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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轉般法,難道隻是“轉”和“搬”?

作者:望春山行

在中國曆史語境下“漕運”一詞,主要是指在社會内生動力不足的前提下,統治者出于保障其統治利益最大化之主要目标,通過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制化方式推動漕運技術的組織化,進而建立起來的财政物資水上運輸制度。

而“漕運法”一詞,則是指大一統的帝制集權政體為了保障财稅收入計劃穩定實施,利用天然或人工水道運輸地方稅收物資至國家政治中心,并将此種生産方式的營運管理形式上升為國家意志,通過國家強制力予以規範的法制系統。

唐代轉般法,難道隻是“轉”和“搬”?

一、 唐代漕運法的試錯與創新

1、興修漕渠:低效的技術改進

在唐朝技術改進要素禀賦構造中,資本稀有并且勞動力聚集,與此同時執政者提升資本投入的費用要大大高過提升勞動力投入的成本費,漕運法的執行便更為趨向于适用勞動力密集式的技術改進,并不激勵資本密集式的技術改進。

針對組成漕運技術的三種技術來講,造船業技術的改進歸屬于資本密集式而不是勞動力密集式。漕船的生産制造,其選料用材和拼裝生産制造等領域均需用大批量的資本投入方能完成技術改進。

除此之外,造船業職工也由于造船業技術的高寬比專業能力而具備較強的無法代替性,這也不是一般的勞動力投入能夠 處理的,依然必須資本投入才可以保障足夠的技術專業造船業勞動力提供。

唐朝漕船生産制造技術是非常典型的資本密集式,并且改進這類技術所需投入的資本早已超出了唐朝執政者能夠負責的資本開支工作能力,唐朝執政者促進漕船技術改進的意向顯而易見因而而不夠。

比較之下,航運技術與水利工程技術的優化就并不需要資金投入過多的資産。航運技術的不夠,具體表現為“江南地區老百姓不習河流”及其在運河中遇倒流、水少等情況時的航運标準不夠。

雖然投入資本來提高航運技術是持續性的作法,可是對唐朝統治者來講,她們有能夠取代的現行政策選擇項,即前面一種能夠 根據轉般法來處理,後面一種則還可以根據征發丁夫挽漕來處理。

而對于運河河堤的開掘和維護保養,其因為建設規模的宏偉及其配套設施生産制造技術的落伍,在唐朝是自然的人力資本密集式技術,而且其原材料成本費但是土木工程等能夠因地制宜的物件,并不需要過多的資金資金投入,這十分合乎唐朝統治者在技術改善上的要素禀賦開支喜好,是以變成唐朝漕運法的執行中使用标準最廣、運用時間最長久的技術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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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臨幸東都:高昂的遷都風險

大陸古代統治者建立政權後,在選擇首都的考量上,主要基于經濟、軍事以及地理位置三個要素進行考量。唐代建都于長安,其主要就有經濟及軍事兩個方面的考慮。

經濟發展層面,陝西關中稱為良田,并且水體比較發達。自西漢至今,北京長安地域一般都被做為大陸的政治中心,全國各地資源都因循國家财政配置而向陝西關中彙聚,其區位優勢無與媲美。

國防層面,關中地區犄立身江河中間,“四塞為固”,易守難攻,扼中原西北之喉嚨,曆年來便是中原文明行為抵觸西北匈奴人的關塞要處。

所在位置上,陝西關中位于中原之西北邊境,并沒有傳統式“居國當中”,其間距人口密集、生産制造比較發達的大河中上遊地域較遠,物資供應轉輸經途悠長。

地貌标準上,陝西關中往往易守難攻,就取決于地貌細長,其自然地理總面積沒法向四周擴充,土地資源生産量限制不高,并不可以不斷供貨京中與西北國防之所需,故唐朝“常轉漕東南方之粟”,而唐朝列任皇上對漕運法的要求,亦大多深源于此。

唐朝經濟發展以農業生産為具體方式,其受大暴雨、水災、旱災及其震災等災害的危害十分極大。關中地區自身就人比較多地狹,如遇洪澇災害,其農業生産必定會遭到比較嚴重嚴厲打擊,農作物産量下降乃至絕産,手機版饑荒便接踵而來。

這對陝西關中以及周邊城市的租稅征繳來講,也是極大嚴厲打擊,故每每關中地區發生災難,唐朝中央便會國用不好,發生暫時性的财政危機。而民生凋敝又會加劇由洛至陝的轉漕之艱難,故隻有東幸洛陽市,繞開該段漕路,才可以減輕國家财政一時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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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轉運使與唐代漕運法

1、唐代前期漕運法的資訊傳遞結構

從職權分布結構上看,唐代的漕運事務管理職權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間經曆了一個由分到總的發展過程。

