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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政策解讀)

作者:全國黨媒資訊公共平台

來源:【人民網】

近日,國家網信辦聯合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廣電總局公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今年8月15日起施行。

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表示,出台《辦法》,旨在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利益,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

作為關鍵通用技術,生成式人工智能對人民福祉、經濟發展、國家安全和戰略競争均具有重要意義。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說,《辦法》提出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

《辦法》第一條開宗明義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作為目标,第三條進一步闡明:“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創新發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實行包容審慎和分類分級監管”。

“《辦法》立足于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健康發展和規範應用,除了在總則中明确了國家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促進創新和依法治理相結合的原則外,在‘技術發展與治理’一章中專門提出了一系列鼓勵措施。”中國資訊通信研究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所長辛勇飛說。

第五條規定,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内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建構應用生态體系。支援行業組織、企業、教育和科研機構、公共文化機構、有關專業機構等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創新、資料資源建設、轉化應用、風險防範等方面開展協作。

第六條規定,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架構、晶片及配套軟體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基礎設施和公共訓練資料資源平台建設。促進算力資源協同共享,提升算力資源利用效能。

劃定底線,推動生成式人工智能向上向善

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發展,為經濟社會發展帶來新機遇的同時,也産生了傳播虛假資訊、侵害個人資訊權益、資料安全和偏見歧視等問題。對此,國家網信辦有關負責人說:“《辦法》堅持目标導向和問題導向,明确了促進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發展的具體措施,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基本規範。”

《辦法》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和使用者提出了要求:

——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和倫理道德。

《辦法》在總則中就将該内容置于重要地位,明确規定,堅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得生成煽動颠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損害國家形象,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和社會穩定,宣揚恐怖主義、極端主義,宣揚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暴力、淫穢色情,以及虛假有害資訊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内容。

——尊重知識産權和他人合法權益。

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個人資訊的處理過程中,可能存在違法收集、使用個人資訊等風險;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訓練資料中如包括他人已發表并享有著作權的作品,也可能給知識産權造成侵害。

為防止侵權的發生,《辦法》第四條規定,尊重知識産權、商業道德,保守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算法、資料、平台等優勢,實施壟斷和不正當競争行為;尊重他人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他人身心健康,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隐私權和個人資訊權益。第七條規定“涉及知識産權的,不得侵害他人依法享有的知識産權”等内容。

——提高生成内容準确性和可靠性。

如何保障生成内容的真實性,既是産業界為進一步擴大生成式人工智能商用範圍需要克服的技術難題,也是監管部門需要重點考慮的問題。對此,《辦法》規定:“基于服務類型特點,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透明度,提高生成内容的準确性和可靠性。”

——完善處置措施。

除了規定相關實體義務,還需要使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完善處置措施,這樣才能讓“紙上”的規定落到實處。對此,《辦法》明确:“提供者發現違法内容的,應當及時采取停止生成、停止傳輸、消除等處置措施,采取模型優化訓練等措施進行整改,并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提供者應當建立健全投訴、舉報機制,設定便捷的投訴、舉報入口,公布處理流程和回報時限,及時受理、處理公衆投訴舉報并回報處理結果。”

采取更精細化監管舉措

生成式人工智能具有此前技術不具有的諸多特征。針對其技術特點,《辦法》完善了與創新發展相适應的科學監管方式,促使監管部門采取更精細化的管理措施,實作技術創新與監管創新的同步演化、協同共振。

辛勇飛介紹,人工智能算法具有“黑箱”特性,表現為行為不可控、決策機制難以解釋,給人工智能監管帶來了一定困難。為此,《辦法》與《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深度合成管理規定》等現有規範一脈相承,延續了此前監管手段,同時明确了分類分級監管的原則,健全了大陸人工智能治理體系。一是明确了安全評估與算法備案要求。為有效應對算法“黑箱”問題,《辦法》明确,提供具有輿論屬性或者社會動員能力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安全評估,并按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履行算法備案和變更、登出備案手續。二是明确了資訊披露要求。《辦法》明确規定,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開展監督檢查,提供者應當依法予以配合,按要求對訓練資料來源、規模、類型、标注規則、算法機制機理等予以說明,并提供必要的技術、資料等支援和協助。

針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其他技術特點,《辦法》也作出了規定。例如,第七條即充分考慮到訓練資料的海量性和異質性,規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開展預訓練、優化訓練等訓練資料處理活動……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訓練資料品質,增強訓練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客觀性、多樣性。

此外,《辦法》還針對相關産業特點,鼓勵其發展。《辦法》規定:“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技術在各行業、各領域的創新應用,生成積極健康、向上向善的優質内容,探索優化應用場景,建構應用生态體系”,“鼓勵生成式人工智能算法、架構、晶片及配套軟體平台等基礎技術的自主創新,平等互利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參與生成式人工智能相關國際規則制定”等。

《 人民日報 》( 2023年07月15日 02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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