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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的,起源

作者:皮特休的小屋

文|皮特休

編輯|皮特休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是美國當今司法審判的主流形式,是三權分立下的代表産物,是将司法審判權一分為二的民主代表制度。

在普通群眾和法官的眼裡, 其特殊之處就是讓人民直接參與司法審判,充分展現人民主權的特點,美國群眾都将其作為司法民主的和自由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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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産生的國内背景

1. 五月花号公約的簽訂為陪審團制度誕生營造了民主氛圍

1620 年的 11 月 11 日,一群清教徒乘坐一艘名為五月花号的輪船,從歐洲的英國出發穿過大西洋來到了北美洲的美國,活着抵達美國的清教徒僅是出發時的人數一半。

他們抵達這個陌生的國家後并沒有着急下船,在忍受饑餓、疲勞的情況下,在五月花号上共同簽署了一份契約,即《五月花号公約》,這份公約的内容其實很簡單,主要就是講這群清教徒在上帝的見證下,自願結為群眾自治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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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為了更好地發展,會頒布一系列被認為對殖民地最有利、最友善的法律、法規、憲章和公職,而且所有人都必将遵守和服從。

從這個公約的誕生也就意味着美國這塊殖民地上将會播撒民主的種子。因為清教徒是當時改革最為徹底的一派,他們主張在上帝面前人人平等,反對形式主義。

即使美國是在 1776 年 7 月 4 日建立的,但也不能否認《五月花号公約》對此後美國産生的巨大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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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号公約》的簽訂者們都是當時的清教徒,這群從英國離開,去往美國的教徒不是為了組建一個新的國家,而是為了追求自由與平等。

這也就是為什麼《五月花号公約》被視為是美國自由和平等精神的最初展現,也為民主的傳播提供了最好的土壤。

這份公約很好地展現了幾百年前美國人那種“不自由,毋甯死”的精神,正如許多贊頌美國自由精神的詩人所描述的“自由女神的雕像從未褪色,自由的精神也從未在人們心中淡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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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因如此,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才能被美國群眾所普遍接受,因為這個制度所提倡的就是人民主權,民主與平等。高高在上的法官與普通的群眾是平等的,讓人的敬畏的司法審判權力與人民的權力也是平等。

人與人之間在法律地位上生來平等,不管是出自名門、地位顯赫的上流階層還是出自普通家庭的工薪階層都可以參與陪審團選任,坐在一起共同行使事實認定權。

也正是在這種民主氛圍下,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找到了适合自己發展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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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啟蒙運動的爆發為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誕生提供了啟蒙價值

十八世紀的後半期被稱為美國啟蒙運動期,在這個時期,美國的文化運動蓬勃發展,對當時美國國民的思想和行動産生了巨大影響。

在那個時期所有的事物都受到了質疑,甚至包括宗教信仰。這個時期湧現了許多著名的哲學家和思想家。

其中以約翰·洛克為例子,其提出的的自然權力的思想是被視為《美國獨立宣言》的基礎,他認為人是上帝的産物,其中生命、自由以及對幸福的追求是不可被剝奪的,當統治者開始濫用武力懲罰公民時,這是對人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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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和洛克的《政府論》當中都提到了類似的觀點,就是合法的政府應當是在被統治者同意的基礎上進行統治,這個思想為美國後來的人民主權革命運動提供了基礎。

再結合托馬斯·傑斐遜在《獨立宣言》所補充的“當任何形式的政府變成破壞性,人民可以改變或廢除它。”這也是美國後面爆發獨立戰争的一個原因之一,美國人民認為自己可以成為自己國家的“國王”相比于頭戴皇冠的英國國王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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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美國啟蒙運動也是美國革命的思想基礎,而且那個時期的英國殖民統治者将陪審團制度帶到了美國這塊大陸上,而讓英國殖民統治者沒想到的是美國人民很好地利用了陪審團制度對抗殖民統治。

1775 年的美國人民都沒有想着通過革命擺脫英國的殖民統治,而是想維護自己作為英國公民的權利,但是這些權利被稅收和軍事壓迫所侵犯,甚至連陪審團制度的适用都被英國殖民統治者所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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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說美國爆發獨立戰争是多方面的因素共同造成的,但毫無疑問當時陪審團制度已然成為了美國人民捍衛人權對抗英國殖民統治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工具,以至于其在美國建國後被寫入到了美國憲法當中。

美國的啟蒙運動很大程度上影響了陪審團制度的發展,尤其是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在啟蒙運動中,人們不斷開始否定迷信,抨擊集權和專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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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是在理性主義的思潮下,司法審判陪審團本身才能取得成為法庭上通過證據判斷事實的主體的資格,才最終實作了從“神判”到“人判”的轉變。

也為該制度後續的發展指明了方向,鋪平了道路,也讓該制度在美國建國初期成為懲罰犯罪、保護人權最為有效的一種司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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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在美國的形成與發展

1.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對英國陪審團制度的繼承

最早的陪審團制度起源于古羅馬,甚至有曆史記載部落時期也存在所謂的“陪審團制度”。

即當一個部落有人犯了罪,在酋長的主持下,選舉一批的德高望重的智者,以平等的方式行使審判權,這就是陪審團制度的雛形。

在古希臘最為經典的案例就是“蘇格拉底審判”,在城邦中選出了 500 名擁有投票表決權的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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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組成了一個大型的陪審團,對蘇格拉底進行審判,最後以 360 票比 140 票的結果判處蘇格拉底死刑。這種自由集體裁決的模式,為陪審團制度的孕育提供了思想文化淵源。

