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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C2C電子商務模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電子商務模式C2C(consumer to consumer)是指消費者對消費者、個人對個人的電子商務。其營運模式為:C2C服務提供商建構網絡交易中介平台,通過宣傳發展會員;賣家會員在此平台上進行注冊、“開設店鋪”,買家通過浏覽網站尋找到自己想要的産品,雙方通過網站提供的交流工具進行協商,達成一緻則買家打款給網站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比如易趣的貝寶);然後賣家發貨,買家收到貨物并查驗無誤後放款給賣家。

  C2C服務提供商主要通過向賣家收取店鋪費用、交易服務費、廣告費來獲利,由于我國各C2C服務提供商競争激烈,目前大部分都提供免費服務。

  我國C2C發展現狀

  憑借着第三方支付平台、誠信體系的建立及靈活自由的購物模式,C2C在我國發展很快,從1998年成立第一個C2C交易平台以來,目前已經形成淘寶網、易趣網、拍拍網三分天下的局面。截至2006年年底,網絡購物注冊人數在2006年達到4310萬人,C2C總體交易額達到230億元,其增長速度超過網絡購物的整體增速,預計2010年将達到1000億的年交易額。交易品的種類也更加豐富多樣,幾乎囊括了吃穿住用行所有的可貿易品。以淘寶網為例,2006年12月,淘寶網注冊會員超3000萬人,2006年全年成交額突破169億,這一數字更是超過同年易初蓮花(100億)、沃爾瑪(99.3億)在華的全年營業額,到2007年上半年,總成交額突破157億人民币,每天登陸淘寶網購物的不重複通路者超過600萬,一天的人流量相當于近600個大賣場。

  C2C給人們的生活帶來巨大的便利,帶來了大量的就業機會、緻富機會,促進了資金、資訊的流動。然而,作為一個新生事物,C2C還存在諸多問題。

  目前我國C2C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一)注冊認證問題

  認證簡單是C2C模式存在的一個根本性問題,C2C幾乎所有的問題都來源于此。注冊認證一家網絡店鋪,隻需要任意一張身份證和與此身份證對應的銀行賬号、E-MAIL等幾個要素,使用者到一家C2C網站上注冊一個ID,然後按部就班操作,三天之内即可完成認證。店主出售什麼貨物,貨物的品質如何及貨物來源于何處,網站并沒有嚴格的稽核機制,隻能寄希望于店主的自律。至于買家,連身份認證也不需要,注冊網站的ID就可購物,“買而不款”的現象十分嚴重。

  如此認證,作為網站發展的優勢是“簡捷”,若涉及到安全問題、誠信問題卻顯得“簡易”,加之網絡的虛拟性和隐蔽性,C2C服務平台更容易成為“銷贓場所”、“詐騙場所”、“違約場所”,出了問題往往連肇事者都找不到,而肇事者則會很容易的另找一身份證,輕松注冊一家新店鋪繼續經營。

  (二)稅務交納問題

  1.流轉稅的流失問題。根據《2006年中國C2C網上購物調查報告》顯示,網絡店鋪經營者身份有如下幾種:不以賺錢或經營為目的的個人;将網上開店作為第二職業的個人;全職或專職的自雇自謀職業者;已為網上店鋪專門注冊了公司的網商;向網上拓展營銷管道的企事業機關;其他。其中以營利為目的的個人使用者和網商占到網絡店鋪經營者的大部分,淘寶網為80%左右,易趣為60%左右,拍拍網為70%左右。

  我國《稅務登記管理辦法》明确規定:企業,企業在外地設立的分支機構和從事生産、經營的場所,個體工商戶和從事生産、經營的事業機關,均應當辦理稅務登記,并按規定開立銀行賬戶,領購發票,依法納稅。網店與實體店鋪相比,除了經營場所不同,二者沒有任何實質性的差別,是以使用者都應該是納稅人,履行納稅人義務。而淘寶網已經通過工商注冊的使用者僅為3.4%,易趣為6.6%,拍拍為2.6%,也就是說絕大多數的應稅經營者都不繳稅。

  2.個人所得稅流失問題。我國約有15萬人在網上全職或兼職經營C2C網店,由于經營網絡店鋪成本低,不需要店租、管理費、水電瓦斯費等費用,很多賣家又有獨特資源或管道,收益都不錯。據估算,他們每月從中獲利超過2000元,這一數字遠高于2006年我國城鎮居民月均收入,甚至有些網店年利潤已經超過百萬元,然而絕大多數賣家都未繳納個人所得稅,這無疑造成了國家稅收的大量流失。

  (三)金融風險問題

  1.“休眠賬戶”裡沉澱資金的安全問題。各C2C服務網站都要求所售商品采用自己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進行交易,從前文C2C交易流程不難看出,從第一步到第四步,貨款一直留在服務提供商的賬戶裡,事實上形成“休眠賬戶”及沉澱資金。根據估算,“現在幾個網上支付機構平常每日的沉澱資金有3億至5億元,甚至更多”。如淘寶網從2006年10月開始,對所有在其網上釋出的商品實行預設支援支付寶交易,釋出的商品中明确支援支付寶的商品也已經達到99.05%,而淘寶網的日交易平均額已經超過三千萬元,加上以支付寶作為支付系統的15萬家外部網店,淘寶網的支付寶帳戶總是留有大量沉澱資金。

  然而,休眠帳戶裡資金産生的利息并不為資金的所有者占有,這顯然不合理。同時,種種迹象表明,各C2C網站正利用這部分資金進行投資,客觀上使得這部分資金處于風險之中,一旦網站資金鍊出現斷裂後果将很嚴重。

