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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未修改前,請别幹涉消防的火災原因調查權​!

作者:消防救援學習平台

作者:禅茶詩書 | 首發:火事雜談

這段時間忙,來北京開會,去貴州火場,實在沒什麼時間寫文章。

周六了,一會還有個報告要寫,先閑言幾句與大家分享。

話說火災調查這點事,不得不說,現在是一片亂象。

尤其是改革後,迫于火災追責的壓力,越來越多的部門想把火災調查權來搶。

公安方面,原來由消防辦理的失火案和消防責任事故案,現在都給了公安,涉火涉爆犯罪案件偵查成為他們業務的新增長。職責所需,他們不得不趁勢跟上。

住建方面,原來消防的建審驗收職能劃給了住建,有權必有責,着火或追責,是以住建方面也把火災調查想,還曾一度傳出修改《消防法》,住建強烈要求在調查權方面把他們也加上。

應急方面,手拿綜合監管的利器,加上《安全生産法》《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493号令)對生産經營的擴張,稍微上點檔次的火災調查處理他們都想來主張。

消防呢,消防歸應急,下方對上方,加上現役過久不是特了解地方,是以改革後難免會迷茫。

大家可以去看看,越大的火,越有影響的火,各個方面的博弈越誇張。

以前基本上是,各個部門遇到大火繞着走,你說是火災,他說是爆炸,公安方面也是極力推脫不想上。

現在呢,現在反過來了,大家似乎都已經看明白了一件事,既然去不去調查都可能被追責,倒不如主動介入、加油博弈,争取把鍋甩到别人身上。

在這種背景下,亂象已不可避免,就看誰能把“故事”講圓、說服地方。

畢竟,大火一着,馬上就得成立調查組,大家都得想方設法抓住組長。

都想當組長,起碼是個副組長;都想進管理組,因為管理組手握追責問責的大棒;實在不行,本部門的大上司即刻跟上,多多少少可以對擔任組長的上司有點影響。

如此,組長就很關鍵。

那麼,問題來了,組長對每一部法律都很懂嗎?組長是堅持依法行政還是忽視法律?

事實上,如果堅持依法行政,包括組長在内的所有人就應該明白,調查火災原因的唯一法定部門是消防。

這不是消防說的,這是《消防法》說的:消防救援機構有權根據需要封閉火災現場,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統計火災損失。同時規定,消防救援機構根據火災現場勘驗、調查情況和有關檢驗、鑒定意見,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火災事故的證據。

再去看看其他法律,恕禅無知,目前還沒見到其他法律有一個規定“負責調查火災原因”的。

有人可能就說了,說生産安全事故裡也有火災啊,為什麼應急就不能調查火災原因呢?

對不起,從科學認知的邏輯上講,一起火災發生後,這還隻是一個火災事件。

火災事件可細分為火災事故、生産安全事故、涉火刑事案件和意外事件4大類(意外事件是指目前人們無法防控的事件)。火災發生後,沒有調查前,誰都不知道它到底屬于哪一類,也就是說,事件性質未知。

既然未知,那就需要調查,誰調查呢?當然是消防。

法律是嚴肅的,沒人能随随便便來制定一部法律。法律既然那麼規定,一定有他的科學性和合理性。

消防因火而生,為火而戰,消防人最懂火的脾氣。再者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精準預防需要精準火調來支撐,是以火災調查實際上是火災預防的關鍵一環。

是以,法律規定由消防負責調查火災原因是完全正确的。

大家再回過頭來,仔細看《消防法》條文的這個表述,可以說相當嚴謹。

前邊是,負責調查火災原因,後邊是,及時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為什麼前邊是沒加“事故”而後邊冒出來個“事故”?為什麼不是調查火災事故原因?為什麼不是及時制作火災認定書?

