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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2号丨關于進口伊朗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作者:12360海關熱線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2号丨關于進口伊朗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海關總署官方網站釋出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2号(關于進口伊朗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以下為公告内容:

海關總署公告2022年第82号丨關于進口伊朗鮮食柑橘植物檢疫要求的公告

2022年第82号

根據大陸相關法律法規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伊朗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規定,即日起,允許符合以下相關要求的伊朗鮮食柑橘進口:

一、檢驗檢疫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實施條例》;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

(四)《進境水果檢驗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與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關于伊朗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

二、允許進境商品名稱

鮮食柑橘(以下簡稱“柑橘”),包括橙Citrus sinensis、桔Citrus reticulata、甜檸檬Citrus limetta。

三、允許的産地

伊朗柑橘産地。

四、準許的果園、包裝廠和檢疫處理設施

輸華柑橘果園、包裝廠和冷處理設施須經伊朗伊斯蘭共和國農業部(以下簡稱“MJA”)稽核備案,并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總署(以下簡稱“GACC”)和MJA共同準許注冊。注冊資訊須包括名稱、位址及辨別代碼。注冊名單應在每年出口季節前,由MJA向GACC提供,GACC将在官方網站公布注冊名單。

五、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名單

1.橙黃粉虱Bemisia giffardi

2.地中海實蠅Ceratitis capitata

3.無花果蠟蚧Ceroplastes rusci

4.石榴螟Ectomyelois ceratoniae

5.梨形圓棉蚧Protopulvinaria pyriformis

6.拟長尾粉蚧Pseudococcus longispinus

7.柑橘綠綿蠟蚧Pulvinaria aurantii

8.綠綿蠟蚧Pulvinaria floccifera

9.亞洲柑橘黃龍病菌Candidatus liberobacter asiaticus

10.柑橘潰瘍病菌Xanthomonas citri

六、出口前要求

(一)果園管理。

1.輸華柑橘果園應在MJA監管下建立完善的品質管理體系和溯源體系,實施良好農業操作規範(GAP),維持果園衛生條件,如周圍無影響水果生産的污染源、及時清理落果、爛果等,并實施有害生物綜合治理(IPM),包括定期開展有害生物監測調查以及實體、化學或生物防治。

2.輸華果園的有害生物監測與防治應在MJA專業技術人員監管和指導下實施。技術人員應當接受MJA或其授權機構的教育訓練。

3.輸華果園應保留果園有害生物監測及防治記錄,并在需要時由MJA向GACC提供。防治記錄應包括生長季節使用的化學藥劑名稱、有效成分、使用劑量及時間等資訊。

4.針對石榴螟,輸華柑橘應産自石榴螟的非疫生産點(果園),應按照國際植物檢疫措施10号标準(ISPM10)原則建立,并由MJA和GACC共同認可準許。非疫生産點的組建和維護措施至少包括:

(1)有害生物監測。從開花期至采收期結束,每3公頃設定1個性誘劑誘捕器進行監測(不足3公頃的果園也需設定1個誘捕器),每2周至少檢查1次誘捕結果。

(2)剖果檢查。每2周至少取樣剖果調查1次,樣果可選樹上可疑果或落地果,剖果數量為每公頃不少于30個果。

如在監測或剖果檢查中發現該有害生物,則相關果園的柑橘本出口季不得輸華。

5.針對地中海實蠅,輸華果園須采取田間綜合管理措施,包括開展監測誘捕,使用化學防治或生物防治等方法,以降低地中海實蠅種群密度。監測時間應從開花期開始至采收期結束。輸華果園内誘捕器設定的密度為每平方公裡至少2個(不足1平方公裡的果園也需設定2個誘捕器),每2周檢查一次誘捕器。一旦監測到地中海實蠅,需立即進行有效防治。

6.針對螨類、蚧殼蟲和其他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等,在生長季節進行檢查,從開花期至收獲期,每2周進行一次果園監測。如在監測中發現有害生物或其相應症狀,需采用生物或化學防治措施。具體的監測計劃和綜合管理措施須由MJA準許,并應要求向GACC提供。

(二)包裝廠管理。

1.柑橘加工、包裝、儲藏和裝運過程,須在MJA或其授權官員的檢疫監管下進行。包裝和冷藏設施需保持良好衛生狀态,并避免被有害生物再次感染(如使用防蟲網等)。

2.在包裝過程中,柑橘須經水洗、刷果、殺菌、打蠟、挑揀、分級,剔除有缺陷的果實,以保證不帶昆蟲、螨類、爛果及枝、葉和土壤。

3.包裝好的輸華柑橘應立即入庫,并單獨存放,避免受到有害生物的再次感染。

(三)包裝要求。

1.輸華柑橘的包裝材料應幹淨衛生、未使用過的,符合中國植物檢疫和衛生要求。

2.每個包裝箱須用中文或英文标注産品名稱、國家、産地、果園名稱或其注冊号、包裝廠名稱或其注冊号等資訊。

3.每個包裝箱和托盤需用中文或英文标出“輸往中華人民共和國”或“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4.裝運輸華柑橘的集裝箱必須在裝箱時檢查以確定其具備良好的衛生條件,并儲存檢查記錄供MJA稽核。

