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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瓜多-秘魯案述評(LIS 88)

作者:河海水權

(2018010121)

一、案情簡介

厄瓜多-秘魯海上邊界和特殊海上邊界帶根據 1952 年《關于海域的宣言》,海洋邊界沿陸地邊界的海洋終點站的緯度平行延伸。界标或支柱,No.1,由 1942 年的裡約熱内盧議定書建立,并由厄瓜多-秘魯混合劃分委員會劃分,位于博卡德卡彭斯,關于這一點是否定義了海洋邊界的緯度,似乎存在一些問題。

美國政府從厄瓜多政府收到的一份備忘錄,以下列方式描述了該邊界:厄瓜多和秘魯之間的邊界線從太平洋的圖姆貝斯河口開始。是以,根據法律規定應作為厄瓜多和秘魯之間的海洋邊界的平行線具有以下緯度坐标:3°23'33.96"S. .事實上的海洋邊界對應與波卡卡波斯平行,1942年線到達大海的點,有以下坐标:3°13’33.96“S。

聲明中對海洋邊界的向海限制沒有明确界定。在所附的地圖上,邊界被描繪為從兩個海岸延伸了200海裡 。由于沿海結構,如果個别邊界是由從正常基線測量出的弧線形成的,則秘魯段比厄瓜多段向海延伸約22英裡。海洋邊界穿過相當深,超過一半的邊界位于深度超過 100 英尋(1英尋=1.829米)的地區。100英尋的等深線距離海岸約38海裡。

由于沿海結構的原因,海洋邊界特區的外部邊界也沒有明确界定。這兩個州的邊界地帶的東端由來自海岸線的 12 海裡的弧線劃定。 1971 年,厄瓜多宣布沿着大陸和加拉帕戈斯群島建立一套直線基線體系。大陸基線系統的一部分連接配接了聖埃琳娜蓬和厄瓜多與秘魯的海上邊界上的一個點。離這基線最近的厄瓜多領土是聖克拉拉島,大約在東北方向 46 英裡處。 1952 年《宣言》第二條規定,厄瓜多和秘魯對距離其海岸“不少于 200 海裡”的海域擁 有“唯一的主權和管轄權”。正如在《宣言》的序言中所述,建立該保護區的目的是“確定保護和保護其自然資源”

在1952年之前,秘魯已宣布對大陸架和鄰近的海擁有國家主權和管轄權(1947年8月 11 日第 No.781 号最高法令)。但是,這項法令并不影響“所有國家的船隻自由航行的權利”[1]

1954 年12月4日,智利、厄瓜多和秘魯發表聲明,在與緯度平行的兩側建立了一個 10 海裡寬的特殊海上邊界區,形成了各自國家之間的海上邊界。該區域從距離海岸 12 海裡開始。該區域的目的是避免國家漁民無意中違反海洋邊界。但是,在海岸 12 海裡内沒 有設立緩沖區,捕魚和狩獵活動隻留給各國家的國民。厄瓜多和秘魯分别于1964 年11月18日和1955年5月10日準許并執行了這項協定。

1965 年,秘魯實施了一項法律,建立了一個20海裡長的領海。

1966 年,厄瓜多聲稱(法令 No.1542)擁有 200 海裡的領海。[2]

2011年5月2日,厄瓜多和秘魯之間通過簽署了一項雙邊協定确定兩國之間的海洋邊界。這項協定是以換文的形式達成的,換文附有邊界的正式地圖。這項協定解決了兩國之間海上長期争端,即1952年智利、厄瓜多和秘魯之間的《聖地亞哥宣言》是否事實上确立了雙方之間的海上邊界。最後,他們一緻認為,陸地邊界終點附近地區存在“特殊情況”,這很可能是1952年《宣言》第四點[3]中突出提到的島嶼存在情況。

下為厄瓜多與秘魯海洋邊界地圖:

厄瓜多-秘魯案述評(LIS 88)
厄瓜多-秘魯案述評(LIS 88)

