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點

漢長安城未央宮出土骨簽考

一、骨簽的考古發現

骨簽,意指以動物骨骼加工成大小相近、形狀固定的長條形骨片,其中部一側有半月形缺口,大部分刻有文字,故謂之為“骨簽”(圖1)。骨簽一般長5.8-7.2、寬2.1-3.2、厚0.2-0.4厘米,由右側簽和左側簽背面相貼成為一對進行使用。目前所見骨簽絕大部分出土于漢長安城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計六萬餘枚,其中刻字骨簽約5.7萬枚,無字骨簽6368枚[1]。根據李均明先生的考證[2]和于志勇先生的研究[3],有刻文的骨簽大緻可分為四種:一是編号類骨簽,左簽,銘文大多由“甲”、“乙”、“丙”、“丁”或“第”字搭配數字組成,如3:02257号骨簽“甲八百”(圖2)。第二種是表明弓弩張力的“力”字類骨簽,左簽,有些前面還加了弓弩名稱,如3:09927号骨簽“力六石三斤”(圖3)。第三種是表明弓弩射程的“射”字類骨簽,右簽,如3:10659号骨簽“射三百七十六步”(圖4)。四是制作時間、監制及制造者類骨簽,右簽,銘文一般由制作年代、工官、官署名稱及制作工匠名稱組成,右簽,如3:02825号骨簽“四年河南工官令謝丞定鐘作府距工樂造”(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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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骨簽平剖視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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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3:02257号骨簽“甲八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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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3:09927号骨簽“力六石三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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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3:10659号骨簽“射三百七十六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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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3:02825号骨簽“四年河南工官令謝丞定鐘作府距工樂造”

西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出土的這批骨簽形制十分特殊,學者們對其性質和用途的判定分歧較大,以下對幾種主要觀點進行分析。

“檔案資料”說:20世紀九十年代末,劉慶柱先生認為骨簽屬于“中央檔案”,應該是“郡國工官” 供進“中央政府”時所留存的記錄[4]。李毓芳女士也認為骨簽應該是“重要的宮廷檔案”[5]。該說雖考慮到骨簽銘文與漢代相關文書内容有部分吻合之處,但無法解釋為何這些檔案要采用制作繁瑣且形制不甚規整的骨簽,而不用更易于制作又便于儲存查閱的竹木簡牍作為文字載體。

“标簽标牌”說:趙化成先生認為骨簽應當是某種器物的“标簽”或者“标牌”一類用于差別和編号的物品[6];劉振東先生進一步指出,骨簽可能是弓弩的挂牌,并且通過其半月形缺口推測其是在缺口處捆綁牢固,再把它系在“弩機和弓”上[7]。然而正如于志勇先生所說,“與其制作有半月形槽口且标準不規整的骨簽,倒不如直接以小長方形骨片為之,偏上居中鑽一個眼孔,以繩系結,簡單而省時、省事、牢靠”。[8]

“器物銘文抄本”說:2000年,吳榮曾先生認為骨簽應當是和弓弩密切相關的檔案資料,并且推測内容簡單的銘文看起來像是器物上的标簽,而内容較為詳細的骨簽可能是弩上用來銘記的“抄本”。該說雖考慮到骨簽銘文包含資訊與漢代部分器物銘文相類似,但吳老自己也指出該說無法解釋為何把弓弩上的銘文轉刻在骨簽上[9]。

骨“楬”說:高傑先生認為骨簽的正确名稱應該為“楬”,并對骨簽的用法進行了闡述[10]。日本學者西林昭一也認為骨簽是文獻中沒有記載的新出土品,相當于簡牍中的“楬”[11]。“楬”确有部分結構(亦有人為制造的缺口)和骨簽類似,但其為兩側開口(圖6),與未央宮骨簽一側開口的情況差異較大,且從出土情況來看,“楬”的使用頻率本身就較簡、牍等常用文字載體低,同時骨料加工較竹木要繁瑣的多,若無特殊用途當無必要制作上萬枚骨簽作為“楬”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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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楬

