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thor:高明華
狹義數字資産僅指數字貨币 ; 廣義數字資産則包括資訊系統産生的資料,即以電子形式存在、 同資産交易相關的直接資料(物流、使用者流、資訊流、商品流等) 和行業資料。本文中的數字資産指的是廣義上的數字資産。 在大資料背景下,數字資産是很多新經濟企業的核心經濟 資源,數字資産已經成為新經濟企業開拓市場、降低成本、擷取競争優勢、賺取高額利潤的無形資産,其價值效用遠遠超過實物資産。與實物資産相比,數字資産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資料化形态。數字資産的本質是能夠帶來價值的資料資源,資料化形态是數字資産差別于其他資産的突出特點。 第二,非貨币性。數字貨币以基于區塊鍊而産生的“虛拟貨币”為主要代表,與數字資産的概念截然不同。是以,本文認為在數字資産概念界定中應突出數字資産的非貨币性,以盡可能與法定數字貨币、數字資産(digital asset)等基于區塊鍊技術産生的相關概念相差別。第三,一定程度的可辨認性。數字資産的經濟價值是能夠與企業其他資産帶來的經濟利益收入相區分的,是以企業可通過資料整理方式将數字資産從企業分離,并對全部或部分數字資産出售或轉讓。
在新經濟下,基于網際網路的發展,數字平台型公司的商業模式受到企業家的推崇和青睐。在國内,淘寶、京東、拼多多等電商平台将商家和消費者連結,美團外賣、餓了麼等外賣平台将商家和顧客相連,滴滴、曹操出行等網約車平台将司機和乘客聯結。這些以數字平台為基礎的企業具有高估值和輕資産的特點,數字化的平台集資金流、 使用者流、資訊流和物流為一體,展現出了強大的網絡效應。
網絡效應又稱網絡外部性(network externalities),指每個消費者的效用随着購買相同或相容産品的消費者數量的增加而增加 。在新經濟時代,網絡效應愈加明顯,資料平台型企業彙聚了衆多人氣、給企業帶來了海量資料,利用大資料技術對資料進行挖掘和分析,一方面為使用者提供更加比對的服務,另一方面也可以實作更多的價值創造。平台資産的網絡效應說明了,數字平台适用愈頻繁,平台資産的價值愈高,這與傳統會計下無形資産的折舊及攤銷方法背道而馳。按照目前的會計準則,數字平台的具體組成部分,
如電腦資訊系統,一般按照年限或工作量進行折舊和攤銷,前者為年限法,後者為工作量法,其結果是無形資産的價值随着時間或工作量的增加而不斷地減少。于此相反的是,數字平台的網絡效應使得數字平台随着使用量的增加,其價值不斷增加,這與傳統會計的折舊和攤銷原則相悖。此外,數字平台的網絡效應帶來的增值部分,也未在會計上進行反映,這使得企業的會計資訊無法如實反映企業的商業活動。
集團數字經濟發展模式
淘寶網的出現漸漸改變了國内 C2C 市場格局,網購這種新興的消費方式也進一步得到普及。為了解決淘寶上購物的信用問題,淘寶推出“擔保交易”的模式,降低網上購物的交易風險,這就是支付寶最初的誕生思維——即服務于新興消費方式,植根于淘寶網購需
求,充當淘寶網資金流工具角色。
随着交易量逐漸擴大,支付業務從淘寶拆分并獨立運作,2004 年年底支付寶的成立宣告 M 集團正式開啟了數字支付的發展曆程。支付寶的誕生可稱之為新經濟下中國支付方式裡程碑式的跨越,從此前的持卡、現金支付等方式,一躍演變成手機條碼數字支付。
M 集團數字支付以提升資料及流量的規模和利用效率為目标,主要經曆了資料引流、提升黏度、提升資料流量活躍度、助力全球數字支付四個發展階段。經過以上四個階段的發展,支付寶在月度活躍使用者數、使用者規模、市場佔有率等方面展示出了其強大的能力,這些資料最終沉澱形成 M 集團巨大的數字資産。作為中國最大的數字支付服務商,M 集團涵蓋多種數字支付功能,僅 2020 年一年,M 集團的平台處理的總支付交易規模高達 118 萬億元。
M 集團通過支付寶的引流作用逐漸建構起了龐大的數字支付體系,沉澱了大量的資料和流量資訊,構成集團重要的數字資産,成為集團的核心競争力的重要來源。數字支付作為 M 集團最核心、最基礎的業務,構成 M 集團數字金融“點線面” 布局的支點入口,形成多元化數字金融體系。
M 集團平台資産的處理現狀