二、國家概述

(一)地理位置

1. 秘魯

秘魯位于南美洲西部,北與厄瓜多和哥倫比亞接壤,東同巴西毗連,南與智利交界,東南與玻利維亞毗連,西瀕大西洋。海岸線長2254公裡,位于南美洲太平洋沿岸,海岸呈西北走向。

厄瓜多-秘魯案述評(LIS 88)
厄瓜多-秘魯案述評(LIS 88)

2. 厄瓜多

厄瓜多是一個位于南美洲西北部的國家,北與哥倫比亞相鄰,南接秘魯,西濱太平洋,與智利同為南美洲不與巴西相鄰的國家,另轄有距厄瓜多本土1000公裡的加拉帕戈斯群島。首都基多位于皮欽查火山的山麓。

厄瓜多是位于南美洲西北部的一個沿海國家。厄瓜多與哥倫比亞(北部)和秘魯(西部和南部)接壤,面向太平洋。厄瓜多的陸地領土還包括位于厄瓜多大陸海岸以西約500海裡(927公裡)的加拉帕戈斯群島(Archipiélago de Galápagos)。加拉帕戈斯群島構成一個由19個主要島嶼和衆多小島組成的群島。4個島嶼有人居住,最大的島嶼 Isla Isabela 幾乎占該群島陸地面積的60% 。

(二)權利主張依據

兩國海洋權利主張的基礎是《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以及其共同簽署的《聖地亞哥宣言》。厄瓜多于2012年9月24日加入該公約。1952年,厄瓜多宣稱對包括海床和底土在内的海洋擁有“專屬主權(sovereignty)和管轄權”,從其海岸延伸“最小距離”為200海裡。厄瓜多的國内立法展現了這一200海裡領海的主張。1971年,厄瓜多沿着其大陸海岸和周圍的加拉帕戈斯群島宣稱擁有直線基線。1985年,厄瓜多宣稱擁有一個延伸至200海裡領海之外的大陸架,該大陸架位于厄瓜多大陸的領海和來自科隆群島的領海之間。2012年,厄瓜多和秘魯聯合宣布瓜亞基爾灣為曆史性海灣,并聲稱海灣内的水域為内水。在2012年準許《公約》時,厄瓜多交存了一份聲明,認為厄瓜多的海洋區域包括一個12海裡的領海和一個200海裡長的專屬經濟區。

三、案情分析

(一)默示協定

秘魯、智利以及厄瓜多1954年簽訂的一系列協定,分别是《聖地亞哥宣言補充公約》《締約國海洋區域的監管措施協定》和1954年《邊界協定》。前兩項協定均沒有對有關區域是否存在邊界、邊界的位置或性質做出指引,是以在此着重分析1954年《邊界協定》。

1954年《邊界協定》為三個締約國建立了一個特别海洋區域。其序言表明,該區域的建立是因為“經驗表明相鄰國家間經常發生人工操縱的小型船隻過失越過邊界的違法行為,這種情況的發生是因其缺乏足夠的航海技術或必要的裝備來确定其在公海上的準确位置而緻”。為了“避免國家之間是以産生摩擦或沖突”,該協定第1條規定:“在距離海岸12海裡處建立一個從構成兩國海洋邊界的緯度線的南北兩側各拓寬10海裡的特别區域。”

該協定第1條非常清楚地表明兩國之間的确已經存在海洋邊界,是以兩國海洋邊界的存在已經在一個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國際條約中得到了确認。但是,1954年《邊界協定》并沒有指出兩國于何時采用何種方式确定了海洋邊界,是以這一确認隻能反映出兩國之間早些時候締結了默示協定。而證明默示協定存在的證據必須極具說服力。

1947年主張和1952年《聖地亞哥宣言》表明兩國之間對于海洋劃界有逐漸發展的共識,而1954年《邊界協定》明确表明以緯度線為海洋邊界的協定确實存在于兩國之間。該協定在這一問題上具有決定性的作用,它使默示協定具象化。