  2.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套現的問題。如果買家和賣家串通好進行虛假交易(實際上買家賣家往往為同一人),即雙方沒有任何的實質性交易,隻是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從信用卡透支完成交易,賣家将收到的貨款還給買家,買家再利用這筆貨款投資,很明顯這突破了各個銀行對信用卡的限制。據悉已經有人憑此大量套現并将套現的資金投入了股市,這顯然會給金融系統帶來沖擊,給銀行帶來風險。

  3.利用第三方支付工具洗錢的問題。洗錢(Money Laundering),指隐瞞或掩飾犯罪收益的真實來源和性質,使其在形式上看似合法的行為。通俗地講,就是把“不幹淨”的非法收入變成“幹淨”的錢。有了遊離于金融系統監管之外的C2C交易模式和第三方支付工具,不法分子可以利用漏洞從容地完成虛假認證,然後進行虛假交易,擺脫有關部門對資金流向的控制,進而達到洗錢的目的。這和傳統意義上利用合法公司進行洗錢相比,有着監管松、成本低、隐蔽性好的優勢,是以問題也更加嚴重。

  (四)相關法律法規問題

  1.C2C模式架空了現有的相關法律法規。注冊、經營一家實體店鋪需要經過嚴格的工商注冊、稅務登記等程式,如我國《個體工商戶工商登記程式》規定,個體工商戶的設立除要送出申請人本人身份證明外,還要送出經營場所證明,并對個體工商戶的設立、變更、登出登記都做出了明确說明。但是在C2C模式中,店鋪的注冊、登記、登出與工商、稅務以及衛生、防疫部門全然無關,完全由各網站來決定,網站依靠自身的資金優勢、營銷優勢從相關部門手中奪取了經營準許的權利。

  2.C2C模式遊離于法律監管之外。由于網絡交易的特殊性,C2C交易缺乏相關法律的規範,我國至今沒有一部法律可以對應地解決C2C或是電子商務交易中出現的問題,法院需要參照《合同法》、《稅法》、《民法》、《刑法》等多種法律來綜合裁決。是以在某種意義上講,C2C等電子商務遊離在法律監管的邊緣。

  應對C2C問題的措施

  (一)C2C營運商應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合作

  1.C2C營運商應加強與注冊登記部門的合作。網站對使用者尤其是賣家使用者的認證應與工商部門、公安部門相聯系,與公安部門的合作主要是指身份證的真僞識别,與工商部門的合作是争取使每一位以盈利為目的的經營者能主動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手續,登記備案,其目的在于再次确認經營者的身份和經營範圍等要素,為以後出現問題時能順利解決打好基礎。另外,這也是對網站簡易注冊的有益補充,對于發展潛在的C2C客戶有益無害,同時也是收複店鋪經營準許權利的途徑,可以拓展我國有關職能部門的工作空間,将網絡交易納入自身的監管體系、服務體系,更好地促進我國電子商務的發展。

  2.加強C2C誠信資料庫與相關部門對應的資料庫的整合。C2C交易模式有着網絡虛拟性的特點,其發展離不開良好的誠信經營氛圍的支援,是以各C2C網站對于每一筆交易都要求買賣雙方互相評價,并且将此評價納入自身的誠信資料庫。各C2C網站若能進行誠信資料庫的整合将更加有利于買賣雙方綜合判斷對方的信譽,進而遏止不法分子在各網站之間流動作案。我國銀行、公安部門、稅務部門等也在逐漸建立個人的誠信檔案,C2C誠信資料庫與這些資料庫的融合能取得更好的效果。

  (二)積極探索電子商務領域的立法

  針對電子商務的特點,結合國際電子商務的立法狀況,我國電子商務立法應将全國性立法與地區性立法相結合,除了要立足于現有問題,還應有一定的前瞻性。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類的專門性法律有2005年4月1日起施行的《電子簽名法》,它旨在規範電子簽名行為,确立電子簽名的法律效力,然而對于電子商務許多方面的問題卻無能為力。是以,有關職能部門應考慮參照各相關法律為電子商務“量身”立法,使電子商務中出現和可能出現的各種問題的解決都有法可依。

  各城市可根據自身的經濟發展狀況、經濟結構、居民的生活習慣制定符合自身情況的法規,做到既能對本區域範圍内的電子商務進行有效規範又不對其發展産生阻礙作用。2007年9月14日,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了《北京市資訊化促進條例》,要求從事經營活動的機關和個人應當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并公開其相關資訊,北京市成為繼武漢市之後第二個通過法規規範電子商務的城市,為電子商務的地區性法律規範提供了借鑒。

  (三)将第三方支付工具納入金融監管領域

  C2C網站提供的第三方支付工具的結算方式類似于商業銀行中間業務中的結算業務,其實際在進行“準金融業務”;買賣雙方的交易貨款在完成交易之前當機存放在第三方帳戶,由C2C服務提供商支配,這又類似于商業銀行的存款業務。從法律上講,無論是中間業務還是存款業務,隻有通過銀監會的準許才能進行,而現在各C2C網站已經突破了此限制,形成了既定事實,由他們從事此業務未嘗不可,關鍵是安全問題。是以央行職能部門應按照商業銀行等金融類公司的申請設立條件提高第三方支付領域的準入門檻,然後按照《商業銀行法》的有關内容将現有第三放支付服務納入監管,比如參照存款保險制度要求各C2C服務提供商在央行留存一定比例的保險金,定期向央行彙報金融類業務的利潤表以及其他财務會計、統計報表和資料等,力争最大程度地保證使用者的資金安全,減小支付風險,同時也有利于配合央行打擊金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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