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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公司債務重組,乙公司拒絕工商登記,法院:甲公司有法定解除權

作者:天天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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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北京莊勝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信達投資有限責任公司、中國信達資産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共同簽署了一份重要的《架構協定書》。

兩公司債務重組,乙公司拒絕工商登記,法院:甲公司有法定解除權

這份協定書規定了信公司和信達北分與莊公司共同對莊公司的債務進行重組,以及通過将目标地塊轉讓給信公司,來實作債務重組的交換條件。根據協定,信公司支付了莊公司約33億元的轉讓價,作為首付款的30%,并要求莊公司專門将此款項用于土地證和拆遷工作。此外,協定還約定由信公司成立項目公司,明确了雙方在合作開發中的各自分工。莊公司負責拆遷和新四證的辦理,而信公司負責項目立項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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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公司成立後,莊公司投資入股,占股20%,并成為項目公司的股東之一。

然而,合作并非一帆風順。莊公司由于外資身份的問題,無法在項目立項前在當地工商局辦理股東登記,這引發了合作中的一系列問題。信公司提議莊公司指定民事主體代持股份并進行工商登記,但遭到莊公司的拒絕。

後來,信公司發出通知,計劃将其持有的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莊公司對此提出抗議,要求信公司撤回股權轉讓申請,但莊公司本身并未出資購買股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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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公司最終通過挂牌交易的方式将項目公司股權轉讓給第三方,并承諾配合莊公司完成工商登記手續。

随後,莊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解除協定并支付違約金,同時要求項目公司返還目标地塊産生的收益。一審法院駁回了莊公司的請求,認為信公司在轉讓股權時已充分保障了莊公司的優先購買權,并且轉讓股權本身并未構成惡意違約。莊公司不服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

然而,二審法院改變了一審的判斷,認為信公司轉讓股權的行為導緻莊公司無法實作合同目的,構成了惡意違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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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法院認為,《架構協定書》約定在莊公司入股項目公司之前,項目公司應為信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是以信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違反了約定,使莊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達成,進而莊公司具有法定解除權。

然而,本案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權存在較大争議。莊公司主張信公司的股權轉讓行為違反了合同約定,但一審法院認為信公司在股權轉讓時已經通知了莊公司,并充分保障了莊公司的權益。二審法院的改判則認為莊公司的合同目的無法實作,導緻其具有法定解除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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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來看,股權轉讓合同涉及多方利益,其中包括物權和身份權的轉讓。在解除合同的問題上,需要綜合考慮合同的主要内容是否已實作,以及解除是否符合社會整體效益。學者普遍認為,在商事合同中,應謹慎判定合同解除權,避免濫用解除權,維護交易的穩定性。

要從根本上保障交易的穩定性,有必要強調誠實守信的原則,避免在商業交易中濫用合同解除權。在處理類似案件時,法院應綜合考慮社會整體效益和合同的實際情況,進而做出更加準确和公正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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