5.如使用木質包裝,須符合國際植物檢疫措施标準第15号(ISPM 15)相關要求。

(四)檢疫處理要求。

1.所有輸華柑橘需采取冷處理除害措施。冷處理名額如下:

檸檬:3°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8天或以上。

橙、桔:1.11°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4天或以上;或1.67°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6天或以上;或2.22°C或以下(果肉溫度),連續處理18天或以上。

2.冷處理需在MJA或其授權人員的監管下,按照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見附件1)或出口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見附件2)進行。

(五)出口前檢疫。

1.貿易開展後的兩年内,MJA或其授權人員應按照每批貨物2%的比例對每批輸華柑橘進行抽樣檢查,最小取樣量為1200個果實,同時至少對2%樣品中的60個果實或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可疑果進行剖果檢查。如兩年内沒有發生植物檢疫問題,抽樣比例數可降為1%,但不得少于600個果實。

2.一旦發現石榴螟,相關果園本出口季不得對華出口柑橘。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儲存查獲記錄,應要求向GACC提供。

3.如發現其他中方關注的有害生物,該批貨物不得向中國出口。MJA需查明原因,并采取改進措施。同時,儲存查獲記錄,應要求向GACC提供。

(六)植物檢疫證書要求。

1.經檢疫合格的柑橘,由MJA簽發植物檢疫證書,注明果園和包裝廠名稱或代碼,并在附加聲明中注明:“This consignment of citrus complies with the Protocol of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for Export of Iranian Fresh Citrus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any quarantine pests of concern to China.”(該批貨物符合伊朗鮮食柑橘輸華植物檢疫要求的議定書,不帶中方關注的檢疫性有害生物。)

2.對于實施出口前冷處理的柑橘,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及處理設施名稱或代碼等資訊。對于實施運輸途中冷處理的,應在植物檢疫證書上标注“Cold treatment in transit”(途中冷處理),并注明處理溫度、持續時間、集裝箱和封識号碼等資訊。

3.MJA應在貿易開展前向GACC提供植物檢疫證書樣本,以便備案核查。

七、進境檢驗檢疫及不合格處理

柑橘到達中國進境口岸時,中國海關按照以下要求實施檢疫。

(一)有關證書和辨別核查。

1.核查進口水果是否獲得《進境動植物檢疫許可證》。

2.核查植物檢疫證書是否符合第六條第(六)款規定。

3.核查包裝箱上的辨別是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規定。

4.對于出口前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MJA簽字确認的冷處理報告以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對于運輸途中實施冷處理的貨物,檢查冷處理報告、果溫探針校正記錄等。

(二)進境檢驗檢疫。

1.輸華柑橘應從GACC允許進口水果的口岸進境。

2.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等規定,對進口水果實施檢驗檢疫,經檢驗檢疫合格的,準予進境。

(三)不符合要求的處理。

1.如發現來自未經注冊的果園或包裝廠的,則該批柑橘不準進境。

2.如果認定冷處理無效,該批柑橘将在進境口岸進行冷處理(如确認為冷藏集裝箱的,冷處理可在本集裝箱内進行),否則該批柑橘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3.如發現石榴螟,則該批柑橘作退回或銷毀處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報暫停相關果園、包裝廠的柑橘輸華,甚至視情況可以暫停伊朗柑橘進口。

4.如發現任何地中海實蠅活體,則該批柑橘作退回、銷毀或檢疫處理,GACC将立即向MJA通報,暫停相應包裝廠的柑橘輸華。

5.如發現中方關注的其他檢疫性有害生物或新的檢疫性有害生物活體,則該批柑橘作退回、銷毀或檢疫除害處理,GACC将視情況采取進一步措施并及時向MJA通報。

6.如發現不符合中國食品安全國家标準的,則對該批柑橘作退回或銷毀處理。

針對上述出現的任何情形,MJA應查明原因并進行整改,避免再次發生。

八、符合性審查

在本項目開始的第一年,在MJA的協助下,GACC将派專家對伊朗輸華柑橘種植區進行實地考察或遠端視訊檢查,確定其符合本檢疫要求中規定的相關要求。

九、回顧性審查

為確定有關風險管理措施和操作要求的有效落實,GACC将在貿易開始後每5年對本議定書執行情況進行回顧性審查,包括派專家赴伊朗進行考察。根據考察情況,經雙方同意,對本檢疫要求進行修訂。

特此公告。

附件:

1.出口前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2.運輸途中冷處理操作程式.doc

海關總署

2022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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