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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保護性

  近期,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廣泛流行引發了諸多著作權法相關的讨論。在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海量内容中,不乏富有獨創性的表達。例如,使用者可以輸入特定數量的關鍵詞,要求生成式人工智能運用特定詞彙元素,串聯形成一篇完整的小說。結果表明,生成式人工智能不但沒有将特定元素進行簡單拼接,還通過一定的邏輯層次形成了具有一定立意和主題文學色彩的“作品”。生成式人工智能在“創作”方面的高超能力引發了業界的關注。對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權法讨論,首要前提是明晰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落入著作權法保護範疇的可能,這也回歸到近年來對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權法研究的基礎論題。

  界定創作主體

  大陸著作權法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内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根據關于作品構成要件的規定,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離不開創作的主體,而創作主體因素表現為對作品獨創性的貢獻以及智力成果的投入。從著作權法的文義解釋出發,智力成果因素暗含了作品創作主體的自然人屬性,即離不開自然人思想、情感等智力活動對作品創作的投入。從國際層面來看,《保護文學和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将自然人作為作品創作的主體,由此形成了公約規則體系的基礎。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系統而言,在生成内容中若完全缺乏人類活動産生的創造性投入,難以将其界定為著作權法保護的客體。

  在生成式人工智能運作過程中是否完全沒有人類的智力活動投入,是需要進一步探讨的問題。對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運作分析,其中顯然離不開自然人的智力活動投入。從生成過程角度看,生成内容包含了初始端技術開發人員對模型的程式設計以及模拟人工神經網絡的不斷強化學習、演練,還有使用端使用主體對語料庫的提問、調用和引導式修正。通過多方自然人主體的共同努力,才使得生成式人工智能達到邏輯清晰、表達獨到的結果,并且随着互動次數增加,生成式人工智能還可以不斷更新、完善資料庫。由此可見,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創作”過程并非完全由該模型主導。事實上,目前人工智能模型的發展并未達到擁有自主意識的強人工智能階段。由此看來,生成内容有可能成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具有獨創内容

  對于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權性界定,其核心要件依然是生成内容的獨創性表征。作為作品的重要構成要件,獨創性的界定和标準曆來存在争議。通過法解釋論剖析獨創性的本質,其包含“獨”與“創”兩大要素。前者強調生成内容需為創作主體獨立創作完成,排除對他人創作作品的單純複制、剽竊、抄襲,要求生成内容在客觀層面與既有成果存在差異性,不能構成實質性相似;對于後者,無論采取創造性的有無或高低标準,該要素都要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在客觀層面至少存在與既有表達不同的創造性表達。

  結合前述對創作主體的要求,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可著作權性的判斷,進一步可限縮為其中人類智力活動投入是否産生獨創性的判斷。從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程式設計端來看,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具有創造力的表達離不開對語言模型的程式設計與安排。生成式人工智能之是以能夠生成大量表達,離不開前期海量的資料輸入,輸入資料量越大,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智能性”也越強。由此可知,程式的設計與開發主要是從資料的調動運用層面輔助生成創造性表述,其生成内容創造性的直接來源主要為從公共領域甚至是受著作權保護領域學習的海量語言資源。

  加大智力投入

  從生成式人工智能的使用端來看,關鍵在于目前使用主體的使用行為是否能直接産生創造性的智力投入。梳理總結目前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應用實踐,使用者促使生成式人工智能産生創造性的表達主要包括以下情形:一是直接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提出某種“創作”要求,如作一首詩歌、編寫一段程式;二是向生成式人工智能提供部分元素,要求其依據所給元素完成創作等;三是采取遞進式的引導性提問,一步步優化回複的邏輯與表述。就前述第一、二種使用情形而言,盡管創造性表達的發起者為自然人主體,但實際上,使用者很難對最終生成内容的創造性表達産生實質影響,生成内容所運用的詞彙、句式及語言風格等,均是生成式人工智能從前期學習的資料資源調用的結果。

  司法實踐中,有法院曾認為生成式人工智能程式使用者僅進行關鍵詞輸入與檢索,沒有産生凝結其思想、感情的獨創性表達,不宜認定為作品。就前述第三種使用情形而言,由于使用者互動性投入增多,在生成式人工智能根據提問反複進行的優化學習和輸出過程中,生成内容中使用主體原始輸入的影響程度不斷上升,占比逐漸增加,使用者有可能對生成内容創造性産生直接的實質影響。

  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權性界定,需要回溯著作權制度的理論根基,嚴格圍繞作品構成要件的本質要求進行判斷。無論是勞動财産論還是激勵理論,都充分肯定了創作主體的人本屬性。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的“作品”本質上仍離不開人類思維的掌控和思想情感的賦予,可著作權性界定的前置要件為人類智力成果的投入,而生成式人工智能本身不具備創作主體的資質。在人類智力活動投入的基礎上,進而需要判斷具體生成内容的獨創性。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主要來源于其前期對于海量語言資料資源的機器學習,特定的創造性表達與程式設計開發者并無直接關聯,而使用者的使用行為也主要限于對其語言資料庫的調取應用,多數情形下并未付出直接的創造性投入。是以,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生成内容大多并非人類智力活動直接産生的創造性成果。但是,不能完全排除生成式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可著作權性,在人類創造性活動的持續加注下,也可能産生各類符合著作權法要求的作品。

  (馮曉青 張子玥 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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