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

作者:中國護理管理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

近日,《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釋出。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及解讀。國家中醫藥綜合統計制度于今年4月經國家統計局準許執行。《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機構與人員、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資訊服務、統計資料安全管理、統計監管與獎懲、附則七章,共三十二條,适用于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各項中醫藥統計活動。

《管理辦法》明确,制定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符合本部門履職需要并突出中醫藥特色,展現精簡效能原則,避免資料重複收集,減輕基層統計人員負擔。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儲存2年,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儲存10年,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印發,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

《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印發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解讀

近日,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印發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現對有關要點解讀如下:

一、制定背景

國家中醫藥綜合統計制度于今年4月經國家統計局準許執行。為加強和規範中醫藥統計管理,保障中醫藥統計制度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我局研究制定了《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二、适用範圍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适用于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各項中醫藥統計活動。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相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細則并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财務司備案。

三、主要内容

《管理辦法》共分為總則、機構與人員、統計調查項目管理、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資訊服務、統計資料安全管理、統計監管與獎懲、附則七章,共三十二條。

(一)總則。主要介紹明确依據和目的、适用範圍、基本任務、組織上司、工作保障、名詞釋義等内容。

(二)機構與人員。明确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直屬專業統計機構和縣級以上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及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中醫藥統計人員的主要職責、統計隊伍建設等内容。

(三)統計調查項目管理。明确統計調查項目分類、項目設立、制度制定、審批和備案、項目組織實施、資料品質控制等内容。

(四)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資訊服務。明确統計資料保管要求、統計資訊公布、已釋出資訊修訂要求、統計資訊共享、統計分析應用等内容。

(五)統計資料安全管理。明确資訊系統和資料庫安全、隐私保護等内容。

(六)統計監管與獎懲。明确統計監督檢查,統計業務監管,統計違法查處,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法律責任等内容。

(七)附則。明确解釋部門、地方制定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要求和施行日期。

中醫藥統計工作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科學有效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保障中醫藥統計制度順利實施,確定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确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充分發揮中醫藥統計工作在行業宏觀管理和科學決策中的支撐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适用于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依法組織開展的各項中醫藥統計活動。

第三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對大陸中醫藥發展情況進行統計調查、資料分析,提供統計資料和資訊咨詢,實行統計監督,推動中醫藥高品質發展。

第四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實行統一上司、分級負責的管理體制。在國家衛生健康統計總體架構下,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統籌規劃和統一管理全國中醫藥統計工作。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按照行業和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本機構的中醫藥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和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加強中醫藥統計基礎能力建設,明确承擔中醫藥統計任務的部門或崗位,為依法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員、經費、場地、裝置等保障。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把統計工作經費列入财政預算。

第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指中醫藥主管部門委托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的相關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指中醫類醫院、中醫類門診部、中醫類診所和中醫類研究機構;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指開展中醫藥服務的綜合醫院、專科醫院、護理院、婦幼保健院、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等。

第二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七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國中醫藥統計工作政策、規劃和規範,依法制(修)訂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推進統計資料資源共享和安全管理;

(二)釋出中醫藥統計公報、提要、摘編及重點專項調查報告等;

(三)加強全國中醫藥統計人才隊伍建設;

(四)監督檢查各地中醫藥統計工作開展情況;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八條 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直屬專業統計機構在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上司下,開展中醫藥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開展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研究,協助制(修)訂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

(二)承擔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中醫藥統計調查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三)強化中醫藥統計資料品質管理,提高中醫藥統計品質;

(四)加強支撐中醫藥統計工作的資訊化建設,強化網絡和資料安全管理;

(五)管理全國中醫藥統計資料,協助推進資料共享;

(六)開展中醫藥統計人員教育訓練,推進統計學術交流。

第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主要職責是:

(一)完成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部署的各項統計調查任務;

(二)制定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制度、計劃、規劃和實施細則,組織開展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調查工作;

(三)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資料,依法公布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資訊;

(四)加強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資訊系統建設和統計人才隊伍建設,推動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建構設;

(五)其他法定職責和工作事項。

第十條 縣級以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在本級中醫藥主管部門的上司下,承擔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主要職責是:

(一)承擔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調查制度的組織實施,提供中醫藥統計調查技術指導和咨詢服務;

(二)強化中醫藥統計資料品質管理,做好稽核及上報工作,提高中醫藥統計資料品質;

(三)加強支撐本地區中醫藥統計工作的資訊化建設,管理本地區中醫藥統計資料,協助做好統計資料共享;

(四)建立穩定的專職統計隊伍,協助開展支撐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的資訊化建設工作、中醫藥統計人員教育訓練和統計學術交流;

(五)協助做好中醫藥統計資料分析、應用等工作,加強網絡和資料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負責建立健全本機關統計工作制度,執行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中醫藥統計調查規章制度,依托中醫藥統計業務資訊系統上報統計資料,管理本機關中醫藥統計資料及相關資料,提高源頭資料真實性,加強統計資料分析利用。

第十二條 中醫藥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中醫藥統計調查、統計報告和統計監督的職權不受侵犯。中醫藥統計人員應當具備統計專業知識和資訊化素養。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和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配備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按照國家規定評定、聘任統計技術職稱,經常性組織開展業務教育訓練,保持統計人員隊伍相對穩定。

第三章 統計調查項目管理

第十三條 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分為正常統計調查和專項統計調查。正常中醫藥統計調查包括綜合性或有關業務工作年報和實時報告等。專項中醫藥統計調查包括定期調查和一次性調查。