但從法律傳統上來講,美國的陪審團制度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而現代陪審團制度也被認為起源于中世紀的英國。

英國在 1215 年前後,在其司法體系中已經存在了陪審團形式的審判方式,但是适用範圍比較小,隻适用于民事訴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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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英國的刑事訴訟中的陪審團是後來的“大陪審團”,即起訴陪審團,沒有負責審判的陪審團。因為在 1215 年英國拉特蘭宗教會會議上做出了禁止教士參與審判的決議,于是對于刑事被告的定罪隻用通過共誓滌罪、水火考驗以及決鬥的方式進行。

在 1215 年前後的英國,關于刑事審判具體的操作方式如下:

(1)如果被告是輕微犯罪,則采用共誓滌罪方式來審判。

(2)如果被告是嚴重的刑事犯罪, 則主要采用決鬥的方式來審判。但是适用人群也有規定,例如老弱病殘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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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也有些案件不适用決鬥,例如原告起訴多名被告的案件中,在第一輪決鬥中,原告就死亡了,那麼其他被指控的被告顯然也無法繼續進行決鬥,是以這類案件也無法适用。

是以英國法官們對于刑事案件審判都感到十分吃力,許多棘手的案件無法得出“合理”判決,直到 1220 年,英國法官們終于決定讓原本負責起訴的陪審團也承擔審判職責,和法官共同裁決被告是否有罪;

同時,為了鼓勵被告同意作出“接受陪審團裁決”的答辯,英國法院在原有陪審團人數基礎上增加了 24 名騎士,組成 36 人團隊來決定被告是否有罪,這就是司法審判陪審團的前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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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可以看出現代陪審團制度從确立到逐漸走向成熟,從負責起訴到後面參與審判,再到後面分裂出來獲得獨立的審判者身份,在英國就經曆 4 個世紀的時間,從 12 世紀到 16 世紀,現代陪審團制度才完全得以确立。

在法律淵源上來說,美國和英國都是海洋法系。英國的普通法可以稱的上是美國法律制度的母體。在早期英格蘭殖民者移居美國的同時,也将陪審團制度植入了美國當地的司法體系中。并陪審團制度在殖民地發揮着重要的作用。

在殖民地初期,當時的美國所有資源都是匮乏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是以美國不可能在短時間内建立起自己的司法體系,它隻能采用宗主國家現有的法律制度來解決發生在本土的民事、刑事等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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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在革命戰争時期,陪審團制度的地位在美國本土司法體系中得到很大的提升,因為美國人民追求自由、平等,而面對英國殖民者不斷壓迫,他們發現了陪審團制度獨特的作用。

其可以成為用來對抗王室專制的堡壘,是以他們迫切的将陪審團制度引入到了美國的司法制度當中,并且将該制度發展到了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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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美國司法審判陪審團制度對英國陪審團制度的發展

在美國實作獨立之後,陪審團制度得到了迅速的發展,作者認為可以總結為以下幾點。

第一,美國的政治制度是在與英國的殖民統治的抗争中所建立的,是一場資産階級革命,具有很明顯的民主意義。而且受到之前啟蒙運動的影響,其以自然權利、國家起源的社會契約、人民主權和人民革命主權等四項重要的政治原則為支撐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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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審團制度背後展現的就是人民主權原則,即實作人民直接管理國家的目的。對許多公民而言,陪審團審判提供了一個治理國家的機會,而且是通過民主的方式進行選任。

這也使得陪審員與社會公共事務有了更緊密的聯系和更強大的影響力,這也就很大程度上去提升了陪審團制度在公民心中的地位。

第二,美國本身是一個多民族融合的國家,其種族、族裔、文化傳統等構成的多元化,就直接導緻了人民之間存在的信任不足以緩解意識形态多元化所帶來的沖突,同時也導緻了美國建國初期國内的政治壓力很大,人民對國家政府沒有足夠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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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以導緻了美國憲法制定和美國政治制度架構的搭建過程中,權力分立和制約成為一切設計理念的核心原則之一。

而陪審團制度正是美國三權分立的經典産物,通過人民去分享法官的審判權,可以很好地遏制司法A錢、腐敗,保證司法公正與民主。

第三,“曾格”案件的發生,美國一名名為曾格的出版商,發行了一本書,這本書中談及一些敏感的問題,于是被政府起訴,政府認為曾格書中記載的事實不符合實際,存在誣陷政府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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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的陪審團的主要任務就是要确認曾格出版的這本書是否存在誣陷政府的事實,法院為了維護政府的利益, 處處誘導陪審團成員作出不利于曾格的判決,但是最終陪審團成員堅守自己内心的正義,憑借自己樸素的法感情,做出了公正的判決。

該案件徹底颠覆了美國當時的司法傳統,那個曾經法官一人說了算的時代已經結束了。美國群眾對司法審判陪審團有了重新的審視。為該制度發展掃清了内部障礙。

是以陪審團制度在美國建國初期,得到充分的發展空間。

參考文獻

[1]何勤華:《美國法律發達史》,第 25 頁。

[2]楊君:《英美法系司法制度的主要經驗及其啟示》,載《理論探讨》2015 年第 1 期。

[3][美]約翰·加斯蒂爾:《陪審團與民主》,北京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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