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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創新發展專家談】“能聽證盡聽證”——彰顯檢察履職方式創新與擔當精神

作者:最高人民檢察院
【檢察創新發展專家談】“能聽證盡聽證”——彰顯檢察履職方式創新與擔當精神

檢察機關以聽證方式行使檢察權,是檢察履職方式的一種創新,具有明顯的優點,能夠增加直接采證和多方聽取意見的機會,有利于汲取司法辦案需要的智慧,激發處理案件的靈感,開闊司法人員的思路,讓案件處理結果能夠貼近社會關于什麼是正義的樸素觀念,減少機械、僵化司法發生的幾率,加強社會監督和相關制約,進而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

2023年2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檢察聽證工作座談會,就加強和改進檢察聽證工作向檢察聽證員代表請益求計。黨的二十大報告強調,完善社會治理體系,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近年來,為以能動履職深化訴源治理,檢察機關積極探索落實檢察聽證制度,把全過程人民民主貫徹到檢察監督辦案中,努力讓人民群衆真正、切實“感受到”公平正義,展現了檢察履職方式的創新發展。

檢察機關履職方式的

一種創新

大陸檢察機關的諸多活動,屬于受刑事訴訟法規範的訴訟行為,天然具有訴訟性質,但是,形成司法處理決定的過程與司法審判過程明顯不同。例如,對一起偵查終結或者調查終結的刑事案件進行審查起訴,檢察機關的角色具有“法官”性質,或者說是一種準法官功能,但檢察機關的審查和決定方式往往不是以狹義的訴訟方式(審判)進行。多年來,一直有學者建議檢察機關的審查起訴等活動采取一種準審判的方式進行,也即現在檢察機關采行并大力推動的聽證方式,這是以“訴訟化”或者“司法化”來表達與審判中的調查活動相同或者相似含義的檢察履職方式。

檢察機關以聽證方式行使檢察權,是檢察履職方式的一種創新,具有明顯的優點,能夠增加直接采證和多方聽取意見的機會,有利于汲取司法辦案需要的智慧,激發處理案件的靈感,開闊司法人員的思路,讓案件處理結果能夠貼近社會關于什麼是正義的樸素觀念,減少機械、僵化司法發生的幾率,加強社會監督和相關制約,進而有利于促進司法公正。

為了保障聽證的質效,最高檢對各級檢察院提出“能聽證盡聽證”要求,以此督促各級檢察機關高度重視聽證工作并努力運用聽證方式促進辦案品質,取得良好的辦案效果。“能聽證盡聽證”之所謂“能”,指的是具備聽證條件,“盡”指的是無遺漏、無選擇性安排聽證活動。顯然,這是對各級檢察機關的一項高标準要求,旨在預先消除辦案人員可能的惰性,讓聽證案件的占比提高上去,并試圖将這一新的履職方式打造成檢察工作的常态。

“能聽證盡聽證”的

司法透明價值

司法活動需要避免暗箱操作。典型的表現是公開審判原則及其有效運作。檢察機關采取聽證方式履行職責,實行“能聽證盡聽證”,也是增強司法透明度的積極表現。

司法透明度的增加,與現代國家及其政府權力的人民性密切相關。現代國家與公權力具有人民性,大陸憲法規定“一切國家權力來自人民”,國家官員行使公權力具有受人民信任和委托行使權力的性質,受人民監督是自然而然的事情。人民監督國家權力的行使,有一個重要前提,就是人民的知情權應當得到充分保障,人民有管道了解國家官員的履職情況,并對違背法律和人民意願的行為作出适當反應,包括運用彈劾制度、質詢制度和公共輿論等管道進行監督和糾正。司法機關的權力同樣來自人民,接受人民的監督,保障人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是司法權正當行使的必然要求與條件。聽證活動将檢察機關的一些決策形成過程置于人民的監督之下,群眾通過參與聽證互動獲得知情權保障,進而使司法過程的社會認知度增加,提高司法活動的社會認同度,在這個過程中,群眾可以就發現的司法活動中的缺陷提出意見和建議,進而為改良司法提供條件。

在檢察聽證活動中,有的參與聽證的人員是普通群眾,有的是作為群眾代表的人民監督員,有的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聽證員參與聽證活動,一方面可以了解案件情況,形成對于檢察機關有益的意見和建議,很好地促進案件公正辦理;另一方面可以将社會層面的正義觀念帶入檢察活動,讓檢察決策與天理、人情有機結合起來,防止法條主義對于司法公正的侵蝕,避免司法的機械性。此外,群眾可以通過聽證管道對檢察工作行使有效的監督權,避免司法腐敗、專橫以及與此有關的社會質疑。

