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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該如何正确地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作者:天習律師事務所
公司該如何正确地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案情簡介

2020年8月3日,鄧某(化名,下同)入職某公司(化名,下同),雙方簽訂期限為2020年8月3日至2025年8月3日的勞動合同。

2022年12月26日,鄧某正式離職時間,某公司未為鄧某出具離職證明。

2022年12月28日,鄧某送出第一次仲裁申請,仲裁請求包括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出具離職證明。

2023年4月12日,某公司通過微信向鄧某發出第一份離職證明,并寄出紙質離職證明,鄧某于2023年4月14日收到離職證明。

2023年4月28日,仲裁委作出〔2023〕10**号《仲裁裁決書》,認定鄧某系主動提出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

2023年3月2日,鄧某送出第二次仲裁申請:

一、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失業保險金共一萬餘元;

二、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未在規定期限内向鄧某出具書面勞動關系解除證明,造成鄧某不能入職新公司的工資損失共九萬餘元;

三、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鄧某勞動仲裁占用工時費用三千餘元;

四、請求裁決某公司向鄧某開具辭退鄧某的離職證明;

五、請求裁決某公司向鄧某開具與鄧某工資流水、社保扣除等相符的工資條,并附蓋公章。

鄧某于2023年5月18日送出書面變更仲裁申請書,變更第二項仲裁請求的金額。

鄧某于2023年6月11日送出書面變更仲裁申請書,變更仲裁請求:

一、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失業保險金共兩萬餘元;

二、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未出具書面勞動關系解除證明,造成鄧某不能正常入職的8個月工資、公積金及社保損失共二十萬餘元;

三、請求裁決某公司支付鄧某因未出具書面勞動關系解除證明造成鄧某勞動仲裁占用工時3個工作日費用三千餘元;

四、請求裁決某公司向鄧某開具離職原因是陳某對鄧某人身威脅,且在辦公室多數員工在場的情況下多次、反複讓鄧某滾出公司,不要鄧某繼續上班、與事實情況相符、内容完整的離職證明;

五、請求裁決某公司向鄧某開具與鄧某提供的工資流水、社保扣除等相符的工資條,并附蓋公章。

鄧某當庭明确其仲裁請求以2023年6月11日變更仲裁申請書為準,并當庭撤回第二項仲裁請求中的公積金損失和社保損失。

2023年6月12日,某公司通過郵箱向鄧某出具第二份離職證明,鄧某于2023年6月18日收到離職證明,該離職證明載明鄧某“從事機械設計工作”。

裁判結果

仲裁委裁決

一、某公司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鄧某出具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的工資清單;

二、駁回鄧某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仲裁委認為

一、關于失業保險金、求職補貼、醫療保險金的請求。

鄧某送出《失業保險待遇簡介》拟證明主張失業保險金的依據,并主張按照該簡介内容,失業期間可由失業保險代繳職工個人醫療保險,因其無法正常申領失業保險待遇,導緻醫療保險費用的損失。某公司對該證據不予認可,主張與本案無關,鄧某是主動解除雙方勞動關系,不符合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法律條件。

〔2023〕10**号《仲裁裁決書》中已認定鄧某系主動提出與某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并不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依法不符合可以領取失業保險金并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故其要求某公司支付失業金損失、求職補貼損失、醫療保險費用損失于法無據,仲裁委對鄧某的請求不予支援。

二、關于重新出具離職證明的請求。

鄧某主張雖然其已于2023年7月10日重新入職新的公司,但仍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因為某公司第二次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機械設計工作”僅是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非實際工作崗位,應寫明其工作崗位為工程師,因為本人原崗位是工程師,離職前崗位是項目經理項目總工,負責項目的方案設計、現場安裝調試跟進、客戶溝通等。仲裁委認為,雖然某公司第二次出具的離職證明并非明确清晰載明鄧某的工作崗位,但已表述鄧某的工作内容為“機械設計”鄧某亦确認該工作内容系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故仲裁委對該表述予以認可,且鄧某确認已憑借該份離職證明入職新的公司,故鄧某再次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缺乏依據,仲裁委對此不子支援。

三、關于申請勞動仲裁工時費用的請求。

鄧某主張其申請本次勞動仲裁、到律師事務所溝通、本次開庭共計用時3天,要求某公司支付其上述工時費用三千餘元,鄧某上述仲裁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仲裁委對鄧某該項請求不予支援。