第十四條 制定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符合本部門履職需要并突出中醫藥特色,展現精簡效能原則,避免資料重複收集,減輕基層統計人員負擔。可以通過已經準許實施的統計調查整理獲得統計資料的,不得重複開展統計調查。抽樣調查、重點調查可以滿足需要的,不得開展全面統計調查。

第十五條 制定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應當同時制定統計調查制度。統計調查制度内容包括總說明、報表目錄、調查表式、分類目錄、名額解釋、名額間邏輯關系等,采用抽樣調查方法的還應當包括抽樣方案。統計調查制度總說明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對象、統計範圍、調查内容、調查頻率、調查時間、調查方法、組織實施方式、品質控制、報送要求、資訊共享、資料公布等作出規定。面向機關的統計調查,其統計調查對象應當取自國家基本機關名錄庫或者部門基本機關名錄庫。

第十六條 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歸口管理,按規定程式報國家統計局審批或備案。地方中醫藥主管部門制定的統計調查項目應報同級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依法制定補充性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其主要内容不得與國家衛生健康統計調查項目、國家中醫藥統計調查項目的内容重複、沖突或影響其實施。

第十七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準許的統計調查制度,采用統一規範的統計标準,充分運用資訊技術開展統計調查。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按照統計調查程式、上報日期和有關規定執行統計調查任務,不得拒報、遲報,更不得虛報、瞞報、僞造或篡改。除試填報或試點工作外,對未經準許或備案的統計調查項目以及無辨別或者超過有效期限的調查表,統計調查對象有權拒絕填報。

第十八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強化統計資料品質控制,制定完善質控方案,健全質控責任體系,明确質控标準要求,嚴格資料采集、傳輸、彙總、分析等環節的全流程管理,加強品質監督檢查,定期組織開展統計資料品質評估和稽核工作。

第四章 統計資料管理與統計資訊服務

第十九條 統計調查中取得的統計調查對象的原始資料,應當至少儲存2年,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至少儲存10年,重要的彙總性統計資料應當永久儲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條 依照國家保密法律法規及統計調查制度有關規定,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及時公開中醫藥統計調查取得的統計結果及有關資料,供政府部門及社會各界查詢使用。通過正式出版物、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台等途徑,釋出統計提要、統計摘編以及其他可以公開的統計資料,做好資料解讀說明,友善社會公衆查詢使用。中醫藥統計資訊中的國家統計資料以國家統計局公布的資料為準,其他統計資訊以中醫藥統計提要、統計摘編内容為準,統計口徑及資料與其不一緻的,須經同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同意後方可釋出。已公布的中醫藥統計資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進行修訂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公布修訂後的資訊,并就修訂依據和情況作出說明。

第二十一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要求,充分利用中醫藥工作聯席會議機制,積極協調同級相關部門共同推動跨部門間中醫藥領域資料的調查、共享、交換和應用,并指導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建構立健全統計資料資訊資源目錄和統計資訊共享機制,及時将各類中醫藥統計資料納入統一資料資訊資源目錄體系,對統計資料實行共享管理、授權使用,避免基層重複報送、多頭報送。

第二十二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充分運用中醫藥統計調查擷取的統計資料,開展政策制定、規劃編制、監測評估等工作。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根據統計資料,對本地區中醫藥事業發展進行統計分析和監測,提供咨詢意見和決策建議。

第五章 統計資料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條 各級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和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強化統計資料(含電子資料)管理責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定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稽核、查詢、訂正、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確定統計資料的規範管理和安全使用。對在規定儲存年限内的統計資料原始記錄和統計台帳,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擅自複制、隐匿、更改、毀棄。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和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應當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料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資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實施網絡安全等級保護制度,落實資料分類分級保護制度,加強統計業務資訊系統和資料的安全建設和運維管理,對關鍵資訊基礎設施、重要資料資源實行重點保護。加強對統計業務資訊系統承建者與營運者的安全保密管理,確定資料安全可控。

第二十五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保護統計調查對象隐私,并貫穿統計工作全過程。統計調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别或推斷單個統計調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洩露,不得用于統計以外的目的。

第六章 統計監管與獎懲

第二十六條 上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定期對下級中醫藥主管部門、中醫藥統計業務支撐機構及中醫類醫療衛生機構、開展中醫藥服務的其他醫療衛生機構統計工作開展監督檢查,并通報有關結果。監督檢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統計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有關檔案貫徹落實情況;

(二)上級部署的中醫藥統計調查任務完成情況;

(三)本機關中醫藥統計工作制度建設及實施情況;

(四)本機關負責統計工作的部門及崗位設定、人員配備情況;

(五)統計經費及統計工作保障情況;

(六)依法建立中醫藥統計資料品質監控和評估制度、責任體系情況,統計資料品質控制及統計資料管理情況;

(七)網絡和資料安全管理及調查對象隐私保護情況;

(八)其他需要監督檢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防範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堅持标本兼治、綜合治理,堅持懲防并舉、注重預防,堅持集體上司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經辦誰負責的原則,建立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責任體系,并依法依規進行問責管理。

第二十八條 中醫藥統計工作中的統計違法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予以查處。同時,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協助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依法查處統計違法行為,按照規定及時移送有關材料。

第二十九條 各級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下列機關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一)在中醫藥統計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取得顯著成績的;

(二)在抵制統計弄虛作假、糾正重大統計錯誤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

第三十條 中醫藥統計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将案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中醫藥主管部門負責解釋。各省級中醫藥主管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或完善本地區中醫藥統計相關規章制度或工作細則并報送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劃财務司備案。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釋出之日起實施。

來源:國家中醫藥管理局

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