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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解讀︱寬嚴相濟、持續優化,制度化中國經驗和實踐的《禁止壟斷協定規定》

作者:中國經濟網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一、修訂背景與整體修訂情況

2022年6月,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五次會議通過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的決定。2022年8月1日,修改後的《反壟斷法》正式施行。鑒于規制壟斷協定是《反壟斷法》的重要組成部分,《禁止壟斷協定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當然成為《反壟斷法》配套規章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加強反壟斷和反不正當競争,破除地方保護和行政性壟斷,依法規範和引導資本健康發展”。同時,在監管工作上,堅持統籌規範和發展的導向也是指導此次《規定》的修訂的方針。壟斷協定通過直接或者間接制定價格或者核心交易條件的方式,消除了經營者之間的正常競争關系,從有《反壟斷法》開始就屬于直接禁止的行為。在從計劃經濟不斷市場化轉軌的中國改革過程中,從《價格法》到《反壟斷法》,包括《反壟斷法》配套立法,對這種行為一直采用嚴格标準。

随着中國市場經濟的深化,平台經濟的擴充,壟斷協定的外在表現上呈現複雜化、多元化、隐蔽性的特征。也随着中小企業合作、協同的出現,合同行為成為推動市場和促進經濟發展的最重要法律領域。在提高效率和維護競争、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多重目标之間,《規定》根據此次修法所确定的寬嚴相濟原則,具體化了“放管結合”,同時,基于過往已經積累成熟的實踐經驗,對整個制度及其運作實施進行了合理化,中國式的禁止壟斷協定制度特色更加鮮明。

從法條結構來看,修訂前的《禁止壟斷協定暫行規定》共36條,修訂後《規定》共51條。從修改内容來看,實體部分橫向壟斷協定增加“具有競争關系的經營者”定義,新增數字經濟手段構成壟斷協定的方式;程式部分規範中止調查程式、細化寬大申請和認定程式、理順豁免認定程式、增加約談制度;處罰部分增加組織、幫助達成壟斷協定的經營者法律責任,提高經營者違反壟斷協定規定的處罰幅度,增加反壟斷執法機構從業人員違法情形。

二、修訂亮點評析

此次《規定》修訂主要呈現幾部分亮點:

(一)回應新的數字經濟時代發展

随着數字技術與實體經濟的深度融合,除數字産業化發展外,傳統實體經濟正在利用數字技術進行數字化轉型。但相應的,數字經濟市場極強的規模經濟與範圍經濟,引發全民關注的競争擔憂。此次《規定》修訂有效回應了數字經濟時代發展需求,将數字經濟引發的競争問題納入到壟斷協定的考量範疇。《規定》第八條橫向價格協定、第十條橫向分割市場協定中對經營者利用算法、資料或平台規則等方式達成壟斷協定進行規定,并在第十三條與第十五條規定了經營者不得利用資料、算法、技術等方式達成橫向或縱向壟斷協定。上述規定有利于更好适應數字經濟背景下反壟斷監管的需要。

(二)細化認定規則,增加執法确定性

軸輻協定的出現挑戰了傳統橫向、縱向二分的壟斷協定劃分思路。《反壟斷法》第十九條将“組織達成壟斷協定”和“為其他經營者達成壟斷協定提供實質性幫助”的情形以成文規則将其明确納入壟斷協定,但并未明确“組織”與“實質性幫助”的具體認定标準。《規定》修訂明确界定“組織”與“實質性幫助”概念,以列舉+兜底條款的方式規定了“組織”的具體情形,以是否屬于壟斷協定的協定方為劃分依據,對“組織”作出雙層解釋。依據立法目的明确具體判斷标準,為經營者合規實踐提供明确指引,為反壟斷執法機構的執法活動提供明确依據,增加了規章的确定性與可預期性。

(三)展現依法行政,完善執法程式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此次《規定》修訂充分貫徹依法執政的原則,完善了壟斷協定執法中立案、行政處罰告知、行政處罰決定等程式,規範了中止調查、豁免認定等程式。

《規定》将大陸行之成熟,并可以與合規、寬大等制度或做法相聯系的約談程式明确寫入。約談制度作為彈性、靈活的梯度執法工具,已經成為具有中國式特色的執法方式。此次明确入規,在依法處罰等剛性手段之外,擴充了有效回應現實需求和複雜問題的能力。這也有助于實作經營者與反壟斷執法機構在明确違法行為之前消除具有排除、限制競争行為的危害後果,降低執法成本。

(四)科學設計機制,提升監管效能

由于壟斷協定在實踐中具有隐蔽和驗證困難等特點,壟斷協定的程式設計對解決實體問題具有重要意義。對于願意主動報告壟斷協定并提供重要證據的經營者,寬大制度為其提供了減輕或免除處罰的機會。《規定》将《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橫向壟斷協定案件寬大制度适用指南》的成熟做法納入其中,明确了寬大制度申報的時點和要求。在《反壟斷法》将個人責任入法的同時,《規定》也首次明确了負有個人責任的經營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員、組織與提供實質性幫助的經營者均可申請适用寬大制度。寬大制度的細化,有助于鼓勵合規,降低執法機構對壟斷協定的發現成本,提高查處壟斷協定行為的效率,節約執法成本。

此外,為保護鼓勵市場競争,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反壟斷法》對處罰部分進行大幅修訂。《規定》響應《反壟斷法》的最新修改,相應提高經營者違反法律、達成或實施壟斷協定的行為處罰幅度,擴大處罰範圍。

壟斷協定是經濟領域對市場公平競争危害最為直接、發生最為普遍的行為之一,此次《規定》修訂細化實體認定規則,切實保障經營者程式性權利,合理設定違反壟斷協定的法律責任,将為《反壟斷法》的目标有效實作,市場競争狀态的有效改進作出貢獻,并為探索中國式的制度建設添磚加瓦。

(作者系北京大學教授、博士生導師 鄧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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