定,梁文锦所欠贷款利息、违约金停止计算,他需要在3年内还清债务本金。

今年6月,梁文锦提前15个月还清本金后,债权人按照约定,免除了其余的利息和滞纳金。

首例个人破产当事人还清债务引关注,个人破产制度呼声已久,难在哪儿?

申请个人破产保护能否不还钱?

日常生活中,大家对企业申请破产并不陌生,但对个人申请破产的认知,大都停留在境外影视剧作品当中。在具体立法实践过程中,申请个人破产是否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借此规避债务责任?

“并不是欠钱了就可以申请。”深圳律协个人破产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何治军向顶端新闻记者介绍,个人破产保护针对的是“诚信而不幸”的人,主要包括贷款创业遭遇挫折、贷款治病等情况。对于贷款进行高消费或者不理性投资行为,不能申请个人破产保护。

据了解,在具体实践过程中,深圳市首批认定了40家律所为个人破产管理人,其工作内容之一是对个人破产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核。包括贷款金额、破产原因、资金流向、个人资产情况、偿还能力、有无转移财产等内容。

“深圳想要申请个人破产的有几千例,法院最终受理的只有200多例,实际上门槛比较高。”何治军说。

“大部分申请人是要还款的。”何治军介绍,目前个人破产保护申请分为清算、重整、和解三种类型。

清算一般适用于丧失劳动能力的债务人。这些债务人如果没有财产、并且确实没有偿还能力,需要在保留基本生活费前提下继续偿还3~5年债务,才可以根据情况免除剩余债务。“对偿还金额没有明确要求。”

重整是目前个人破产申请的主流。得到破产保护后,利息、违约金会停止计算,债权人将被要求停止催缴,以确保债务人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同时,债务人需要提供还款方案,最多在5年内还清本金,并且由债权人表决同意。

“和解和重整差不多,区别在于还款方案需要所有债权人同意。而重整需要二分之一以上债权人同意。”

多地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

个人破产对解决个人债务无疑是一个很好的创新方法。目前来看,它在境内有限实践得到认可。

“目前法律界主流观点对个人破产持肯定态度,而且国家相关部门正在出台政策文件推动制度建立。”河南领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许亮亮表示,破产虽然听着刺耳,但从社会经济宏观角度来讲,是一个健康经济体的重要机能。

“个人破产给那些诚信而不幸的债务人东山再起的机会。”许亮亮称,个人破产可以为诚实守信却不幸陷入债务危机的债务人提供可期待、可信赖的后续保障,帮助他们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

在何治军看来,个人破产制度对债权人同样利大于弊。申请个人破产的债务人,往往会拖欠多个债权人债务,第一个债权人申请资产冻结后,其余债权人再次申请冻结实际效果不明显。同时,确保债务人正常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能够提高其偿还能力,有助于化解债务风险。“现实中,很多人陷入债务危机后,因为无法继续正常创业、工作而无奈选择‘躺平’。”

“这实际上是营商环境的提升。”何治军表示,一次创业失败永远无法翻身,会严重制约创业积极性。

深圳是经济特区,人大授权有立法权力,率先推出了个人破产法规。但其实,类似制度不少地方都在积极探索。

早在2020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明确提出“推动个人破产立法”。

2020年12月,浙江高院发布《浙江法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类个人破产)工作指引(试行)》,在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中充分探索个人破产的制度因素。

2021年1月,“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改革试点工作在江苏省破冰,帮助“诚信而不幸者”获得重新创业、东山再起的机会。

全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是否成熟?

虽然已经有了诸多探索尝试,但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时机是否成熟仍有争议,关于个人破产制度在理论上仍有一些问题亟待研究。

许亮亮告诉顶端新闻记者,目前大陆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缺乏较为完整的个人征信平台,对个人信用信息征集立法不足,失信惩戒机制也尚未成熟。

个人破产制度的建立,需要个人财产登记制度、财产变动实时监控系统等配套制度的制约与保障,但目前此类制度仍有缺失。

另外,个人破产制度民意基础不足也是一个关键因素。

“大陆传统观念讲究‘欠债还钱’‘父债子偿’,个人破产对其算是一种突破。”许亮亮认为,目前很多民众对个人破产存在误解,认为申请个人破产就不用还钱,这不利于个人破产民意基础提升。

甚至有很多民众提出,个人破产制度建立,会不会成为老赖转移债务责任的工具。

何治军坦言,这确实是个人破产制度实践过程中的痛点和难点。结合世界上其他地区的情况,想要完全杜绝难度很大。

深圳市在实践过程中,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除了由管理人进行严格资格审核外,法院和政府职能部门也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核实。

在破产清算、重整、和解过程中,有债权人发现债务人存在隐匿财产等现象,随时都可以要求取消个人破产。而且债务人会涉嫌“破产诈骗”,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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