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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孫燕姿”,在知識産權和法律上都踩了哪些坑?

“AI孫燕姿”,在知識産權和法律上都踩了哪些坑?

最近使用人工智能工具生成的“AI孫燕姿”的各種歌曲視訊開始走紅,相應的知識産權問題也成為媒體讨論的熱點,今天就和大家讨論一下利用人工智能引擎提取真人語音後生成的歌曲涉及的法律問題。

先說結論,根據知識産權法律,用真人語音訓練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如果不做商用,大機率不侵權,但釋出在網上還是應當先拿到相關的詞曲著作權、伴奏音樂、視訊使用素材的授權。但根據《民法典》,用真人語音訓練人工智能并生成歌曲的,必須取得真人的授權,否則涉嫌侵犯人身權。下面就以“AI孫燕姿”為例進行分析。

第一個問題,用孫燕姿的語音訓練人工智能需要知識産權授權嗎?

答案是:應該不需要。這裡有個很有意思的法律問題,ChatGPT這樣的文字引擎和Midjourney這樣的圖檔引擎,他們的營運者用他人文字作品、圖檔作品訓練人工智能引擎的,應當取得相應知識産權權利人的許可,否則就是侵權。但提取孫燕姿的語音訓練“AI孫燕姿”可能不需要。

“AI孫燕姿”的存在前提是人工智能從要獲得孫燕姿的嗓音特征資料。根據現在人工智能的工作模式,提取孫燕姿的語音并非使用她的唱片中的歌聲,而是她的講話。在網際網路上有很多孫燕姿的語音檔案,比如她接受采訪,或者釋出會、演唱會上的講話,隻要把這些音視訊裡的語音提取後輸入到人工智能語音學習引擎中,經過訓練,就可以獲得孫燕姿的嗓音特征資料了。

孫燕姿的語音檔案,法律性質屬于錄音或錄像制品,其制作者受錄音錄像制作者權保護。孫燕姿作為這些錄音錄像制品中的表演者,根據《著作權法》,對語音檔案中的内容還享有表演者權。但問題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表演者權都屬于《著作權法》上的鄰接權,鄰接權是弱保護,隻有對傳統的複制、發行、資訊網絡傳播等行為的保護,沒有兜底,是以如果出現法律規定之外的使用方式,就不構成侵權了。

人工智能引擎使用作品的方式是《著作權法》立法時還沒有的:将語音檔案輸入到人工智能引擎中進行訓練。是以該行為不屬于侵犯錄音錄像制作者權和表演者權的行為。

而ChatGPT和Midjourney訓練人工智能引擎的素材是文字和圖檔,文字和圖檔作品在《著作權法》上适用強保護。除了列明的權利範圍外,還有一個“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的兜底保護。因為兜底保護的存在,哪怕立法時沒有出現過用受版權保護的文字作品、圖檔作品訓練人工智能引擎這種行為的,其仍可能被歸為侵犯了“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二個問題,将“AI孫燕姿”翻唱的歌曲釋出在網上需要哪些知識産權授權?

以b站上最火的 “AI孫燕姿”翻唱周傑倫的歌曲《發如雪》為例[i],釋出者至少要獲得如下知識産權授權:

1、《發如雪》的詞曲版權授權。

2、《發如雪》伴奏音頻的錄音制作者授權。

3、視訊中孫燕姿照片的圖檔版權。

如果 “AI孫燕姿”翻唱周傑倫歌曲《發如雪》缺少上述任一授權的,則存在侵犯相關權利人知識産權的法律風險。有朋友可能會問,這個釋出者是不是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個人使用,可以作為合理使用免責?答案是不能。如果釋出者用人工智能生成翻唱作品後自己聽的,可能屬于個人使用,但釋出在網上就屬于資訊網絡傳播行為,應當取得授權。

再讨論一個問題:該歌曲可能是釋出者用人工智能引擎,把周傑倫原唱的《發如雪》歌曲中的周傑倫的歌聲替換成孫燕姿的歌聲的,那要不要取得周傑倫《發如雪》原唱音頻的錄音制作者權授權和周傑倫的表演者權授權?曾有報道引用專家觀點稱“在未獲得歌手授權下,AI對歌手聲音的模拟甚至公開展示,應屬于對歌手表演者權的侵權行為”。[ii]

