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陳律師談重大責任事故罪及辯護要點

作者:北京陳律師

11人死亡、4人受傷,這是上個月一起重大責任事故的傷亡情況。7月23日下午,黑龍江齊齊哈爾市第三十四中學體育館屋頂發生坍塌事故,當地公布現場初步調查情況表示,與體育館毗鄰的教學綜合樓施工過程中,施工機關違規将珍珠岩堆置在體育館屋頂。受降雨影響,珍珠岩浸水增重,導緻屋頂荷載增大引發坍塌,屬于重大責任事故。施工機關選擇材料堆放地點時要看堆放地點的承載能力,非承載屋面不能堆放重物屬于常識問題,發生事故明顯存在過失,目前事故責任劃分仍在進行中。

陳律師談重大責任事故罪及辯護要點

11條人命,不禁讓人扼腕歎息,事件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廣大熱心網友紛紛表示要讓有關機關承擔責任,這裡涉及的主要罪名,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那麼具體什麼是重大責任事故罪呢,接下來陳律師就為大家進行詳細介紹。

一、哪些事故是重大責任事故?

重大責任事故是指行為人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引起了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

1、重大傷亡,是指緻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緻人重傷三人以上的。

2、嚴重後果,是指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以及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但情節嚴重,使生産、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陳律師談重大責任事故罪及辯護要點

二、哪些人要對重大責任事故負責?

1、本罪主體為特殊主體,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機關的職工。這些機關既包括國家的,又包括集體的。

2、作為本罪主體的機關的職工,并非該機關從事各種工作的職工,而是指那些直接從事生産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産的人員,包括生産勞工、技術員、安全員、化驗員、檢驗員、生産排程、段長、礦長、工廠中的房間主任等。

3、非生産性的從業人員,如黨、團和工會的專職從業人員,以及資料員、收發人員、治安人員等,玩忽職守,造成嚴重後果的,均不構成本罪,但是,如果他們參加工廠中的房間生産期間,違章造成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則構成本罪。

三、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要不要求行為人是故意?

1、要構成重大責任事故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在對造成的後果沒有預見,或者輕信可以避免。而對違章本身,既可能是無意之中違反,也可能是明知故犯,但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量刑時可以作為一個情節予以考慮。

2、如果行為人對危害結果出于故意的心理狀态,不構成本罪,可能構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

3、根據1986年7月4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言人就《關于刑法第114條規定的主體要件的适用範圍的聯合通知》所作的解答,企業、事業機關的職工和群衆合作經營組織、個體經營戶從業人員,沒有經過教育訓練,也沒有經過技術教育訓練,沒有受到必要的安全教育,不了解規章制度,因而發生重大責任事故,行為人不負法律責任,應由發生事故的機關和經營組織、經營戶的直接責任人員的負法律責任。

陳律師談重大責任事故罪及辯護要點

四、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的量刑标準是什麼?

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生産、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别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哪些無罪辯護的辯護要點呢?

陳律師曾處理過這樣一個案子,當事人甄某作為事故項目公司甲公司用勞工員的介紹機關,甲公司的項目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甄某被指控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并要求其承擔事故責任,陳律師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出發進行辯護,最終經過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無罪。

1、行為人不屬于相關事故的直接或間接責任人,也非相關事故的直接從事生産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産的人員。

甄某介紹施勞工員給甲公司實際負責人後,甲公司需要進一步稽核施勞工員的資質,這裡根據之前的詢問筆錄可以得到證明,也就是說,甄某介紹了施勞工員以後,并不意味着施勞工員的資質就不用稽核了,稽核責任最終仍歸屬于甲公司。

根據甲公司提供的施勞工員的身份資訊等資料可知,甲公司需要将施勞工員的身份資訊以及特種資質證件影印件存檔備份,甲公司也需要落實施勞工員的資質問題,并不是說甄某介紹了施勞工員,施勞工員就不用再被稽核資質即可直接可以錄用的。甄某不屬于相關事故的直接或間接責任人,也非相關事故的直接從事生産的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産的人員,故而讓僅僅作為初步介紹人作用的甄某承擔事故責任于法無據。

2、行為人本人并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

甄某的全部工作在于介紹相關勞工以供甲公司進行稽核錄用,本人并無違反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事故項目的承包方是甲公司,甄某隻起到介紹認識作用,再根據該訊問筆錄,甄某并沒有參與到事故項目裡,甄某不應該僅僅因為介紹的行為承擔超出介紹行為的法律後果。

3、行為人在主觀方面盡到合理注意義務,不存在過失。

根據訊問筆錄,施勞工員表明自己是臨時聘請的,甄某隻負責召集人員,施勞工員的進場管理和進場施工操作流程都是由甲公司自己負責,現場的施工由施工負責人負責,沒有明确指定施工安全責任人。甄某隻是負責介紹召集人員,不是事故項目負責人,人員最後標明與否還是事故項目相對方把關,并且已經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無過失。

4、事故發生與行為人的失職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或者間接的因果關系。

起訴書指控“經調查,事故直接原因為:施勞工員在搭建機床時,未遵守機床安全操作規範,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導緻倒塌。事故間接原因為:甲公司未建立安全生産責任制,未制定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流程,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産教育和教育訓練,為加強特種作業人員的管理,未建立特種作業人員檔案,作業現場缺乏監督檢查,未及時發現排除危險”,故從起訴書指控的事故調查原因可知,導緻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主體是施勞工員,間接原因主體是甲公司,均與甄某無關。

以上就是重大責任事故罪的詳細介紹,安全生産對于保護人民财産生命安全至關重要,是以大陸曆來重視安全生産規範,嚴懲違法犯罪人員,保護受害人的權益,但對于生産者是否構成重大責任事故,是不是替一些人背了黑鍋,也同樣值得我們關注。如果您有相關問題,歡迎私信留言或在評論區一起讨論。

作者簡介:北京陳律師,法學碩士,進階合夥人律師,曆任特種部隊指揮員,檢察官,偵查員,紀檢幹部,企業高管,閱曆豐富,學養深厚,擅長疑難重大案件,多種法律關系交叉繁雜案件處理,重信守諾,值得托付。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