支付寶平台帶來的巨大網絡效應使得 M 集團平台資産的價值遠超于其已計量入賬的部分,但是平台資産帶來的網絡增值部分,并沒有在資産負債表中反映,這使得财務會計報表并不能準确反映 M 集團價值創造的實質。M 集團對平台資産的具體組成部分按照會計準則進行了處理,并按照折舊和攤銷原則進行後續處理。其中,M 集團外購的電子裝置一般計入固定資産,外購的 PaaS、SaaS 等系統一般計入無形資産,此外,M 集團的 IaaS 由于涉及硬體和軟體,是以分别計入固定資産和無形資産。
然而,根據現行的會計準則,M 集團并不需要對平台資産帶來的網絡效應進行任何的反映或者披露。根據 Oz Shy 網絡外部性的理論,M 集團的數字網絡平台因為使用量的增加,其平台帶來的增值更多。是以,M 集團經營越是優異,平台資産的賬面價值與實際價值之間的偏離就越大,這使得 M 集團會計資訊的有用性和相關性雙雙下降。雖然網絡效應在舊經濟時代就已存在,但新經濟下誕生的這一批批平台型企業,其網絡效應将幾何級放大。要想使會計資訊更加相關和有用,因平台資産帶來的網絡效應問題不可忽略。
對數字資産和平台資産的會計處理建議
1. 數字資産的會計處理建議
(1)數字資産入表
數字資産入表在現在看來是迫在眉睫,但是列報在什麼科目,如何計量,都是令人頭疼的問題。根據現行會計準則,要确認為資産,需要滿足三個條件。第一,應該是由過去交易或事項形成的。M 集團的數字資産是通過支付寶這個平台進行引流,形成星羅棋布的支付體系,沉澱而來的,這點符合過去期間這一條件。第二,應該由企業擁有或控制。M 集團有其平台中形成的資料、流量資訊的所有權或控制權,第二個條件也符合。 第三,預期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數字資産為 M 集團創造了巨大的價值,經濟利益流入十分可觀,是以 M 集團數字資産也滿足該條件。
根據上面的分析,M 集團的數字資産符合資産的定義,而且根據其存在形态——非實物形态,這能很好地将數字資産與固定資産區分開來。這樣看來,數字資産似乎更接近于無形資産,這也是目前一些學者的觀點,很多企業在會計進行中也是将歸類于無形資産。然而,數字資産和無形資産還是存在諸多的不同之處。最首要的一點就是攤銷問題,我們都知道無形資産的攤銷方式是根據其經濟利益的預期實作方式決定的,是以,無形資産在使用過程中,其賬面價值會随之減損。然而,有些數字資産,如資料和流量資訊,并不會随着使用年限增長而逐漸減值,反而價值還會提升。
可見,将數字資産計入無形資産科目中,這樣的會計資訊無法如實反映企業數字資産的狀況,會計資訊品質堪憂。為解決上述問題,本文建議可以在進行表内資訊列報時,在資産負債表中的非流動資産部分設定“數字資産”一級科目,依據計量部分計算結果列報。為避免數字資産計量結果存在虛假列報進而影響利潤表的可能性,貸方計入“遞延預期收益”科目。
(2)數字資産與無形資産嚴格區分
有部分學者和實務界人士提出将數字資産确認為無形資産的可行性。本文認為,盡管數字資産與無形資産具有不少共同點,但我們要看到二者之間的差異,是以不能将數字資産簡單歸類到無形資産範疇。
①數字資産與無形資産在法律上受保護程度不同,進而決定二者的風險程度不同。無形資産的确認主體主要有專利權、商标權等企業擁有或控制的無實物形态的可辨認非貨币性資産,而數字資産的确認主體主要是從企業内外部以資料形态擷取的經過加工可以創造價值的資源,目前尚未有足夠的相關法律對其進行定義與保護。諸如《資訊安全技術個人資訊安全規範》(2018)、《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草案)》(2020)才有所涉及數字資産相關界定。
②無形資産的價值易證明,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數字資産的效用較定制化、個性化。即企業擁有的數字資産價值模式多樣化、載體多元化,且同樣的數字資産對不同的企業效用可能不同,企業對其利用方式也不一樣。相比之下,無形資産的價值則相對穩定且價值公允,其中一些經過認定的專利技術則具有普遍适用性,如 ERP 軟體、财務軟體等在不同的公司中往往具有相同的使用效果。
③無形資産往往具有排他性,而數字資産不具有排他性。無形資産具有明顯的專有性和排他性,且受法律保護。無形資産的實際控制人還可以通過商業秘密、專有技術、合同條款、許可協定等形式,約定無形資産在使用過程中的保密事項,相當于能讓非授權使用者無法再次使用授權過期的軟體。而數字資産在交易過後,資産的上一任持有人和下一任持有人能夠同時使用而不受任何限制,不具有排他性。