(二)基線

2012年,厄瓜多和秘魯聯合宣布 Golfo de Guayaquil 為曆史性海灣。墨西哥灣外部界限的最後一條線是從聖埃琳娜角(厄瓜多)到布蘭科角(秘魯)的一條線。封閉線長約124海裡,作為内水的海域面積超過17000平方公裡。這條封閉線的一部分構成厄瓜多大陸海岸直線基線系統的第4-5段。

厄瓜多和秘魯宣布其為曆史海灣的聲明如下,以支援這一海灣的曆史性指定:該海灣已經“在各自領域受到每個國家的主權和管轄”,該海灣是擁有屬性“獨特的地理條件和生态系統”,該海灣“被厄瓜多和秘魯人民視為自然資源的開采、貿易和航運的主要地區。”厄瓜多在加入《公約》時發表的2012年聲明還為厄瓜多的曆史海灣主張提出了以下理由: “厄瓜多人民傳統上對其的使用和開發,以及 Guayas 水域對創造一個自然資源豐富的生态系統的積極影響”。

加拉帕戈斯群島的科隆群島基線系統由8個部分組成,連接配接8個點。這八個部分的總長度約為552海裡。圍繞群島最外面的八個島嶼劃出基線,其中包括其他島嶼。

加拉帕戈斯群島的海岸線通常是平坦的,有海岬和火山岩石露出地面。有些島嶼,如熱那亞群島,有瀉湖或其他類似海灣的缺口。大多數島嶼都很小,是以不容易形成深刻的缺口。加拉帕戈斯群島周邊的島嶼也被相當長的距離隔開,從大約16海裡到70海裡不等,達爾文島與加拉帕戈斯群島的其他島嶼相距95海裡以上。

根據《公約》第四部分,厄瓜多圍繞科隆群島海洋的直線基線不能被視為群島基線。第47條規定,隻有“群島國家可以劃直群島基線”第46條規定,”群島國”是指由一個或多個群島組成并可包括其他島嶼的國家”。厄瓜多是有近海群島的大陸國而不是群島國,是以厄瓜多2012年加入《公約》時的聲明僅提及”直線基線”(《公約》第7條) ,而不是群島基線(第47條)。

厄瓜多認為,靠近 Golfo de Guayaquil基線封閉線的内水構成了厄瓜多的内水,因為 Golfo de Guayaquil是一個曆史海灣。厄瓜多國内水資源主張的有效性取決于厄瓜多基線和曆史海灣主張的有效性。

厄瓜多1952年在關于海洋區域的聲明提出200海裡領海。在1952年的厄瓜多、哥倫比亞、秘魯三國聯合聲明中第三條第二款:“鑒于這些情況,智利、厄瓜多和秘魯三國政府宣布,作為其國際海洋政策的準則,它們各自對各自國家沿海至少距離這些海岸200海裡的海域擁有專屬主權和管轄權。”

在2012年厄瓜多改變了其主張,承認了12海裡領海。厄瓜多在加入《公約》時發表的聲明“确認了1952年《宣言》的完全有效性”,但同時也指出,厄瓜多的領海“從基線延伸到不超過12海裡的界限”宣言還指出,厄瓜多在其領海内“行使主權管轄權和權限,不受任何形式的限制”。

1952年《關于海洋的宣言》包括厄瓜多對海床和底土的“專屬主權和管轄權”,最小距離為200海裡。厄瓜多的《關于大陸架的宣言》指出,厄瓜多的大陸架位于“厄瓜多本土海域200海裡範圍内”,并宣稱其陸架延伸至 41海裡以外。

具體來說,該宣言描述厄瓜多的大陸架位于“厄瓜多大陸領海和從加拉帕戈斯群島到厄瓜多的領海之間,延伸至“距離2500米等深線100英裡 處”該聲明的序言将卡内基山脈描述為“位于不到2500米的海底”2012年,厄瓜多在加入《公約》時宣布,根據《公約》第76條,厄瓜多打算”将其大陸架延長至從加拉帕戈斯群島基線量起的350海裡”。

