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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增值電信許可證大家在生活中聽到的還是非常多的,那麼你知道具體分為幾類嗎?你企業的業務應該申請辦理第幾類?辦理增值電信許可證需要什麼條件?接下來龍翊信安為您解惑答疑:

什麼是“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證”?

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它對應于基礎電信業務,其主要特征是面向社會提供資訊服務。

為什麼要辦經營許可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91号《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292号《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規定取得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否則,就屬于非法經營,并将面臨相應處罰。

網際網路行業對于基礎、增值電信業務并不陌生,隻要身處網際網路行業就離不開電信行業,即使規模再大的網際網路公司也需要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接下來小編為您講解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常見問題詳解。

一、辦理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的條件

1、經營者為依法設立的公司。

2、有與開展經營活動相适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

3、有為使用者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者能力。

5、有必要的場地、設施及技術方案。

4、注冊資金,省内經營100萬以上,跨省資質1000萬元以上。

6、公司及其主要出資者和主要經營管理人員三年内無違反電信監督管理制度的違法記錄。

7、電信主管部門要求送出的其他材料。

二、增值電信業務簡介及分類

1、電信業務分基礎電信業務(主要包含固定通信業務、蜂窩移動通信業務等)和增值電信業務。

2、增值電信業務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附加的電信與資訊服務業務,有時也稱之為增強型業務。其實作的價值使原有基礎網絡的經濟效益或功能價值增高。

3、電信業務分類,您提需求我來實作

ICP許可證:主要用作于資訊釋出及經營性收付費功能;

EDI許可證:用作于電商類網站,具有第三方商家入駐的功能;

呼叫中心業務許可證:用作于坐席外包,電話外呼的功能;

SP許可證:移動端業務,用作于手機端的短信、彩信、手機定位等功能;

IDC許可證:資料中心業務,用作于伺服器租賃、托管的業務;

CDN許可證:内容分發業務,用作于節點加速,資料分流的功能;

ISP許可證:網際網路接入業務,主要用作于利用公用電信基礎設施将業務節點與網際網路骨幹網相連接配接的業務。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裡面包含很多分類,比如說ICP許可證、EDI許可證、SP許可證、IDC許可證、ISP許可證、CDN許可證、國内多方通信許可證、呼叫中心、SP許可證等資質許可證。但是這些資質的審批部門也有所不同。比如IDC許可證、ISP許可證、國内多方通信許可證、呼叫中心、CDN許可證、SP許可證等業務是由工信部進行審批;然而ICP許可證、EDI許可證則是由各地(當地)的通信管理局審批。大部分的企業都是需要辦理“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通常都是需要辦理ICP許可證,因為ICP許可證的監管範圍最廣。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條件

三、辦理增電信業務許可證所需材料

1、企業法定代表人簽署的經營網際網路增值電信業務的書面申請。

2、企業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及影印件。

3、企業簡介。

4、公司蓋章且新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依法經營電信業務承諾書。

5、申請經營電信業務的業務發展、實施計劃和技術方案。

四、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辦理流程

1、準備材料階段:因申請許可證來說,前期都需要準備一些相關的基礎的材料才可以進行申請,主要的材料呢像工商材料(營業執照、法人股東)、網站相關的材料等。

2、所有的材料包括網站準備好以後進行上傳到系統(網報系統)進行網報申請,網報申請階段時間大概是在5-7個工作日。

3、網報稽核階段會有兩個結果,第一種呢:所有的材料都沒有任何問題,那系統中會出《行政許可予以受理通知單》,那拿到這個以後呢就證明材料已經都OK沒有問題了,那除此以外如果出現材料存在問題的,那則系統會出現的是《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單》,那在根據退回的記錄進行修改。

4、拿到受理通知單以後呢,根據相關的審批時間等待領驗證書即可。 在領取紙質版證書之前呢系統中會出現《行政許可予以準許通知書》。

 五、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在哪裡辦

《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是在省通信管理局辦理的。申請經營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規定,向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送出相關檔案,申請經營的增值電信業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須經有關主管部門審批的,還應當送出有關主管部門稽核同意的檔案。

六、法律分析

1、根據《網際網路資訊服務管理辦法》(2011年修訂):“第三條 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有償提供資訊或者網頁制作等服務活動。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是指通過網際網路向上網使用者無償提供具有公開性、共享性資訊的服務活動。

第四條 國家對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許可制度;對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實行備案制度。未取得許可或者未履行備案手續的,不得從事網際網路資訊服務。

第七條 從事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網際網路資訊服務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60日内審查完畢,作出準許或者不予準許的決定。予以準許的,頒發經營許可證;不予準許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取得經營許可證後,應當持經營許可證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八條 從事非經營性網際網路資訊服務,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辦理備案手續。辦理備案時,應當送出下列材料:(一)主辦機關和網站負責人的基本情況;(二)網站網址和服務項目;(三)服務項目屬于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範圍的,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的同意檔案。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對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編号。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2016年修訂):“第七條 國家對電信業務經營按照電信業務分類,實行許可制度。 經營電信業務,必須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務院資訊産業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頒發的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未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電信業務經營活動。

第八條 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資料傳送和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與資訊服務的業務。 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在本條例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中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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