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人工智能(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AI)高速發展以來,許多領域皆有 AI 參與的消息,甚至是“無中生有”出一些新作品,包含最近正流行的ChatGPT也是。 人工智能的發展,除了輔助人類的工作效率提升外,也漸漸産生更多法律層面的問題,像是侵害他人的智能财産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标權)、營利商用行為……等等。 今天我們來聊聊其中一個常見的問題:AI産出的作品(包含文章、畫作跟音樂等),能擁有著作權嗎?
本文由中國台灣鴻安法律事務所吳于安律師撰寫,中國台灣地區著作權法跟中國大陸地區著作權法大體上相似,可供大陸地區法律人士學習參考。
一、著作權保障誰?保障哪些權利?
1.1 如何定義著作
根據中國台灣《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著作:指屬于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在這些大方向的範圍裡,《著作權法》第 5 條第 1 項載明: “本法所稱著作,例示如下︰
一、國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
六、圖形著作。
七、視聽着作。
八、錄音著作。
九、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
細部規範由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各款著作例示内容,由主管機關訂定之。” 内政部于民國 81 年 6 月 10 日公告台(81)内著字第8184002号函文,列出細項:
(一)國文著作:包括詩、詞、散文、小說、劇本、學術論述、演講及其他之國文著作。
(二)音樂著作:包括曲譜、歌詞及其他之音樂著作。
(三)戲劇、舞蹈著作:包括舞蹈、默劇、歌劇、話劇及其他之戲劇、舞蹈著作。
(四)美術著作:包括繪畫、版畫、漫畫、連環圖(卡通)、素描、法書(書法)、字型繪畫、雕塑、美術工藝品及其他之美術著作。
(五)攝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燈片及其他以攝影之制作方法所創作之著作。
(六)圖形著作:包括地圖、圖表、科技或工程設計圖及其他之圖形著作。
(七)視聽着作:包括電影、錄影、碟影、電腦螢幕上顯示之影像及其他借機械或裝置表現系列影像,不論有無附随聲音而能附著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八)錄音著作:包括任何借機械或裝置表現系列聲音而能附著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随于視聽着作之聲音不屬之。
(九)建築著作:包括建築設計圖、建築模型、建築物及其他之建築著作。
(十)電腦程式著作:包括直接或間接使電腦産生一定結果為目的所組成指令組合之著作。 是以就目前為止,法律認定的“著作創作”共有十項,在這些範圍内的創作,都屬于著作的一部分。
有原則通常就有例外,下列五項不屬于著作權的标的:
(1) 憲法、法律、指令或公文。
(2) 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前款著作作成之翻譯物或編輯物。
(3) 智語及通用之符号、名詞、公式、數表、表格、簿冊或時曆。
(4) 單純為傳達事實之新聞報導所作成之國文著作。
(5) 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此外,著作權保護的是“該著作之表達,而不及于其所表達之思想、程式、制程、系統、操作方法、概念、原理、發現。” 因為保護的是“如何表達”,而非保護思想,即便是同樣的概念,隻要表達出來的創意、結果不一樣,就會是不同的著作。 例如,請兩位畫家分别就“蘋果樹”來創作繪畫,就完成的蘋果樹畫來說,畫家的表達=畫作,會有繪畫著作權,但是蘋果樹這個概念原理,不在受保護的範圍之内。
1.2 誰能受著作權保護
知道了著作的範圍後,來說說著作權的【保護對象】。 中國台灣《著作權法》第 1 條即規定:“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适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可以就法條清楚看到,著作權法的保障,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 著作權人又有自然人與法人的差別。此外,著作權還包括了“著作人格權”與“著作财産權 ”。
1.3 著作人格權
其中“著作人格權”不客氣因為時間的經過而消滅,也就是說,即便著作人死亡,或是公司法人資格消滅,此著作的“著作人格權”會永久存續。 著作人格權可以簡單了解為: (1)具有公開發表的權利(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衆公開提示著作内容。) (2)公開發表時,有自由選擇要不要公布或标注姓名的權利。 (3)因為著作人格權是永久的,是以享有禁止他人以歪曲、割裂、竄改或其他方法改變其著作之内容、形式或名目緻損害其名譽的權利。 (4)雖然是永久,但是著作人格權本身不能轉讓或繼承。 (5)如果是花錢請他人創作,可以事先以契約約定著作人是出資人,而由出資人享有著作人格權。
1.4 著作财産權
“著作财産權 ”比較不一樣,保護的是“著作的财産利益”,保障的期間是著作人生存期間,以及直到死亡後的 50 年。 如果是别名著作,或是不具名著作,“著作财産權 ”的存續期間是公開發表後 50 年,但是可以證明著作人死亡已經超過 50 年的話,其著作财産權消滅。 著作财産權包含了:重制權、公開口述權、公開播送權、公開上映權、公開演出權、公開傳輸權、改作權、散布權、公開展示權、發行權、公開發表權……等。
以上各項權利最直接相關的,就是商業上的營利使用,可以說,隻要是“用來販售”的行為,都是很容易在不經意間就侵害著作财産權的, 總結來說,著作權法規雖然複雜,但是核心宗旨的保障是保護【著作權人】的權利,換句話說,著作的誕生隻能由自然人或法人來創作。 ※相關法令:《著作權法》。
二、AI 生成的作品有著作權嗎?