第七十六條第一至第七款所載管轄大陸架界限的實體法性質的規則公約。這些條款規定,大陸架可以延伸到200海裡的地方,也可以延伸到大陸邊的外緣,以向海的距離較遠的地方為準。是以,延伸到200海裡以上的大陸邊。大陸邊的範圍取決于海床和底土的特性,符合第76條第4款的規定。

(三)海洋邊界認定

厄瓜多與秘魯的海上邊界沿着緯度平行的方向向海延伸,對應兩國陸地邊界的終點。這條線的起源是1952年厄瓜多、秘魯和智利宣布的《關于海洋的宣言》 ,其中提到每個國家的“海洋區域”以兩國陸地邊界到達海洋的緯度線為界。

厄瓜多和秘魯之間2011年的一項協定為這一邊界提供了确定性和明确性。首先,這個協定規定了一個緯度平行的經緯度(03°23’31.65”)。其次,協定明确了邊界的向陸和向海範圍。在向海方向,邊界從上述緯度平行線與厄瓜多(和秘魯)直基線相交的位置延伸200海裡,穿過瓜亞基爾灣(西經81°09’12.53”)。在向陸地的一側,海上邊界從厄瓜多-秘魯陸地邊界的終點(西經80°18’49.27”)開始,沿着同樣的平行線延伸。這段長約50海裡的邊界劃定了兩國對 Golfo de Guayaquil 内部水域的主張。第三,2011年的協定明确了兩國之間的邊界是一個通用邊界,劃定了“秘魯和厄瓜多擁有主權或主權權利和管轄權的海洋空間,包括水柱和河床及其底土”

1954年關于”特别邊界區”的協定在厄瓜多和秘魯之間似乎仍然有效。該協定在厄瓜多和秘魯海上邊界兩側劃定了一個“寬度為10海裡”的區域。該區域從 Golfo de Guayaquil 境内開始,“距離海岸12海裡”,似乎一直延伸到邊界的全長。在這一特别邊界區内,似乎每個國家都同意容忍另一國小型漁船的“意外存在”。

在1954年會議上,秘魯、智利和厄瓜多三國讨論《聖地亞哥補充公約》内容時,厄瓜多代表提議“加入明确劃分各國管轄海域界限的條款”,且該代表稱“雖然這個概念在聖地亞哥會議上已經提出了,但是現在再次明确并不多餘”。而秘魯和智利代表則認為,“《聖地亞哥宣言》第4條已經足夠明确,不需要再進行新的闡釋了。”但厄瓜多堅持《補充公約》中應當加入一個有效的聲明。鑒于《聖地亞哥宣言》第4條的目标僅是針對島嶼的劃界原則,會議主席問厄瓜多代表是否接受“在會議記錄中記錄這一發言,而不是引入新的條款”。

厄瓜多代表同意了這一建議,最後的會議記錄中顯示:“厄瓜多代表同意在會議記錄中記載:三國認為有關管轄海域的劃分已經解決,并且上述劃界線是從各自國家陸地邊界起點開始的緯度線的平行線”。這一會議記錄似乎表明,秘、智、厄三國不僅對島嶼的劃界原則做出了規定,而且已就各自大陸享有的海洋區域的劃界問題達成了一緻。

注釋:

[1] 第4條:“在存在島嶼的情況下,島嶼或群島的整個海岸也享有200海裡的海洋區域。如果某一締約國所屬的某個島嶼或某組島嶼位于另一締約國享有的200海裡海洋區域以内,那麼該島嶼或該組島嶼所享有的海洋區域應當被有關國家靠海的陸地邊界點所在的緯度線所限制。”

[2] 引自LIS-88報告,office of the geographer Bureau of intelligence and resear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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