四、關于未出具解除勞動關系證明造成的工資、公積金、社保損失的請求。

1、關于工資損失。鄧某送出廣州某裝備有限公司(化名,下同)出具的《錄用通知書》《拒絕錄用通知書》拟證明其無法入職。某公司對兩份證據三性均不予确認,主張其有理由懷疑該兩份檔案是鄧某要求廣州某裝備有限公司配合其所出的與事實不符的虛假文書。某公司主張鄧某離職後第二天就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雙方對于解除時間、原因存在争議,且鄧某一直拒絕歸還公司向鄧某配發的工作手機,是以最終沒有在認定的離職時間當天出具離職證明。仲裁委認為,首先,雖然某公司在鄧某提出解除雙方勞動關系時并未出具離職證明,但是鄧某在其向某公司送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的解除時間并非〔2023〕10**号《仲裁裁決書》認定的解除時間,可見,雙方就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存在異議,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離職證明需載明解除勞動合同的日期,而〔2023〕10**号案于2023年4月28日作出仲裁裁決書,故某公司至2023年4月12日方向鄧某出具第一份離職證明亦屬合理,鄧某主張2022年12月26日至2023年4月11日期間的工資損失缺乏依據,仲裁委對此不予支援。其次,雖然某公司第一次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與〔2023〕10**号《仲裁裁決書》認定的解除時間不一緻,但某公司出具該份離職證明時,〔2023〕10**号案還未作出仲裁裁決書,某公司依據鄧某送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的解除時間向鄧某出具離職證明并無不妥,且鄧某并無證據證明其于2023年4月12日至6月17日期間因某公司出具存有瑕疵的離職證明而造成工資損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仲裁委對2023年4月12日至6月17日期間工資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援。最後,鄧某已于2023年6月18日收到某公司出具的第二份離職證明,并于2023年7月10日重新入職新的公司,故仲裁委對2023年6月18日至8月期間工資損失的請求不予支援。綜上,仲裁委對鄧某該項仲裁請求予以駁回。

2、關于公積金和社保損失。鄧某當庭予以撤回,仲裁委予以準許,對此不再處理。

五、關于出具工資條的請求。

鄧某主張沒有發放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的工資條,故要求某公司提供。某公司确認未發放過書面工資條,但每月工資情況均有通過口頭告知鄧某且某公司已在前述案件中已送出工資明細作為證據。仲裁委認為,某公司送出工資明細作為案件證據并不能視為其已向鄧某提供工資清單,且其口頭告知鄧某每月工資情況亦無證據證明,故仲裁委對某公司該主張不予采納。依據《廣東省工資支付工資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用人機關支付工資時,應當向勞動者提供其本人的工資清單,故某公司應向鄧某出具2020年8月至2022年12月期間的工資清單,仲裁委對鄧某的請求予以支援。

律師結語

員工與公司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在員工離職時,及時地向其出具離職證明,以便員工入職其他公司,如因為公司肆意拖延,員工未能及時取得離職證明而無法入職其他公司,那麼公司需要賠償是以給員工造成的損失。

本案中,雖然某公司第一次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解除勞動關系的時間與〔2023〕10**号《仲裁裁決書》認定的解除時間不一緻,但某公司出具該份離職證明時,〔2023〕10**号案還未作出仲裁裁決書,某公司依據鄧某送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載明的解除時間,于4月12日向鄧某出具離職證明,此舉并無不妥。

另外,鄧某主張雖然其已于2023年7月10日重新入職新的公司,但仍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因為某公司第二次出具的離職證明載明的“機械設計工作”僅是本人工作的一部分,并非實際工作崗位,應寫明其工作崗位為工程師,因為本人原崗位是工程師,離職前崗位是項目經理項目總工,負責項目的方案設計、現場安裝調試跟進、客戶溝通等。仲裁委認為,雖然某公司第二次出具的離職證明并非明确清晰載明鄧某的工作崗位,但已表述鄧某的工作内容為“機械設計”鄧某亦确認該工作内容系其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故仲裁委對該表述予以認可,且鄧某确認已憑借該份離職證明入職新的公司,故仲裁委對鄧某再次要求某公司重新出具離職證明不子支援。

通過上述案例,我們可以得知,公司在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時,需要注意以下三點:

第一,在與員工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公司應在員工離職時給其開具離職證明。否則,員工因公司沒有及時開具離職證明而耽誤再就業的,公司則需要給員工造成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法律規定,離職證明上應包含“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機關的工作年限”四項必備内容,且不能添加對員工不利、影響員工再次就業的内容。否則,公司會被責令重新出具離職證明。但是法律并未規定員工的離職原因是否需要寫明。但從實務來看,如果在離職證明上寫了離職原因,且該原因不利于員工再就業,法院往往會要求公司為員工重新開具無離職原因的離職證明。是以,為避免訴累,公司僅需要在離職證明中寫明法律規定的四項内容即可。

第三,公司在法律規定外增加其他内容,應客觀真實。公司按照法律規定的四項内容開具離職證明,屬于對勞動合同履行情況的客觀描述,一般不會引起争議。但是如果要在四項法定内容外增加其他内容,增加内容一定要有事實依據,不違反法律法規及公序良俗,并且盡量不要任意添加不客觀、不真實、有争議等影響勞動者再次就業的内容,更不要借機減輕或免除自身義務、減損員工的權益。

主辦律師丨郭振律師

編輯丨王镫葵

稽核丨姚申翔

律師簡介

公司該如何正确地給員工開具離職證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