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憑證分為原始憑證和會計憑證,它是會計記錄核算的基礎。具有真實性、合法性和完整性的特點。
原始憑證的基本内容:(1)名稱(2)日期(3)接受機關的名稱(4)
經濟業務的内容(5)填制機關簽章(6)有關人員簽章(7)憑證附件
2、真實、完整、合法的單據是一種反映經濟交易活動的依據(如售貨的發票等),是一種原始憑證。
3、記帳憑證是以财務、會計準則為基礎用來記錄、核算、彙總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活動的交易事項。
4、從會計角度來講:
憑證:一般是指已注明使用用途或已負載與企事業機關等經濟實體相關經濟業務内容的單據,适用于專項領域的單據;
單據:一般是泛指,适用于社會通用區域。
一定範圍内,空白的憑證和空白的單據性質一樣。
二者的轉化在會計主體方面展現為,是否注明使用用途,記載經濟業務的内容是否進入會計主體核算業務範圍
小注:
那麼哪些單據可做入憑證哪些不能做入憑證呢?
以下單據可入賬:
(1)通用憑證:由有關部門統一印制、在一定範圍内使用的具有統一格式和使用方法的原始憑證。(銀行轉帳結算憑證、稅務局監制的發票及收據、财政局監制的收據等)
(2)專用憑證:由機關自行印制、僅在本機關内部使用的原始憑證。(收料單、領料單、工資費用配置設定單、折舊計算表等)
白條不能入賬、沒有真實業務往來的單據不可入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