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丨星空律法
编辑丨星空律法
【编者按:本文为头条原创独家首发,请勿抄袭转载】
«——【·前言·】——»
本文通过分析腾讯诉盈讯侵犯著作权一案,立足腾讯公司的诉讼请求,研究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定性、归属以及从哪些方面判断侵权行为、行为人以何种方式来承担责任。
人工智能作品对于知识产权领域来讲是一个新兴的分支,人工智能软件生成的内容具有与传统创作而成的作品相同的权利保护的必要。
人工智能软件以完全不同的生成机制和得天独厚的技术优势,在信息收集、数据分析等方面展现出非常重要的价值。
尤其对于专业性强、涉及信息广泛、所需数据复杂精细的行业领域来说,是一项十分重要的技术。
法律往往具有滞后性,新兴事物总是早于专门约束它的法律规定而出现,但在社会现实生活中,相关的法律纠纷却已经产生,需要司法去解决。
那么如何解决、怎样解决、遵循什么样的原则解决就需要社会各界的讨论与研究,结合不同的案例,在普遍中总结特殊,寻找出一条更适合保护人工智能作品的道路。
«——【·案件叙述·】——»
2018年8月20日,原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在腾讯证券网首次发表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的文章(以下简称“涉案文章)。
涉案文章是由原告将计算机软件投入使用,通过大规模收集和剖析股票金融类文章的文字表达,在掌握不同种类读者的实际需要后,再按照自已区别于他人的表达意图建立文章架构,并将汇总的历史数据以及当天上午新获得的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并撰写的文章。
被告上海盈讯科技有限公司在没有经过原告同意的情况下,于涉案文章公开当日对其进行复制并再次发布于被告运营的“网贷之家”网页,通过互联网向公众传播,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在“网贷之家”自由获取该文章。
原告主张被告没有经过其同意,将文章照搬且发布,此举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还主张被告的做法严重破坏了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给原告带来了不良影响。
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承担因诉讼产生的合理开支等责任。
法院首先通过判断涉案文章内部核心的独创性,及其外部表现形式与现有其他作品的差异性,认定涉案文章属于著作权法范畴中的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其次,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运用Dreamwriter 计算机软件完成的作品,创作过程体现了原告的意志和目的,完成之后将其发表在原告运营的腾讯网证券频道。
那么根据此种情况,认为涉案文章为法人作品,原告由此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及其他相关权利。
原告为适格主体,有权针对其他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侵权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没有经过原告的同意与许可,于被告自己经营管理的“网贷之家”网站发表了涉案文章,将文章内容提供给社会公众,使得社会公众能够在任意时间于被告运营的网站上获得文章内容。
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具体侵犯了原告对涉案文章享有的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民事权利,因此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案件争议·】——»
一、原告能否享有人工智能作品的著作权?
本案第一个争议焦点是原告是否享有涉案文章的著作权,这其中包含着两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涉案文章是否为“作品”
第二个问题是,原告是涉案文章的著作权人吗?
本案中生成文字作品的 Dreamwriter 人工智能计算机软件原是由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主研究开发的一套写作辅助软件系统,该系统能够根据算法和数据生成文字作品。
腾讯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取得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编号:软著登字第3868479号)。
而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是本案原告的总公司,总公司在取得计算机著作权登记之后将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许可给分公司即原告使用。
原告将该软件投入使用,在分析文章的行文结构、收集股市数据、了解受众需求之后,创作并发表了涉案文章。
原告认为人工智能软件的权利归属人是自己,软件创作生成文章的权利当然也归属于自己。
被告却没有经过任何许可,将获取到的涉案文章原封不动地照搬在自己所运营的网站进行发表,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在被告运营的网站随意获取涉案文章。
有所争议的是,涉案文章能否符合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范畴。
之前有法院审理过类似案例,被告认为,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全过程,如收集数据、分析市场、创作发表都是由软件完成的,原告并未参与其中,没有倾注任何形式的思考与劳动,所以人工智能创作物不能被定性为作品。
将理论与本案相结合,首先在作品的性质界定方面对涉案文章进行分析。
涉案文章是由文字、符号组合排列形成的文章,符合作品的外在表现形式;其次从作品最关键的判定标准一一独创性来说,人工智能软件等同于计算机软件,它不是自主出现的,是软件的设计者根据自己的创作意志进行编程所生成的。
人工智能软件完全体现着设计者的理念,它携带着设计者赋予的创作目的,那么其生成物也当然具有独创性,体现着设计者的创作。
Dreamwriter 人工智能软件的运行是由原告的主创团队主持进行的,使用此人工智能软件的目的就在于生成财经新闻类文章,它是有针对性的,这一点也体现出一定的独创性。
二、被告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下由其工作人员利用计算机软件独立生成的文章,是权利归属于原告的法人作品。
被告在原告发表文章的当日,没有经过原告许可,擅自复制涉案文章并将其发表于被告所经营的网站且并未标明出处。
使得社会公众可以在被告经营的网站这一特定地点获取涉案文章,在互联网中随意传播涉案文章,被告利用社会公众点击文章的流量来获取利益,可以认为被告的行为是以获得利益为目的。
涉案文章是原告的团队及工作人员投入精力和智力所得到的产物,它具有传播性,也具有其自身的价值。
既然涉案文章凝聚着生产者的智力成果,就不能随意将其置于公共领域,在没有经过许可的情况下传播,被拿来谋取利益。
涉案文竟既然为作品,就应该对其进行保护。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还破坏了商业道德,损害了以诚实守信构成的平等的商业环境,此举属于不正当竞争。
而法院认为被告已经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所以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对原告进行救济,就不再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条件再次进行救济。
三、被告应当如何承担侵权责任?
原告还向法院提出:请求判令被告接连一个月在其所运营的官方网站“网贷之家”的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要在声明中体现出被告采取了停止侵害的行为,来消除给原告带来的负面影响,还要承担因此给原告所造成的损失。
其中要求被告发布声明,要在声明中体现出被告采取了停止侵害的行为,消除给原告带来的负面影响的请求引起了争议。
只有给权利人造成了商誉名誉上的负面影响,或者损害了原告就涉案文章的著作人身权,产生了不良影响,才需要对上述影响进行消除,恢复权利最初的状态。
本案中,被告在没有经过原告许可和同意的情况下复制涉案文章并发表于被告经营的网站,供公众获取,并且没有标明出处与原作者,这一行为没有体现出对原作者创作意识的尊重。
根据此事实,被告侵犯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发表权和署名权,这两项均属于著作人身权中的内容。
而法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没有发现相关证据来证明被告实施的复制发表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名誉或其他著作人身权等权利,没有给原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以支持。
«——【·案件结语·】——»
在本案之前,有类似的涉及人工智能作品的案件,当时的法院认为,人工智能创作物不符合作品的属性与条件,不构成作品,亦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此次深圳市南山法院的判决可以说在人工智能作品的领域中起到了里程碑式的作用。
在新兴事物层出不穷,科技发展迭代更新的今天,对人工智能软件本身及其生成物在合理合法的范围内给予保护与救济是大势所趋。
所有不承认符合作品属性条件的人工智能创作物的作品性质,是不愿意接受社会的发展。
法律不可能先于现实的发展,未来会有更多的新兴事物产生,时代和科技既然在不断的进步发展之中,法律的规定就不可能永远局限于传统事物。
而新的事物的出现能够推动法律更加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