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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作者:星空律法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文丨星空律法

編輯丨星空律法

【編者按:本文為頭條原創獨家首發,請勿抄襲轉載】

«——【·前言·】——»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本文通過分析騰訊訴盈訊侵犯著作權一案,立足騰訊公司的訴訟請求,研究人工智能創作物的定性、歸屬以及從哪些方面判斷侵權行為、行為人以何種方式來承擔責任。

人工智能作品對于知識産權領域來講是一個新興的分支,人工智能軟體生成的内容具有與傳統創作而成的作品相同的權利保護的必要。

人工智能軟體以完全不同的生成機制和得天獨厚的技術優勢,在資訊收集、資料分析等方面展現出非常重要的價值。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尤其對于專業性強、涉及資訊廣泛、所需資料複雜精細的行業領域來說,是一項十分重要的技術。

法律往往具有滞後性,新興事物總是早于專門限制它的法律規定而出現,但在社會現實生活中,相關的法律糾紛卻已經産生,需要司法去解決。

那麼如何解決、怎樣解決、遵循什麼樣的原則解決就需要社會各界的讨論與研究,結合不同的案例,在普遍中總結特殊,尋找出一條更适合保護人工智能作品的道路。

«——【·案件叙述·】——»

2018年8月20日,原告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在騰訊證券網首次發表标題為《午評:滬指小幅上漲0.11%報2671.93點通信營運、石油開采等闆塊領漲》的文章(以下簡稱“涉案文章)。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将計算機軟體投入使用,通過大規模收集和剖析股票金融類文章的文字表達,在掌握不同種類讀者的實際需要後,再按照自已差別于他人的表達意圖建立文章架構,并将彙總的曆史資料以及當天上午新獲得的資訊,進行綜合分析并撰寫的文章。

被告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在沒有經過原告同意的情況下,于涉案文章公開當日對其進行複制并再次釋出于被告營運的“網貸之家”網頁,通過網際網路向公衆傳播,使得社會公衆可以在“網貸之家”自由擷取該文章。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原告主張被告沒有經過其同意,将文章照搬且釋出,此舉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還主張被告的做法嚴重破壞了公平的商業競争環境,構成不正當競争行為,給原告帶來了不良影響。

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償損失、承擔因訴訟産生的合理開支等責任。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法院首先通過判斷涉案文章内部核心的獨創性,及其外部表現形式與現有其他作品的差異性,認定涉案文章屬于著作權法範疇中的作品,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其次,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運用Dreamwriter 計算機軟體完成的作品,創作過程展現了原告的意志和目的,完成之後将其發表在原告營運的騰訊網證券頻道。

那麼根據此種情況,認為涉案文章為法人作品,原告由此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及其他相關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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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為适格主體,有權針對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侵權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

被告沒有經過原告的同意與許可,于被告自己經營管理的“網貸之家”網站發表了涉案文章,将文章内容提供給社會公衆,使得社會公衆能夠在任意時間于被告營運的網站上獲得文章内容。

被告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具體侵犯了原告對涉案文章享有的著作權、資訊網絡傳播權等民事權利,是以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案件争議·】——»

一、原告能否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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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第一個争議焦點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權,這其中包含着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涉案文章是否為“作品”

第二個問題是,原告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權人嗎?

本案中生成文字作品的 Dreamwriter 人工智能計算機軟體原是由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究開發的一套寫作輔助軟體系統,該系統能夠根據算法和資料生成文字作品。

騰訊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取得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版權局頒發的《騰訊Dreamwriter軟體[簡稱:Dreamwriter]V4.0》計算機軟體著作權登記證書(編号:軟著登字第3868479号)。

而騰訊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本案原告的總公司,總公司在取得計算機著作權登記之後将Dreamwriter計算機軟體許可給分公司即原告使用。

原告将該軟體投入使用,在分析文章的行文結構、收集股市資料、了解閱聽人需求之後,創作并發表了涉案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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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認為人工智能軟體的權利歸屬人是自己,軟體創作生成文章的權利當然也歸屬于自己。