當然,司法活動的透明性不是沒有限制的。聽證要求中的“能聽證”就含有對于這一限制因素的考慮。刑事司法過程中有的階段具有特殊性,例如偵查活動:偵查過程是探知事實真相的過程,正由于這個探知過程尚未完成,事實沒有厘清,是以不宜公開,一是要避免犯罪嫌疑人為尚未澄清的事實付出工作、生活上的不必要的代價;二是有利于偵查活動的順利進行,防止偵查活動受到外來幹擾,影響整個偵查活動順利展開。是以,偵查活動的密閉性較高,但是,即使如此,偵查活動也不是鐵桶一個,也需要有一定的透明度,如犯罪嫌疑人被拘捕,除有礙偵查的特殊情形外,其近親屬或者所在機關應得到通知;還有辯護律師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為其提供法律幫助或者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檢察機關對于公安機關的偵查,可以借助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辦公室進行同步監督。這也是增強其透明度的做法,但是,到目前為止,對于偵查活動尚不宜作出聽證要求,以适應其活動的特殊性質與價值考量。

“能聽證盡聽證”的

司法難題化解功能

檢察機關履行司法職權,經常需要解決以下問題:

其一,事實認定、證據采擇和法律适用存在疑難,需要借助“外腦”來破解。事實認定和證據采擇,有的需要依靠普通判斷力進行分析判斷,有的需要專家貢獻專業意見,其中證據采擇和法律适用尤其需要專業人士給出意見。

其二,案件涉及某些沖突的化解和風險的預防。如筆者曾經參加過的一次聽證會,案件中兩名當事人一死一傷,負責審查起訴的檢察官經過事實審查認為,該案犯罪嫌疑人用刀造成他們死傷的行為具有正當防衛性質,拟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但是,考慮到犯罪嫌疑人的行為造成嚴重後果,如果徑行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讓死亡當事人的親屬和受傷當事人充分了解不起訴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他們可能不能接受不起訴的處理結果,引發申訴、上訪甚至發生一定的社會風險,需要借助聽證活動來讓他們充分知情,并期望達到化解誤會與沖突,減低社會風險的目标。

其三,兼聽則明,當下的司法活動,越來越具有專業性,聽證活動也展現了專業主義精神。尊重專業人士的真知灼見,是檢察聽證活動中的基本精神之一。在檢察聽證活動中,參加聽證活動的,有非專業人士,也有專業人士。根據辦案不同需要,專業人士也具有多元性,有的是法律專業人士,有的是法醫學專家、司法精神病學專家、刑事技術專家、心理學專家以及其他領域的專家,他們對案件發表的專業意見,對于檢察機關辦案人員常有啟發作用,甚至“片言折獄”,讓辦案人員豁然開朗。

其四,檢察聽證活動能夠改變司法活動狀态,對檢察人員的工作态度發生潛移默化的良好影響。司法活動有其特殊性,保密性強,是以,常常與社會形成隔離狀态,甚至形成司法機關高牆深壑的外在觀感。聽證工作,尤其是“能聽證盡聽證”要求的落實,可以打破司法與社會的隔膜,加強司法機關與外界的溝通與協作配合,并改變辦案人員生冷硬的對外工作态度和社會刻闆印象,增加司法機關的親和力。對于檢察機關來說,聽證活動可以增加檢察人員的社會接觸面,從中汲取來自相關方面的支援、了解和認同,進而有助于改善檢察人員對外部人士的态度,以更加親切、溫和、有耐心的态度進行協作配合,拉近檢察人員與社會的心理距離。

“能聽證盡聽證”的

新時代檢察精神

“能聽證盡聽證”,可以使得聽證活動的種種優點在更多案件、更大範圍中得到充分展現,進而使聽證的受益面擴大。與簡明、高效的行政化處理案件的方式相比,訴訟化或曰司法化的案件處理方式意味着檢察機關更多地付出時間、精力,檢察機關經過價值權衡,認為“必要的喪失”不但值得,而且可以獲得更大的收益。是以,在提高訴訟效率為司法人員普遍青睐的情況下,檢察機關通過聽證為自己增壓,以便增強司法透明度和展現程式公正、實體公正的各項目标,發揮檢察機關的能力,挖掘司法活動的潛力。

多年來,檢察機關一直秉持“司法為民”的職責要求,力圖将最好的司法作為“公共産品”提供給群眾,以追求最好的政治效果、社會效果和法律效果。在檢察機關的多項改革中,都展現了檢察機關追求自我完善的基本思路,盡管有的改革會增加檢察機關自身的工作負擔,但是,隻要有利于司法公正,能夠滿足社會對于檢察機關的熱切期待,檢察機關都能夠克服種種阻力和惰性,加以積極推動和落實。

毫無疑問,這就是“能聽證盡聽證”這一要求所包含的新時代檢察機關的基本精神。(檢察日報 理論版 作者為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張建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