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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情勢變化,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

作者:璞琳說法

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情勢變化,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喪失,若繼續履行合同會顯失公平,是以允許當事人通過協商或者司法程式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公平原則、誠信原則是民法的基本原則,合同是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産物,合同嚴守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基石。情勢變更制度為了實作合同正義,對當事人意思自治進行調整,必須限制在非常必要的情形内,即合同嚴守是原則,情勢變更制度隻能是例外。是以,要充分認識情勢變更制度本質上的例外性,在矯正實質公平的同時,對其适用要準确把握、嚴格認定,以防止違約方濫用此制度損害守約方利益,進而出現為了解決一個不公平産生更多不公平等深層次問題。

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情勢變化,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
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情勢變化,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
所謂情勢變更制度,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當事人的事由,發生了不可預見的重大情勢變化,緻使合同的基礎動搖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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