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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转般法,难道只是“转”和“搬”?

作者:望春山行

在中国历史语境下“漕运”一词,主要是指在社会内生动力不足的前提下,统治者出于保障其统治利益最大化之主要目标,通过具有国家强制力的法制化方式推动漕运技术的组织化,从而建立起来的财政物资水上运输制度。

而“漕运法”一词,则是指大一统的帝制集权政体为了保障财税收入计划稳定实施,利用天然或人工水道运输地方税收物资至国家政治中心,并将此种生产方式的运营管理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国家强制力予以规范的法制系统。

唐代转般法,难道只是“转”和“搬”?

一、 唐代漕运法的试错与创新

1、兴修漕渠:低效的技术改进

在唐朝技术改进要素禀赋构造中,资本稀有并且劳动力聚集,与此同时执政者提升资本投入的费用要大大高过提升劳动力投入的成本费,漕运法的执行便更为趋向于适用劳动力密集式的技术改进,并不激励资本密集式的技术改进。

针对组成漕运技术的三种技术来讲,造船业技术的改进归属于资本密集式而不是劳动力密集式。漕船的生产制造,其选料用材和拼装生产制造等领域均需用大批量的资本投入方能完成技术改进。

除此之外,造船业职工也由于造船业技术的高宽比专业能力而具备较强的无法代替性,这也不是一般的劳动力投入能够 处理的,依然必须资本投入才可以保障足够的技术专业造船业劳动力提供。

唐朝漕船生产制造技术是非常典型的资本密集式,并且改进这类技术所需投入的资本早已超出了唐朝执政者能够负责的资本开支工作能力,唐朝执政者促进漕船技术改进的意向显而易见因而而不够。

比较之下,航运技术与水利工程技术的优化就并不需要资金投入过多的资产。航运技术的不够,具体表现为“江南地区老百姓不习河流”及其在运河中遇倒流、水少等情况时的航运标准不够。

虽然投入资本来提高航运技术是持续性的作法,可是对唐朝统治者来讲,她们有能够取代的现行政策选择项,即前面一种能够 根据转般法来处理,后面一种则还可以根据征发丁夫挽漕来处理。

而对于运河河堤的开掘和维护保养,其因为建设规模的宏伟及其配套设施生产制造技术的落伍,在唐朝是自然的人力资本密集式技术,而且其原材料成本费但是土木工程等能够因地制宜的物件,并不需要过多的资金资金投入,这十分合乎唐朝统治者在技术改善上的要素禀赋开支喜好,因此变成唐朝漕运法的执行中使用标准最广、运用時间最长久的技术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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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临幸东都:高昂的迁都风险

大陆古代统治者建立政权后,在选择首都的考量上,主要基于经济、军事以及地理位置三个要素进行考量。唐代建都于长安,其主要就有经济及军事两个方面的考虑。

经济发展层面,陕西关中称为良田,并且水体比较发达。自西汉至今,北京长安地域一般都被做为大陆的政治中心,全国各地資源都因循国家财政配置而向陕西关中汇聚,其区位优势无与媲美。

国防层面,关中地区犄立身江河中间,“四塞为固”,易守难攻,扼中原西北之喉咙,历年来便是中原文明行为抵触西北匈奴人的关塞要处。

所在位置上,陕西关中位于中原之西北边境,并没有传统式“居国当中”,其间距人口密集、生产制造比较发达的大河中上游地域较远,物资供应转输经途悠长。

地貌标准上,陕西关中往往易守难攻,就取决于地貌细长,其自然地理总面积没法向四周扩展,土地资源生产量限制不高,并不可以不断供货京中与西北国防之所需,故唐朝“常转漕东南方之粟”,而唐朝列任皇上对漕运法的要求,亦大多深源于此。

唐朝经济发展以农业生产为具体方式,其受大暴雨、水灾、旱灾及其震灾等灾害的危害十分极大。关中地区自身就人比较多地狭,如遇洪涝灾害,其农业生产必定会遭到比较严重严厉打击,农作物产量下降乃至绝产,手机版饥荒便接踵而来。

这对陕西关中以及周边城市的租税征缴来讲,也是极大严厉打击,故每每关中地区发生灾难,唐朝中央便会国用不好,发生暂时性的财政危机。而民生凋敝又会加剧由洛至陕的转漕之艰难,故只有东幸洛阳市,绕开该段漕路,才可以减轻国家财政一时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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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转运使与唐代漕运法

1、唐代前期漕运法的信息传递结构

从职权分布结构上看,唐代的漕运事务管理职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经历了一个由分到总的发展过程。