2.1 AI 生成的作品具有原創性嗎?
前段了解中國台灣《著作權法》的規範、保障範圍、保障對象後,來談談經由 AI 産生的作品會不客氣擁有著作權。 首先,受《著作權法》保障的作品,需要符合的要件有:
(1)具有獨立原創性。
(2)屬于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的創作。
(3)能具體以文字、語言、形像或其他媒介物加以表現。
是以,符合這些領域範圍的創作,通常是人類精神上的創意。 現階段的科技技術,的确有不隻一個平台,能夠提供先以文字關鍵字輸出後,快速自動生成繪畫作品。
但是這些作品的背後,是無數個資料資料堆疊出來的,這些資料的來源可能就是别人的原創作品,當我們隻需要輸入關鍵文字、給幾個想要的場景元素,就能利用别人的原創作品混合産生一個所謂的“新”作品,還能夠說是有獨立原創性嗎?
除了原創性外,尚需要人類精神上的創意。意即,這個作品的靈感來源、創作模式、創作草稿,都應該由我們精神上的想法來親手推動作品的誕生。
是以,若是由吸收大量資料而彙集而成的資料庫産生的自動生成作品,在法律上應較難符合《著作權法》的保障。 反過來說,如果一個作品裡還是有著大量的原創要素,AI 工具隻是“輔助”創作使用的話,也不能說是因為用了 AI 工具,就不受《著作權法》保障喔。
2.2 AI 可以取得著作權嗎?
著作權屬于著作人擁有,目前的《著作權法》法規還是保障“人”的創作為主,包含自然人與法人,前面提到AI 自動生成的作品比較難有著作權保障,甚至AI能否為著作權的權利主體,都還是一個大問題。
三、可以拿 AI 生成的作品來營利嗎?
有些人可能會問,既然 AI 生成的作品大多可能不受《著作權法》保護,那麼我可以拿來使用營利嗎? 如同前段說過,其實作在很容易就會在不經意間侵害了他人的權利,著作的種類很多,各個領域的作品都有可能受到著作權保護。
即便是在網絡平台生成的作品,也有可能因為該資料庫媒合的資料比例,較多的使用了同一位原作者的作品,若該平台并沒有得到原作者的授權就擅自上傳了作品供會員“使用”,這樣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 是以就商品本身來說,如果設計來源不清楚就以商業目的販售,還是有潛在的侵權機率存在。
不過,若著作在【合理使用】的範圍内,即便受《著作權法》保護,也不客氣構成著作權的侵害,判斷标準有以下四項:
(1)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系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2)著作之性質。
(3)所利用之品質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4)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以上四項判斷标準應逐一檢視并綜合評價,倘評價後為合理使用,縱有以商業目的而為利用,也不必然構成侵權,借以兼顧著作權益及公共利益間之調和。
否則,一旦侵權,就《著作權法》的罰則來說,是有刑責規範,甚至有可能處有期徒刑抓去關的,千萬不能輕忽這個問題。
[比心]律需AI律師平台,原文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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