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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修訂的核心要義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各法域普遍适用的壟斷行為規則包括壟斷協定、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經營者集中控制等規則,這三大制度各有内在機理以及據此外化的法律認定要件,有學者提出,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居于核心地位。從經濟學的視角分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最具有“壟斷”的意味,經營者基于自身利益考慮,依仗其市場支配地位所從事排除、限制競争行為,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日前,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公布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作為反壟斷法律制度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細化、完善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執法的規則。

一、背景、體系化與修訂的總體情況

本次修訂部門規章基于兩個背景:一是根據上位法的修訂内容,有必要對相應條款規則化、具體化。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五次會議于2022年6月24日表決通過修改《反壟斷法》的決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随後,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啟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修訂工作。二是為了滿足新形勢下反壟斷行政執法的需要。至今,大陸反壟斷行政執法經曆了三個階段,即2008年至201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以前,由國家發改委、商務部和原國家工商總局三家機構分頭執法;2018年機構改革至2021年11月,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實作反壟斷執法統一;2021年11月至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加挂國家反壟斷局牌子,進一步提高了執法權威性,為反壟斷執法更加專業化、精細化奠定了基礎。在第一階段,國家發改委、原國家工商總局對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均有行政執法權,也各自出台了部門規章作為執法依據。在第二階段,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于2019年6月26日公布了《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實作了機構改革後的執法标準統一;至此,規則更加完善。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中,适格的行為人是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無論适用認定或者推定方法,可以确定的是,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具有舉足輕重的市場力量。是以,凡被查處案件均有重要的市場影響,譬如高通案、利樂案、阿裡案、美團案、知網案等,起到了很好的經濟效果和社會效果。黨的十八大至2022年,反壟斷執法機構累計查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82件,罰沒款364億元人民币,為修訂部門規章提供了寶貴的實踐經驗。近年來,經濟、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市場呈現新的競争特點,引發新的競争問題,對反壟斷監管提出更高要求。為此,以新《反壟斷法》的體系化修訂為契機,需要對部分條款進行删減、補充或者修改。在上述背景下,經過研究、起草、讨論、公開征求意見等程式,《規定》得以出台。

從法律性質而言,《規定》是部門規章,根據上位法制定,作為行政機關在法定職責權限範圍内執行法律的依據。由于法律的效力位階高于部門規章,是以,《規定》以《反壟斷法》為基本遵循。鑒于《反壟斷法》具有抽象性、複雜性的特征,這種特征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中尤其突出,《規定》有必要與上位法做好銜接并具體化,提出具有可操作性、可預見性、明确清晰的規則。《規定》共45條,新增的主要内容包括:相關市場界定、認定具體行為違法性的考量要素、在平台經濟領域的适用規則、對書面實名舉報的處理、應予行政立案的條件、做出行政處罰的程式與當事人權利、涉嫌違法情形下的約談、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違法的罰款裁量、執法人員違法犯罪的處理。

大陸的反壟斷制度體系架構業已形成,包括基本法、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指南、規範性檔案,從體系視角出發,《規定》較好地協調了規章與上位法,規章之間,規章與指南、規範性檔案之間的關系。比如,為做好與正在修訂中的《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行為規定》銜接,删除了《暫行規定》第12條有關認定知識産權領域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的考量因素。

2022年新《反壟斷法》的修訂涉及總則、分則、程式、法律責任等多個部分,與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規則相關的内容可見于法律的多章、多個條款。《規定》對這些内容做出了不同形式的回應。

二、平台經濟領域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規則的定位

新《反壟斷法》分别新增總則第9條和分則第22條第二款,強調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不得利用資料和算法、技術以及平台規則等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為此,《規定》在違法行為認定方面充分考慮了平台的特征,增加了平台經濟有關的具體規則。比如在新增第5條界定相關市場的條款中,第四款特别規定了基于平台的多邊性特征結合具體案件界定相關市場的多種備選方法:一邊、多邊、平台整體為一個市場、分别界定多個相關市場。在分析價格類案件時,比如以不公平高價銷售或低價購買、掠奪性定價行為,“成本”是重要名額,《規定》在一般分析思路之外,特别指出涉及平台經濟領域,還可以考慮平台涉及多邊市場中各相關市場之間的成本關聯情況及其合理性。此外,在作為“正當理由”抗辯的具體情形中,增加了考量“公平、合理、無歧視的平台規則”的适用性,以及平台經營模式的必要性。

從上述具體規則可以看出,對平台經濟的監管并非一味嚴厲,在立法層面實作了實質公平。就立法模式來看,沒有設定針對平台經濟領域特殊适用的專章,而是在一般規定的基礎上,根據實際需要增加條、款、項。其優點是形式服從于實質,并不先驗地認定平台經濟領域的違法應當遵循特别規則,而是客觀地看待其技術特點和商業模式、競争方式特質。這是建立在既有實踐經驗、學術研究基礎上的,也基于平台合規經營的現實情況,符合新階段常态化監管的思路。

三、反壟斷執法的程式性、合法性規範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作為市場經濟的基本法,《反壟斷法》擔負着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重任。與此同時,反壟斷行政執法雖然并不直接配置資源,但為政府對市場糾偏提供了法律依據。是以,行政執法應當不枉不縱、依法行政。《規定》新增立案條件,包括以下三項:有初步違法證據、屬于本部門查處範圍、在行政處罰法定期限内。此外,根據《行政處罰法》,将反壟斷行政處罰作為普通程式,新增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向行政相對人書面告知拟處罰決定相關資訊、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申辯權和要求聽證的權利的規定;并且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以及進行複核。以上展現了行政執法的正當程式原則,也是依法行政的應有之義。

行政執法的目标是規範而非處罰,特别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複雜多樣,每個要件認定都有挑戰,引導企業合規經營尤為重要。《規定》新增涉嫌違法情形下的約談機制,約談并非行政執法的法定前置程式,也不能以約談取代執法。約談以經營者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為前提,其目的是提醒合規經營,談話内容和改進建議不具有限制力。

法律不是純粹理性,而是一種實踐理性。部門規章具有行政執法上的效力,既限制行政相對人又限制行政權力,對市場的指向意義舉足輕重。《規定》部分保持了《暫行規定》的立法模式、具體規則,實作了法律的穩定性;同時反映了新《反壟斷法》的立法精神和新規則,并将其制度化、規範化。就《規定》的文本而言,展現着行政執法的謙抑性、先進性,即預防優于矯正的理念和限制行政權力擴張過度幹預市場的理念。《反壟斷法》是維護市場秩序的一道重要屏障,通過公正監管、依法監管以保障公平競争,行政執法責無旁貸。

(作者系清華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張晨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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