以开元二十一年裴耀卿兼任转运使为界分,可以将这一历程分为前期多头治理阶段和后期专使治理阶段两个部分。唐代将作都水监下设舟楫署,具体负责前述“供御”之转运事宜,并且负有主要的监管职责。

舟楫署有令一人,丞二人,各州转运到京都的租税物资,都需要经过这些官员的勾检查验。代宗朝以后,随着转运使建立起从中央到地方整套的漕运管理机构,这些原有的地方机构也就不再承担主要的漕运事务了。

2、唐代转运使的设置

尽管地方长官兼领水陆运使在特定的时空范围内,解决了一定的漕运问题,并且为后来的漕运法改革提供了物质和制度基础,但无论是兴修漕渠,还是增加陆运,都是通过增加赋役的方法来转移漕运费用,节省的是政府的支出,增加的却是民众的负担。

而且,地方官员兼领转运职务,地方政府在漕运法的实施过程中所具有的信息优势不减反增,漕运法的信息失灵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地方官员兼领运使,漕运法的决策过于依赖此官,而此官的个人质素就成为决定中央与地方信息势力对比的关键,这对于中央集权政府而言,信息弱势仍然存在,其对漕运法的控制也并未得到强化,漕运法的实施效果因此也不能满足李唐王室垄断漕运技术的信息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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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唐代漕运法的启示

1、对宋代漕运法的体现

中唐以后,漕运法的独立化与专业化发展进程极大地释放了漕运技术国家垄断组织的效用,漕运执法成为国家财政法制体系的重中之重,漕路之维护也成为政权稳定的关键保障。

如前所述,唐末农民起义与藩镇叛乱均采取了切断李唐政权漕运线路的做法,给唐王朝带来极大之打击。宋代重漕思想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建都于漕运重镇,二是将漕运视为国本。

首先,建都汴梁,体现出北宋统治者将漕运法视为保障政权稳定的关键因素。汴梁,即今之开封,唐之汴州,江淮漕河沟通黄河的中转要地。因为地处转运重地,故中晚唐时期多有经营。

唐代灭亡后,后梁建都于汴梁,此后五代政权有四代均定都于此,北宋亦如是。宋人认为,建都于河汴要冲,掌握天下往来食货之咽喉,可以为政权的国家治理提供丰富的物质资源,而且避开黄河漕运之水险,亦可大大提升漕运执法的效益。

其次,随着宋代漕运法治理的不断加强,“漕本”思想开始形成。宋人“漕本”思想的逻辑在于军事武装是维系政权的根本,而彼时军事武装的发展又以军粮之供给为基础。军粮供给仰仗中央政权,漕运法治理由此便成为维系国家政权根本的根本。

宋人承袭中唐漕运法改革之后所形成的重漕思想,并在其进一步的漕运法治理中将这种重漕思想发展成为“漕本”思想,在经济上反映出北宋时期生产市场与消费市场进一步分离,在政治上体现出汴宋统治集团对于集权的需求更加迫切,在社会上则展示出南北融合的进程已经加快。

2、规范了宋代漕运法

宋代漕运法基本沿袭唐代漕运法的体系与内容,并且在“漕本”思想的促进下,宋代漕运法在法律体系和规范内容上均有了长足发展。首先,宋代漕运法的形式以令为主。

宋代与唐代一样,在“律、令、格、式”中并未能出现独立的漕运成文法典。但是,漕运法的规范内容在“令、格、式”中的法律层级则有大幅提升,并且令成为宋代漕运法运行的主要依据。

一方面,漕运法的规范内容获得令格规范的确认,不再游离于基本法律体系之外,并获得较高的法律效力,具有更为普遍的约束力,说明“漕本”思想下的宋代法制体系对于漕运规范内容十分重视。

另一方面,以令格形式出现的漕运法则必须严格依循宋代诏令的制作与审验程序,则说明宋代立法权对漕运法运行的介入在增强,宋代漕运执法官不再具有唐代转运使那样较高的立法裁量权,漕运立法的主导权又重新归复国家常规立法机制的约束之中。

唐代转般法,难道只是“转”和“搬”?

结语:

漕运,中国古人向来将其归纳为食货制度之一。大陆古代的漕运从技术转向制度的过程本身就是一个国家强制推行的过程,漕运法的运行不再受制于作为祖宗之制的律令发体系,转而更加依赖于敕旨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执法官造法模式。唐代漕运法的部分制度经验也堪为大陆当前预算法执行改革所参考,而且古今对比,亦可相得益彰。

参考文献:

《史记》

《唐六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