以開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兼任轉運使為界分,可以将這一曆程分為前期多頭治理階段和後期專使治理階段兩個部分。唐代将作都水監下設舟楫署,具體負責前述“供禦”之轉運事宜,并且負有主要的監管職責。

舟楫署有令一人,丞二人,各州轉運到京都的租稅物資,都需要經過這些官員的勾檢查驗。代宗朝以後,随着轉運使建立起從中央到地方整套的漕運管理機構,這些原有的地方機構也就不再承擔主要的漕運事務了。

2、唐代轉運使的設定

盡管地方長官兼領水陸運使在特定的時空範圍内,解決了一定的漕運問題,并且為後來的漕運法改革提供了物質和制度基礎,但無論是興修漕渠,還是增加陸運,都是通過增加賦役的方法來轉移漕運費用,節省的是政府的支出,增加的卻是群眾的負擔。

而且,地方官員兼領轉運職務,地方政府在漕運法的實施過程中所具有的資訊優勢不減反增,漕運法的資訊失靈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地方官員兼領運使,漕運法的決策過于依賴此官,而此官的個人質素就成為決定中央與地方資訊勢力對比的關鍵,這對于中央集權政府而言,資訊弱勢仍然存在,其對漕運法的控制也并未得到強化,漕運法的實施效果是以也不能滿足李唐王室壟斷漕運技術的資訊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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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漕運法的啟示

1、對宋代漕運法的展現

中唐以後,漕運法的獨立化與專業化發展程序極大地釋放了漕運技術國家壟斷組織的效用,漕運執法成為國家财政法制體系的重中之重,漕路之維護也成為政權穩定的關鍵保障。

如前所述,唐末農民起義與藩鎮叛亂均采取了切斷李唐政權漕運線路的做法,給唐王朝帶來極大之打擊。宋代重漕思想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建都于漕運重鎮,二是将漕運視為國本。

首先,建都汴梁,展現出北宋統治者将漕運法視為保障政權穩定的關鍵因素。汴梁,即今之開封,唐之汴州,江淮漕河溝通黃河的中轉要地。因為地處轉運重地,故中晚唐時期多有經營。

唐代滅亡後,後梁建都于汴梁,此後五代政權有四代均定都于此,北宋亦如是。宋人認為,建都于河汴要沖,掌握天下往來食貨之咽喉,可以為政權的國家治理提供豐富的物質資源,而且避開黃河漕運之水險,亦可大大提升漕運執法的效益。

其次,随着宋代漕運法治理的不斷加強,“漕本”思想開始形成。宋人“漕本”思想的邏輯在于軍事武裝是維系政權的根本,而彼時軍事武裝的發展又以軍糧之供給為基礎。軍糧供給仰仗中央政權,漕運法治理由此便成為維系國家政權根本的根本。

宋人承襲中唐漕運法改革之後所形成的重漕思想,并在其進一步的漕運法治理中将這種重漕思想發展成為“漕本”思想,在經濟上反映出北宋時期生産市場與消費市場進一步分離,在政治上展現出汴宋統治集團對于集權的需求更加迫切,在社會上則展示出南北融合的程序已經加快。

2、規範了宋代漕運法

宋代漕運法基本沿襲唐代漕運法的體系與内容,并且在“漕本”思想的促進下,宋代漕運法在法律體系和規範内容上均有了長足發展。首先,宋代漕運法的形式以令為主。

宋代與唐代一樣,在“律、令、格、式”中并未能出現獨立的漕運成文法典。但是,漕運法的規範内容在“令、格、式”中的法律層級則有大幅提升,并且令成為宋代漕運法運作的主要依據。

一方面,漕運法的規範内容獲得令格規範的确認,不再遊離于基本法律體系之外,并獲得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更為普遍的限制力,說明“漕本”思想下的宋代法制體系對于漕運規範内容十分重視。

另一方面,以令格形式出現的漕運法則必須嚴格依循宋代诏令的制作與審驗程式,則說明宋代立法權對漕運法運作的介入在增強,宋代漕運執法官不再具有唐代轉運使那樣較高的立法裁量權,漕運立法的主導權又重新歸複國家正常立法機制的限制之中。

唐代轉般法,難道隻是“轉”和“搬”?

結語:

漕運,中國古人向來将其歸納為食貨制度之一。大陸古代的漕運從技術轉向制度的過程本身就是一個國家強制推行的過程,漕運法的運作不再受制于作為祖宗之制的律令發體系,轉而更加依賴于敕旨為主要表現形式的執法官造法模式。唐代漕運法的部分制度經驗也堪為大陸目前預算法執行改革所參考,而且古今對比,亦可相得益彰。

參考文獻:

《史記》

《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