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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聯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為專利的發明者,因為它不是人

作者:澎湃新聞

新聞見習記者 于文

最近,美國聯邦法官Leonie Brikema裁定,根據"專利法",人工智能不能被列為美國專利的發明人。Leonie Brikema在她的裁決中表示,法律隻允許"個人"擁有專利,人類是"個人",機器不是。

美國聯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為專利的發明者,因為它不是人

該案件由美國人工智能專家Stephen J. Dr. Stephen L. THALER上司,他認為人工智能系統DABUS(自主靴子裝置,一種統一感覺的自動引導裝置)産生神經火焰,一種以新穎而創造性的方式閃爍以吸引注意力的警告燈,以及基于分形幾何的飲料容器Factal Container, 應允許被列為專利的發明人。

美國聯邦法院:人工智能不能成為專利的發明者,因為它不是人

DABUS發明了分形食品容器,便于通過機械臂操作進行堆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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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種模仿人類神經活動并通過特定模式吸引更多注意力的警告燈。

美國弗吉尼亞州東區地方法院的裁決是Thaler在被美國專利商标局駁回後于2021年8月6日向弗吉尼亞州東區美國地方法院提起的訴訟。

Thaler辯稱,他申請專利是為了獲得正式聲明,即專利申請不應在沒有自然人參與的情況下被拒絕,"當人工智能符合發明人的标準時,aithics應被列為發明人。

在訴訟中,Thaler認為,美國專利商标局應該采用國家專利計劃委員會1943年報告中的原則,即"可專利性應該由對技術進步的客觀貢獻決定,而不是主觀地由完成發明的過程決定",美國專利制度應該轉變為現代模式。

Brinkema法官說:"根據專利法,人工智能機器是否有資格成為創造者的明确答案是'不'。他認為,随着科學技術的飛速發展,人工智能的未來可能像公認的發明人資曆一樣細緻複雜,但"這樣的時刻還沒有到來"。一旦時機成熟,将由國會決定如何擴大專利法的範圍。

DABUS是由美國人工智能專家THA開發的人工,非生物,神經網絡AI系統,它自主地将簡單概念組合成更複雜的概念,觸發一系列記憶并最終表達這些概念的預期結果。也就是說,DABUS具有與人腦相似的獨立思考和創造能力,通過内部存儲的大量資料和類似于人腦的智能計算系統,DABUS能夠獨立形成新發明,創造出超出人類預期的創造性成果。

Thaler最近向UKIP,歐洲專利局(EPO),美國專利商标局(USPTO),德國專利商标局(GPTO)等送出了專利申請,稱其發明者為"DABUS AI"。此前,該申請在英國和歐洲基本上被駁回,理由是DABUS不是自然人。2021年7月29日,該申請在南非獲得準許,成為世界上第一項人工智能發明人專利。

該申請也被澳洲專利局駁回。然而,專利申請人随後起訴澳洲聯邦法院,該法院在2021年7月底釋出的判決中裁定DABUS是專利發明人。"在我看來,根據法律,發明者可能是一個人工智能系統或裝置,"法官在判決書中寫道。這符合專利法的規定,也符合促進創新的精神。"目前,澳洲專利局仍在再次上訴。

在中國,據DABUS案中的中國專利代理機構龍田知識産權公司介紹,國家知識産權局(CNIPA)最近釋出了關于DABUS發明人身份的更正通知,指出DABUS作為發明人不符合《專利法實施條例》第13條和《專利審查指南》第一章第4.1.2條的規定。

負責編輯:李躍群

校對:張良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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