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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 時代,結束了

整理 | 王曉曼

出品 | CSDN(ID:CSDNnews)

8月25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聯合釋出了10個逾時加班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解讀了基本案情和處理結果及案例典型意義,針對網友們關注的“996工作制”問題,進行了明确:違法!

996嚴重違法!

在通知附件《勞動人事争議典型案例(第二批)》中,案例一便是一起因“996”工作制引發的勞動仲裁案件,員工拒絕“996”,被解除合同後獲賠償。

  • 基本案情

張某于2020年6月入職某快遞公司,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3個月,試用期月工資為8000元,工作時間執行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相關規定。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2個月後,張某以工作時間嚴重超過法律規定上限為由拒絕逾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即以張某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張某向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簡稱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 申請人請求

請求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

  • 處理結果

仲裁委員會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8000元(裁決為終局裁決)。仲裁委員會将案件情況通報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對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

  •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議焦點是張某拒絕違法逾時加班安排,某快遞公司能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機關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機關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為確定勞動者休息權的實作,我國法律對延長工作時間的上限予以明确規定。用人機關制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制度,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加班條款,均應認定為無效。

本案中,某快遞公司規章制度中“工作時間為早9時至晚9時,每周工作6天”的内容,嚴重違反法律關于延長工作時間上限的規定,應認定為無效。張某拒絕違法逾時加班安排,系維護自己合法權益,不能據此認定其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故仲裁委員會依法裁決某快遞公司支付張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996 時代,結束了

網友:評論不一

說到“996”工作制,有人無奈、有人了解,也有網友對此表示擔憂,稱關鍵還是要看企業如何執行。

網友@機智少女羊:不靠提高效率避免加班,還靠加班内卷,太無奈

網友@卡塞爾學院教務處:說真的,大家在意的不隻是加班,而是加班沒有獲得相應的報酬

網友@笑妍逐開:問題是,那在家處理公務算加班嗎?如果不算,公司是否會另一種方式對打勞工呢?

網友@kinkin5387:關鍵在于如何實施,如何保障

網友@-HeRa-b-:那就采取措施監督一下吧

網友@鄭小甯zing:監督執行落到實處最重要

網友@stand395:太好了!!也希望能看到實際行動!

網友@目成心許:希望監管執行到位,以後當碼農不用加班了

你的日常工作時間有多長?遇到長時間加班的情況你是怎麼處理的?多長的加班時間算合理呢?機關應該如何支付加班費?歡迎參與投票在評論區留言讨論!

參考連結:

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19151.html

https://weibo.com/2656274875/Kvv1VeqnK#com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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