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和對象
面向對象程式設計過程中的兩個重要概念:類和對象。
類是某一批對象的抽象;對象是一個具體存在的實體。
可以把類當成一種自定義類型,使用類來來定義的變量統稱為引用變量。即所有的類是引用類型。
Java語言裡定義類的簡單文法如下:
[修飾符] class 類名
{
零到多個構造器定義…
零到多個成員變量…
零到多個方法…
}
修飾符:public、final、abstract,或者完全省略
類名:一個或多個有意義的單詞連綴而成(每個單詞首字母大寫,其他字母全部小寫,單詞之間不加分隔符)
類裡各成員之間可以互相調用,但static修飾的成員不能通路沒有static修飾的成員;
成員變量:用于定義該類或該類的執行個體所包含的狀态資料;
方法:用于定義該類或該類執行個體的行為特征或者功能實作;
構造器:用于構造該類的執行個體,Java語言通過new關鍵字來調用構造器,進而傳回該類的執行個體(構造器是一個類構造對象的根本途徑,如果一個類沒有構造器,這個類通常無法建立執行個體,是以Java語言提供了一個功能:如果程式員沒有為一個類編寫構造器,則系統會為該類提供一個預設的構造器)
定義成員變量的文法格式:
[修飾符] 類型 成員變量名 [= 預設值]
修飾符:修飾符可以省略,也可以是public、protected、private、static、final,其中public、protected、private三個最多隻能出現其中之一,可以與static、final組合起來修飾成員變量。
類型:可以是Java語言允許的任何資料類型。
成員變量名:同類名。
預設值:成員變量還可以指定一個可選的預設值。
定義方法的文法格式:
[修飾符] 方法傳回值類型 方法名(形參清單)
{
/ /由零條到多條可執行性語句組成的方法體
}
修飾符:修飾符可以省略,也可以是public、protected、private、static、final、abstract,其中public、protected、private三個最多隻能出現其中之一;abstract和final最多隻能出現其中之一,它們可以與static組合起來修飾方法。
方法傳回值類型:可以是Java語言允許的任何資料類型;如果聲明了傳回值類型,則方法體内必須有一個有效的return語句,該語句傳回一個變量或一個表達式(類型與聲明處比對),如果一個方法沒有傳回值,則必須使用void來聲明沒有傳回值。
方法名:與成員變量命名規則基本相同,建議以英文動詞開頭。
形參清單:用于定義該方法可以接受的參數,有零到多組“參數類型 形參名”組合而成,多組參數之間一英文逗号隔開。一旦在定義方法時指定了形參清單,則調用該方法時必須傳入對應的參數值——誰調用方法,誰負責為參數指派。
static修飾的成員表明它屬于這個類本身,而不屬于該類的單個執行個體。
定義構造器的文法格式:
[修飾符] 構造其名(形參清單)
{
/ /由零到多條可執行性語句組成的構造器執行體
}
修飾符:修飾符可以省略,也可以是public、protected、private其中之一。
構造器名:必須和類名相同。
形參清單:同定義方法形參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