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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古埃及法律的驚人發現

作者:今日心理學

通過拼湊考古線索,曆史學家對古埃及的法律有了驚人的發現。

對于像巴比倫和蘇美爾這樣的古代文明,書面的法典為曆史學家提供了一個關于各自法律體系和社會價值觀的清晰圖景。

由于沒有發現古埃及的書面法典,有必要尋找其他證據。現存的文物提供了支援日常交易的法律規則的資訊。塞貝特等文本也提供了關于宗教和法律之間關系的資訊。

古埃及法律是建立在正義女神原則的基礎上的。女神象征真理、平衡、秩序和正義的女神,法老作為統治者的角色是維護,通過和維護法律來確定這一點。

就像一個國家的法律必須與它的憲法相一緻一樣,古埃及的法律必須遵守馬阿特的原則。司法大臣被稱為正義女神的祭司,反映了這些教義在法律體系中的核心作用。

在古王國,祭司擔任法官,盡管在中王國,職業法官在埃及各地的法院任職。從古王國早期的書面契約的例子到托勒密時期的快速法律改革。

關于古埃及法律的驚人發現

1. 古埃及的法律: 在證明無罪之前是有罪的。被指控犯罪的人被認為是有罪的,直到他們能夠證明自己的清白。正義女神原則被認為是提供社會平衡和秩序的關鍵,是以違規行為會受到嚴厲的懲罰。

盡管在整個古埃及曆史上,司法程式發生了很大的變化,但正義女神和其他神話仍然是司法概念的核心。證人在埃及法庭上也發揮着核心作用,作為證人撒謊被認為是嚴重的違法行為。

從公元前590年的第一次雅典民主制開始,古希臘就出現了陪審團審判,但在古埃及,陪審團從未構成法律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與古埃及的陪審團審判最接近的是長老會議,對與小額索賠和地方糾紛有關的各種案件進行裁決。

與盜墓或謀殺等犯罪指控有關的更嚴重的案件,被送出給由維齊爾監督的更進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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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司法等級制度,埃及有一個等級森嚴的法院系統。不太嚴重的法律問題由塞魯審理,這是一個由農村地區的長老會擔任法官。長老會每天在一個地區的首府開庭。

這些聽證會涉及廣泛的法律事務,從财産糾紛到刑事指控。在塞魯無法解決的問題也會被送出給肯貝特。在極少數情況下,案件會被上報到帝國法庭,該法庭負責審理與最嚴重或有政治傾向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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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老是古埃及法律等級制度中最資深的人物,并任命一名宰相來監督司法的實際管理。

在《埃及的心靈》中說:正義(在古埃及)是指與使社群成為可能的連接配接結構的和諧生活。人們認為法老有責任確定這種和諧得到維持。

為了維護正義女神原則,法老在通過法律、解決争端和任命官員來履行這一職能方面擁有最高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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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文士是法律程式的核心。雖然沒有發現古埃及的書面法律條文,但從曆史記錄中可以看出,文士是法律程式的核心。他們的作用之一是提供程式性資訊。

文士的任務還包括書寫遺囑和其他法律合同。文士在法律程式中的另一個重要作用是記錄審判。古埃及曆史上最著名的案件,涉及到拉美西斯三世在一次将埃及王子潘塔維,推上王位的失敗陰謀中被殺。

作為第二十王朝的第二位法老,拉美西斯三世在一個重大的動蕩時期,主持了埃及的工作。在這場動亂中,拉美西斯的妻子之一提耶和宮廷高官佩巴克門上司了一個陰謀,想讓彭塔瓦登上王位。

雖然拉美西斯被殺,但這一陰謀被發現了,而接下來的審判是古埃及曆史上記載最詳細的審判之一。這次審判記錄在都靈的司法紙莎草紙上。拉美西斯四世任命了15名法官,對該案進行了五次審判,結果有28人被處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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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性别平等法,相對于古代世界的其他法律體系,埃及的法律體系因其對男女的平等對待而引人注目。

婦女在法庭上被認為與男子平等,可以購買、出售和遺贈财産。這種法律上的平等在托勒密時期的希臘統治下繼續存在。

當埃及在公元前31年的阿克蒂姆戰役後成為羅馬的一個省時,這些法律被放棄了。直到19世紀在歐洲和美國,圍繞财産平等所有權的可比性法律才再次出現。 這種平等也反映在婚姻法中。

男人和女人可以在婚姻中共同擁有财産。男性和女性都可以提出離婚,盡管男性需要為離婚支付罰款,但女性則不需要。

如果通奸導緻離婚,有過錯的一方将被迫放棄他們共同擁有的财産份額。盡管與其他文明古國相比,古埃及的這些法律是相對進步的,但在社會上,古埃及社會的男女待遇仍有很大差距。

關于古埃及法律的驚人發現

5. 祭司在法律體系中的作用。在整個古埃及曆史上,祭司都扮演着法官的角色,反映了宗教在法律體系中的核心地位。

在埃及的神話中,人們相信神住在神廟裡。由于祭司被認為能夠與神靈溝通,這就提供了回答法律案件的權力。到了公元前1550年的新王國時期,神谕在法律體系中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個公共的神像将由祭司攜帶,通過運動或指向檔案上的答案來回答案件。除了回答法律案件外,神谕還被用來對重要的國家問題,如軍事計劃提供答案。 一張記錄了公元前二世紀一場審判的紙莎草紙描述了三位祭司在一場土地糾紛中充當法官。審判發生在托勒密時期,一位托勒密的國家官員也在場監督了這次審判。

這表明,即使在亞曆山大大帝征服埃及之後,以前的司法程式和習俗仍被保留下來。作為最早的有完整記錄的審判之一,這次審判概述了古埃及和古希臘的司法程式之間的差異。

希臘的陪審團審判強調了民主統治對雅典社會的重要性,而埃及的司法程式則反映了一種觀點,即祭司可以獲得絕對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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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改革,有證據表明,在埃及曆史上的一些法老統治下,法律改革十分迅速。一個有争議的、現在有争議的記載記錄了,進行了全面的土地改革并廢除了債務奴役制。

這段記載來自古希臘的迪奧多魯斯,曆史學家推測他編造了這段記載以支援其意識形态立場。依據的曆史學家利維烏斯的文本現在已經丢失。

關于古埃及法律的驚人發現

7. 古埃及的法律,盜墓是司空見慣的。關于古埃及的一個令人驚訝的事實是,到了早期王朝時期,盜墓行為非常普遍,給國家帶來了嚴重的問題。這個問題非常普遍,以至于有史以來第一座金字塔,左塞爾國王的金字塔的内部設計包括防止搶劫的計劃。

帕皮魯斯中記錄了一位泥瓦匠的供詞,他被指控在公元前1110年搶劫一座墳墓,概述了這個問題在中王國的系統性。描述了為避免懲罰而行賄并繼續盜墓的行為。

關于古埃及法律的驚人發現

這份供詞也很有意思,因為它顯示了對正義女神原則(古埃及法律的原則)的不關心。在埃及神話中,要想通過審判廳進入來世,就必須按照正義女神的原則來生活。

一些曆史學家認為,整個古埃及的宗教信仰減少與盜墓行為的增加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這種說法受到了質疑,因為許多文明中普遍存在的行為與廣泛持有的宗教觀點相抵觸,而是出于更直接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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