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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财經大學教授邢會強:大資料交易面臨五大困難 法律應提供保障

《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 李玉民實習生趙月從北京報道

2021年10月23日,由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主辦的第五屆全國智能科技法治論壇在北京舉行。

中央财經大學法學院教授翟惠強在會上表示,嚴格的個人資料保護有利于保護個人的隐私和資料安全,但個人規定過分強調個人權利,忽視資料企業的權益,以促進資料要素的市場化配置, 大資料交易應給予一定的法律保護。

他表示,與大資料相關的立法已經有了《資料安全法》、《個人資訊保護法》等,但在資料要素市場的市場化配置上還存在很多法律空白。

2020年4月9日,《關于建構更好市場化要素配置制度的意見》釋出,首次将資料列為土地、勞動力、資本和技術五大因素。這是第一份關于要素市場配置的中心檔案,對資料市場來說是一個令人興奮的消息。

《資料安全法》第33條還規定,"從事資料交易中介服務的機構應當要求資料提供者說明資料來源,檢查交易雙方身份,并保留審計和交易記錄"。

翟慧強認為,本文為資料中介服務提供了極大的便利,并沒有對資料提供者或營運商規定更嚴格的義務,隻需要告知來源,便于市場化的資料要素配置。

對于大資料交易的現狀,闫将在調查中強勢發現,近20家持牌大資料交易所,其中大部分都進入了暫停狀态,發展良好的隻有少數。

在他看來,中國大資料交換的發展曆史可以分為三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從2014年到2016年,這是中國大資料交換的崛起。第二階段是從2017年到2019年,這是中國大資料交流的衰落。第三階段,從2020年到現在,是大資料交換的複興。

翟認為,目前中國大資料交換仍面臨五大難點:

一個是市場因素。資料的黑市交易很普遍,未經個人同意的資料黑市交易更便宜,進而驅逐了白市交易。資料寡頭也破壞了市場的生态,一些原始資料的所有者沒有動力參與市場。

其次是資料本身。資料主體是多種多樣的,私有和公共共存,一個簡單的資料片段涉及大量的主體資訊。資料具有高度可複制的屬性,沒有人可以使用這些屬性來降低效用。不僅如此,資料是動态的,數量是不斷變化的,可以推導出處理。是以,資料本身的特殊性很難與傳統的動産進行交易。

第三,标準因素。雖然"資料是大資料時代的新石油",但資料标準很多,建立統一的标準需要很長時間。

第四,法律因素。依法保護個人資訊有利于減少非法交易的披露,為非法出售、非法提供和非法擷取個人資訊提供法律責任。執法部門能夠打擊資料黑灰生産,但執法成本很高。此外,執法的靈活性使從事資料交易的企業和從業人員不安全。資料權限問題尚未解決。

第五,技術因素。如今,大資料領域的許多技術尚未成熟,如區塊鍊技術、隐私計算技術等。

是以,他建議,我們應該順應大資料時代發展的要求,承認個人資訊的自然人财産權益,在個人資訊分類的基礎上建立和完善個人資訊收集和交易規則,以便在促進發展的同時更好地保護個人, 大資料的流通、共享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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