被告卻沒有經過任何許可,将擷取到的涉案文章原封不動地照搬在自己所營運的網站進行發表,使得社會公衆可以在被告營運的網站随意擷取涉案文章。

有所争議的是,涉案文章能否符合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範疇。

之前有法院審理過類似案例,被告認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全過程,如收集資料、分析市場、創作發表都是由軟體完成的,原告并未參與其中,沒有傾注任何形式的思考與勞動,是以人工智能創作物不能被定性為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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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理論與本案相結合,首先在作品的性質界定方面對涉案文章進行分析。

涉案文章是由文字、符号組合排列形成的文章,符合作品的外在表現形式;其次從作品最關鍵的判定标準一一獨創性來說,人工智能軟體等同于計算機軟體,它不是自主出現的,是軟體的設計者根據自己的創作意志進行程式設計所生成的。

人工智能軟體完全展現着設計者的理念,它攜帶着設計者賦予的創作目的,那麼其生成物也當然具有獨創性,展現着設計者的創作。

Dreamwriter 人工智能軟體的運作是由原告的主創團隊主持進行的,使用此人工智能軟體的目的就在于生成财經新聞類文章,它是有針對性的,這一點也展現出一定的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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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被告是否構成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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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其從業人員利用計算機軟體獨立生成的文章,是權利歸屬于原告的法人作品。

被告在原告發表文章的當日,沒有經過原告許可,擅自複制涉案文章并将其發表于被告所經營的網站且并未标明出處。

使得社會公衆可以在被告經營的網站這一特定地點擷取涉案文章,在網際網路中随意傳播涉案文章,被告利用社會公衆點選文章的流量來擷取利益,可以認為被告的行為是以獲得利益為目的。

涉案文章是原告的團隊及從業人員投入精力和智力所得到的産物,它具有傳播性,也具有其自身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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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涉案文章凝聚着生産者的智力成果,就不能随意将其置于公共領域,在沒有經過許可的情況下傳播,被拿來謀取利益。

涉案文竟既然為作品,就應該對其進行保護。

原告認為被告的行為還破壞了商業道德,損害了以誠實守信構成的平等的商業環境,此舉屬于不正當競争。

而法院認為被告已經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權,是以根據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對原告進行救濟,就不再根據《反不正當競争法》的适用條件再次進行救濟。

三、被告應當如何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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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還向法院提出:請求判令被告接連一個月在其所營運的官方網站“網貸之家”的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要在聲明中展現出被告采取了停止侵害的行為,來消除給原告帶來的負面影響,還要承擔是以給原告所造成的損失。

其中要求被告釋出聲明,要在聲明中展現出被告采取了停止侵害的行為,消除給原告帶來的負面影響的請求引起了争議。

隻有給權利人造成了商譽名譽上的負面影響,或者損害了原告就涉案文章的著作人身權,産生了不良影響,才需要對上述影響進行消除,恢複權利最初的狀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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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告在沒有經過原告許可和同意的情況下複制涉案文章并發表于被告經營的網站,供公衆擷取,并且沒有标明出處與原作者,這一行為沒有展現出對原作者創作意識的尊重。

根據此事實,被告侵犯了著作權法所規定的發表權和署名權,這兩項均屬于著作人身權中的内容。

而法院認為,在審查過程中沒有發現相關證據來證明被告實施的複制發表行為損害了原告的商業名譽或其他著作人身權等權利,沒有給原告造成不利影響,是以對這一訴訟請求不予以支援。

«——【·案件結語·】——»

侵犯人工智能作品著作權案的法律分析

在本案之前,有類似的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案件,當時的法院認為,人工智能創作物不符合作品的屬性與條件,不構成作品,亦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此次深圳市南山法院的判決可以說在人工智能作品的領域中起到了裡程碑式的作用。

在新興事物層出不窮,科技發展疊代更新的今天,對人工智能軟體本身及其生成物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内給予保護與救濟是大勢所趨。

所有不承認符合作品屬性條件的人工智能創作物的作品性質,是不願意接受社會的發展。

法律不可能先于現實的發展,未來會有更多的新興事物産生,時代和科技既然在不斷的進步發展之中,法律的規定就不可能永遠局限于傳統事物。

而新的事物的出現能夠推動法律更加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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