④數字資産具有易複制性、反複疊代性,複制和出售的邊際成本幾乎為零,數字資産出售後價值會增加到所有的所持方,共同使用而能不明顯降低其内含價值,而無形資産明顯無法擁有這種特性。由于數字資産與無形資産的上述差別,本文建議應對數字資産單獨設定會計科目進行列報,而非合并計入無形資産。
(3)完善數字資産的減值計提
在數字經濟時代,網際網路每日會産生大量的資料,資料的價值也在不斷變化,是以企業擁有的數字資産價值的波動程度大幅度增加,這就要求我們完善數字資産的減值計提工作。對于數字資産,應堅持采用決策有用觀計提減值。會計報告的使用者會根據報告作出決策,數字資産一旦入賬,對其計提的減值準備更應堅持決策有用觀。擁有數字資産的企業可以運用一定的估值模型,對數字資産的價值進行評估,預計其回收可以獲得的價值。因為目前國内還沒有真正完善的交易數字資産的市場,且還沒有成體系的有公信力的評估數字資産的标準,是以企業可以聘請第三方的估值機構對數字資産進行估值,或者提升企業财務人員的職業判斷能力,一旦發現數字資産的價值減少,便及時按規則将差額計入減值準備。
(4)結合區塊鍊進行數字資産管理
在數字資産的管理中,區塊鍊可以應用于訂單管理、現金管理、存貨管理、貿易融資管理與客戶間的交易管理,以及内部财務系統自動對賬管理等環節。另外,結合區塊鍊管理數字資産,還有利于資産追蹤以及與第三方有關的擔保服務,同時還可以判斷數字資産的處理是否符合監管規定。
(5)加強披露數字資産的估值要素和風險資訊
數字資産的最大魅力在于其潛在盈利性的無限可能,是以數字資産的估值就尤為重要,需要加強其估值要素的披露,包括影響價值評估的主要因素、評估方法、評估價格、核心競争力的影響等,以此來解釋價值變動下反映的資訊。由于數字資産具有高度不确定性和高盈利的特點,這就要求我們加強對數字資産風險資訊的披露,包括行業發展前景、市場競争狀況、資料處理技術改進、企業資料量增長狀況、資料品質水準以及未來利益等。
2. 平台資産的會計處理建議
平台資産在會計上如何處理,的确是一件十分棘手的事情,其關鍵在于網絡效應帶來的增值如何處理。本文對平台資産如
何處理提出了以下兩條解決路徑。
(1)路徑一 :表内确認平台資産的增值要實作該目标,首先得明确平台資産以及平台資産網絡效應的定義,明确的定義是确認、計量和披露的基礎。IASB 新修訂的《财務報告概念架構》對資産定義作了重大修改 :資産是主體由于過去事項而控制的現時經濟資源,經濟資源是指有潛力産生經濟利益的權利。
“有潛力”表示資産未來産生的經濟利益未必是“确定的”,IASB 資産的新定義一改此前風險厭惡的态度,轉為中性風險。這表明,在未來新經濟下,會計的職業判斷可能存在更多的不确定性。但是,在資産定義确認上應當是确定的,合适的改進方法應将不确定性置于計量環節,而不是置于确認環節。是以,給平台資産以及平台資産網絡效應作出明确的定義,是解決平台資産處理問題的關鍵。其次,在計量方面,本文認為可用公允價值計量屬性進行計量。具體操作方面,本文認為市場法或收益法是計量估值時較為合适的方法。最後,在披露方面,需要對網絡效應的持續性、價值創造能力等進行披露。
(2)路徑二 :表外披露平台資産的增值
要想實作該目标,需要建立平台資産的披露架構,本文認為平台資産包括平台及平台産品、形成平台的核心能力和架構,以及平台産品帶來的網絡效應的增值。是以,本文所設計的平台資産披露架構包括核心能力、架構、平台、平台産品和網絡效應增值五個部分。
本文認為路徑二更具适用性。首先,目前尚無統一的平台資産定義,更無平台資産網絡效應的準确定義,平台資産的網絡效應要想入表,缺乏最根本的理論基礎。新經濟下的企業商業模式多種多樣,所形成平台資産的内容不盡相同,要想形成統一的定義實屬困難。即使借方定義了所确認的科目,貸方确認何科目也需要解決。另外,網絡效應在計量時,估值所用的資訊更多是第三層次輸入值,雖然最終可以得出計量的結果,但結果未必盡如人意,這将使會計資訊相關性更加惡化,并且也會降低報表使用者對會計資訊的信賴。是以,本文建議可以選擇路徑二對 M 集團的平台資産進行表外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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