原因就是,火災和火災事故是不一樣的。

剛才說了,火災包括火災事故,但也包括生産安全事故、涉火刑事案件和意外事件。

調查火災原因,言外之意就是消防要對所有以燃燒、爆燃或爆閃等現象呈現的災害事件原因進行調查。

制作火災事故認定書,言外之意就是消防僅對屬于火災事故的那部分火災進行認定,而不是對所有火災進行認定。

這麼了解,無論是在語句含義和語言邏輯上,還是在與相關法律法規的對接上,都完全行得通、說得清。

是的,不屬于火災事故的火災,依法分别由應急、公安等進行處理,但前提必須是經過消防調查。

消防調查清楚火災原因後,認為屬于安全生産事故的,應該移送給應急;認為屬于涉嫌放火或構成其他刑事犯罪的,應該移送公安。這種觀點既符合法律規定,也符合管理實際。

這樣一說大家就明白了,其實火災調查處理權實在沒什麼好搶的,如果堅持依法行政,無論是小火還是大火,無論它發生在生産企業還是公共場所還是民用住宅,都應該首先按照《消防法》的有關規定,由消防部門來調查火災原因。屬于火災事故的,由消防制作認定書,不屬于火災事故的,分别依法作其他處理。

有人可能又說了,說着了大火,政府組織調查的時候,是政府說了算啊,政府讓誰查原因誰就查原因,消防怎麼可能不聽政府的?

這個問題實際上說的就是剛才提到的,到底是依法行政還是權大于法。在當下的中國,盡管政府的權力很大,但同時,政府也必須在法律架構下依法行政。

如果認可有這一點,政府就不應該忽略法律而擅作主張。如果認可這一點,消防就應該理直氣壯依法履職。如果認可這一點,其他相關部門就不應該再明知故犯地搶火災原因調查權。

可能有人又說了,說人家搶的可不是你的原因調查權,人家搶的是最終處理權,原因調查這個苦差事可是還得由你消防去幹啊。一句話,你是幹活的,人家是放鍋的,你怎麼可能不被動?

殊不知,火災原因包括起火誘因、起火原因和災害成因,如果消防把這“三因”都查個底朝上,火災責任也就不言自明了(這點估計很多人不了解)。火災事實證據都握在手裡,還有哪個人敢來随便甩鍋或放鍋呢?

現在的問題是,在某些人那裡,依法行政的視線模糊了;在調查工作中,把原因調查和責任認定搞亂了,甚至越來越暴露出脫離火災事實擴大追責問責的不良傾向;在消防内部,很多人不思考、不研究、不主張,說白了是不會講自己的“故事”。

當自己都不會講自己的故事的時候,連自己的事情都說不清楚的時候,處處掣肘也就在所難免。

有人說,你講了人家也不聽啊。我要說,别扯了,你這麼說是給自己找台階。

如果每個消防人都會講自己的故事,如果每個消防人都能把我們行使職權的情理、法理和道理講清楚,最起碼現在的我們不至于這麼尴尬吧?!

大家記住,消防是調查火災原因的唯一法定部門,其他部門在調查火災原因中隻能是配角,而不是搶一點權、分一杯羹。

對火災原因的認定描述就那麼幾句話,本該由消防調查來定,但各方往往力争。

有什麼好争的呢?有什麼理由無視法律去争呢?誰給的勇氣和底氣?

現在看來,我們務必要特别強調依法行政,務必要大聲講好我們的“故事”改變一些人的認知,把本來毫無争議的火災原因調查權清清爽爽地還給消防,而不是争來争去,搞得烏煙瘴氣。

不是争取什麼權力,而是要敬畏法律。如果有人認為把這個火災原因調查權單獨交給消防不合适,那就去修改法律好了。

《消防法》未修改前,請别幹涉消防的火災原因調查權!

堅持依法行政,政府在組織調查的過程中就應該時刻記牢各個部門的法定職責是什麼。那些越位、錯位、亂為的調查,看起來轟轟烈烈、熱熱鬧鬧、彼此制衡、都很公平,實質上是不懂法、不守法的亂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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