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程式員讀懂“新勞法” 敢問公司“誰怕誰”

寫在前面的話

    勞動法是保護勞資關系中,處于劣勢地位的勞動者利益的法律。新勞動法1月1日起就開始實施了。新法出台之後,更是為緩和勞資關系,維護勞動者利益提供了有力保障。程式員作為勞動者一方,自然也在被保護之列——對勞動合同中試用期薪水和時間的規定、無固定期合同簽定的門檻大幅度下降等都是與我們切身相關的點。街上對HR人士的勞動法教育訓練鋪天蓋地,幾經教育訓練之後,這些家夥估計都已熟讀勞動法,學會如何站在企業角度動作新勞動法了。與此相對,作為勞動者的程式員工作繁重之餘,沒太多時間細讀勞動法,如果再對HR和公司要采取的手法不太了解,會不會吃虧?

   Leo應ITPUB.NET編輯之邀寫了這篇文章,本文力求 “講原則、舉執行個體”,幫大家解讀勞動法中與我們最密切相關的幾部分。

企業知情權在法律上确立,程式員說謊成本提高

    相信如果足夠長,每個人都會在自己的職業路上遇到過些挫折、走過些彎路,比如:幾個月沒找到合适的工作,緻使工作經驗有斷檔等、因績效不佳而被裁員等。

    求職時,為了能打消我們應聘公司的顧慮,很多人把職業經曆寫的全部連續(其實之間有幾個月或者1年的中斷);虛構離職原因;更有甚者,用假文憑、假學曆、假身分應聘。大家都有僥幸心理,如果面試時能不被發現,隻要我們入職後好好幹就會萬事大吉。

    新法實施後,員工在試用期裡就會簽定勞動合同,同時如果工作滿一年後企業決定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那也要付給勞動者1個月的薪水,這導緻了企業用人成本、裁員人成本增加很多,直接後果就是招聘時會越來越慎重(背景調查、學習查真僞在入職時是少不了的),同時,如果企業有意請勞動者離開,首先會考慮用不花錢的方法——勞動者有無送出虛假資訊。

    例如:如果H公司想讓員工A走人,又不想賠償。那麼先查A的學曆真僞,再查到H公司之前員工A的職位、工作時間,看這些是否與A寫的履歷相符。如果有一點對不上,比如假學曆、假職位或者假工作經曆,那企業會用勞動法相關規定認定與A簽定勞動合同無效,即A損害公司知情權(第8條)隐瞞真實學曆、工作經曆等,後以欺詐手段與公司簽定勞動合同(26條第1款勞動合同無效條款),請員工A走路且不付賠償。

    新法中,第八條談了關于知情權,内部如下:用人機關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内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産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機關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第二十六條談及勞動合同無效,其中第1款如下: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如果08年以前勞動者在學曆、工作經曆中作假相對容易過關的話,那麼新法實施後,在學曆、身份、工作經曆方面作假,則會導緻極嚴重的後果——勞動合同無效、被解聘、拿不到賠償。

    程式員對策——要麼極聰明地說謊,要麼隻說實話 

    相信每個人都多少說過謊,感覺應該是:要用下一個更大的謊掩蓋上一個謊而到真相被發現。是以,在學曆、工作經曆上,我們給程式員的建議是:隻說實話,這樣成本最小。即不會讓自己很尴尬,也不會讓别有居心的人得逞。畢竟,公司隻是雇了我們的人,用我們的能力,而不是要用我的學曆、工作經驗充門面的。

解聘成本增加導緻試用期壓力徒增

    新勞動法第19條,對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關系是這麼規定的。

程式員讀懂“新勞法” 敢問公司“誰怕誰”

    新法實施後,企業隻有兩個選擇,要麼把試用期控制在1個月内,然後簽1年或者更短的勞動合同(請滿意,2次續簽則勞動者自動轉為無固定期合同),要麼試用3個月,之後與勞動者簽定3年以上或者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以上法條的直接産生後果就是:所有企業都會以更加嚴格的方式考核試用期員工,試用期員工壓力徒增。這還會導緻惡性循環(過不了試用期重新找工作過不了試用期),嚴重打擊勞動者的自信。

    程式員對策——找合适自己的工作,而非最好的工作

    我們并不想穿一雙世界上最大的鞋,我們選鞋的标準是合适。找工作也是如此,進500強是好,但還要看是否适合我們。

慎重跳槽(這也是勞動法的初衷之一),非要跳的時候選與自己能力、資力相比對的公司和職位。不要應聘自己明顯不能勝任的職位,即使真的入職了,也會因為能力問題達不到公司的要求而離職權。不穩定的高薪,不如穩定的中檔薪水來的實惠。

    與此同時,作為勞動者的程式員要特别注意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對應關系,以保護自己的權益不受侵害。

無固定期合同也不是什麼保險箱

    以前,很多人認為,隻要在企業幹滿10年,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就算是拿上了“鐵飯碗”。新勞動法實施後,對簽定無固定期合同的要求大大降低,新法第14條有關無固定期勞動的部分提到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條件:

1. 在該用人機關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機關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機關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 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 用人機關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滿足以上條件勞動者即可與企業簽定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了。那麼是不是拿起“鐵飯碗”越來越容易呢?

國企都改制了,咱們還是别這麼想。即使簽定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也沒有所謂的保險箱。 企業至少有以下三種方法“搞定”無固定期合同員工:

    1. 使員工績效不達标,如此即可被認為是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然後教育訓練一下前台相關知識請勞動者幹幹前台,如後者不願意,則應叫經過教育訓練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以上都做完之後,企業可依新法第40條第2款(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教育訓練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之規定,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進而解除合同;

    2. 業務調整後沒有工作安排給勞動者,則可按40條第3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緻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機關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内容達成協定的) 則可按45條第5款;

    3. 公司倒閉,則可按45條第5款(用人機關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機關決定提前解散的)之規定,視為勞動關系終止。

    程式員對策——實力說話,狼行天下。

    即使真簽了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遇到些企業耍流氓,建議程式員還是把這企業告了之後,早早離開的好!沒時間和他們耽誤功夫啊!

    勞動法裡的無固定期合同是對我們勞動者的保障之一,但最終實力說話,永遠是程式員行走職場的不變真理。狼行天下吃肉,隻要我們有實力做後盾、有知識做基礎,不怕找不到适合自己發展的工作機會。

    特别提示:勞動法第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機關,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句話的意思是勞動者隻要盡到提前30天告知企業要離職的義務,到期即可離開,不管是固定期還是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寫在最後的話

    新勞動法頒布、實施,無論是對企業和個人都起到個促進作用。對于部分流氓企業,諸如之前不給員工上保險、不發薪水、強迫勞動等行為,新法讓他們知道“流氓會國術,有法也擋住”,不但會罰,而且會罰地很有力度,讓流氓下次不會再犯;對于部分之前想“混”在企業的程式員,新法的出台也必将迫使企業采取行動。

   像本文中所提到的,作為勞動者的程式員一方隻要能遵守“知法守法、實力說話”相信一定會在新法實施之後越幹越自在!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