對此,筆者的個人觀點是:如前文所述,表演者權和錄音制作者權都屬于鄰接權,用人工智能把錄音錄像制品中的原唱替換為他人聲音這個行為,《著作權法》并未對此進行限制,是以不能視為侵權。當然,“AI孫燕姿”翻唱的《發如雪》也使用了原唱的伴奏,這個伴奏如果沒有授權的話就涉嫌侵權。

最後,以上讨論的行為僅涉及“AI孫燕姿”目前的行為:網民自發的用人工智能釋出合成孫燕姿嗓音歌曲的行為。不涉及用合成孫燕姿嗓音歌曲作商業推廣,比如出售專輯,廣告代言等行為,如果商用的,則涉嫌違反《反不正當競争法》,無論是用孫燕姿的聲音訓練人工智能,合成歌曲等,均涉嫌違反公認商業道德的不正當競争行為,如果孫燕姿維權的,制作和釋出者可能要面臨高額賠償。

第三個問題,“AI孫燕姿”侵犯孫燕姿的人身權利嗎?

大陸《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害。姓名權、肖像權和聲音權都是人格權的一部分,是以“AI孫燕姿”以孫燕姿釋出在網上的相關歌曲,确實涉及到了人格權保護的問題。

姓名權,民法典規定不得以盜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權。“AI孫燕姿”将“孫燕姿”的姓名用于釋出人工智能合成的孫燕姿嗓音的歌曲,就姓名權的部分,我個人認為不構成盜用、假冒的侵權行為。

肖像權,民法典規定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肖像權人的肖像。“AI孫燕姿”在釋出的《發如雪》視訊中,将孫燕姿的肖像在視訊中進行了使用,該行為涉嫌肖像權侵權。雖然民法典亦規定“為個人學習、藝術欣賞、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在必要範圍内使用肖像權人已經公開的肖像”屬于合理使用,但網上釋出歌曲的行為不屬于個人學習,也不屬于藝術欣賞等範圍,故不能落入合理使用範圍。

聲音權,民法典也規定了對民事主體聲音權的保護,包括未經聲音權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人的聲音。而“AI孫燕姿”利用AI技術模仿孫燕姿的聲音,未經許可制作、使用、公開聲音權人的聲音,其釋出者涉嫌侵權。

對于“AI孫燕姿”是否侵犯聲音權的問題,我們律師團隊内部曾有讨論。有同僚認為,在人工智能出現之前,也有人喜歡擅長他人的聲音,有時這樣的節目還會在電視台播放,大家都認為無傷大雅。既然人可以模仿,那人工智能為什麼不能模仿?

對此,筆者想了一下,覺得人模仿和機器模仿是兩回事,如果一個人要模仿其他人語音的,首先要有天賦,其次要有訓練,是一件不常發生的小機率事情,而且一般模仿的也不一定非常像,生成的模仿語音也不會很多,是以無傷大雅。而人工智能的模仿,是直接提取嗓音資料的模仿,非常像,門檻非常低,不需要天賦,懂點計算機知識的人參照網上的攻略就可以訓練人工智能完成模仿,還可以大規模輸出,這種行為如果被濫用,還是很可怕的,是以筆者還是認為有必要取得授權的。

最後,從知識産權角度,人工智能雖然存在一些争議,但在現行法律架構下問題還不算嚴重。人工智能是新生事物,目前大家對其還算寬容,孫燕姿也沒有對“AI孫燕姿”采取法律行動。但實際上,人工智能如果用來模仿人的寫作、照片、語音、視訊,确實會造成倫理問題[iii]和其他問題[iv],是以我們在享受科技進步的同時,也要提防新生事物的負面影響。

本文作者:遊雲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進階合夥人,知識産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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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 https://zhuanlan.zhihu.com/p/626989368

[iii][iii] https://www.jfdaily.com/wx/detail.do?id=605720

[iv] 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761068277334565591&wfr=spider&for=p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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