“廢棄骨弭”說:2007年,于志勇在前人研究的基礎上,撰文提出所謂的“骨簽”,應該是弩上所配弓體或複合型弓上的骨質弓弭[12]。弭一般粘貼在複合弓弓體左右兩側,通常由骨、角或金屬等物制成,其作用是增強弓身末端的強度。當弓弭為骨片等片狀物制成時,往往兩兩成對粘接在一起,同時其末端需刻出凹槽以友善系弦(圖7)。考古資料顯示,完整骨弭一般長約22-33、寬1.6-3.0、厚0.2-0.5厘米,骨簽的尺寸與其差異很大,對此于志勇先生解釋為此批骨簽大部分可能為修理弓弩之後廢棄的骨弭殘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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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弓弭及其與弓的位置關系

這種解釋也有一些疑惑之處,如骨簽銘文是何時刻上去的。

骨簽銘文内容包括弓弩的制作機構、編号、張力和射程等重要資訊。如果骨弭銘文是在弓弩最初制成和通過張力射程測試後所刻,即在骨簽對應的骨弭缺口附近刻字,而該處需要捆綁系繩,待其廢棄時再裁取骨弭末端來收集骨簽,恐怕文字内容會有所磨損,而未央宮出土骨簽的銘文大部分較為清晰,内容完整。退一步說,如需在弓弭上刻字,出于正常習慣,亦當刻于相對穩固、遠離缺口的弓弭中下部,而非容易折斷磨損的“骨簽”所在部位。最後,從目前的考古資料來看,還沒有發現帶有銘文的完整骨質弓弭,考慮到出土骨簽的龐大基數,若刻字骨質弓弭真實存在的話,不應至今沒有出土先例。

若是廢棄後才刻寫,首先依常理,似無必要在“廢棄”、“無用”的弓弭殘片上刻字;再次,若弓弭已經殘損不能再正常使用,恐怕無法采集到張力和射程資料;第三,雖然捆紮的繩子已經朽沒,但骨簽出土時仍有部分背靠背粘連在一起、成對出現的現象,若骨簽本身為廢棄物,當無成對捆放的必要。最後,骨簽的出土位置大多分布在房内和房子牆體附近,而非灰坑或地層中,可推測骨簽原本應被規則放置并妥善保管(發掘者推斷其原本應放置于靠牆而立的架子上[13]),如此大量的骨簽集中出土于三号建築遺址,在未央宮宮城中使用一組房屋單獨存放廢棄物的可能性微乎其微。

二、骨簽性質考

于志勇先生在《漢長安城未央宮遺址出土骨簽之名物考》一文中,通過廣泛收集整理新疆、内蒙古、陝西等地的骨弭出土資料,經過對比分析,認為骨簽與骨弭系弦端在加工痕迹、形狀、尺寸等方面有諸多相似之處。筆者認為,骨簽與骨弭确有一定關系,但并非骨弭本身或骨弭殘片,而是刻意截取的骨質弓弭末端标本,該标本記載了骨弭的編号、制作、張力和射程資訊,儲存了骨弭較為複雜的末端形狀及骨料的質地顔色等資訊。西漢政府儲存如此大量的骨簽檔案,目的在于為更換弓弭及校驗弓弩張力時提供實物參考,進而保證高精端兵器的品質并加強對先進兵器的管理。該觀點在骨簽的形制、銘文及出土地點等方面均存在一定證據,陳述如下。

(一)弓弭末端對弓弩整體張力的影響

弓弭的主要作用在于增加弓身末端的張力,故在計算弓弩實際張力時必須将弓弭提供的部分張力計算進去,同時骨弭本身較狹長,為了最大化的利用其彈性,用以系弓弦的缺口一般設計在骨弭的上半部分近末端處,故弓弭末端部分的形制尤其是系弦缺口的位置對于整個弓弩的張力系數都有一定影響,是以在計算弓弩實際張力時需要考慮弓弭末端部分的具體資料。

大陸古代測算弓弩張力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分别是“垂重測試法”和“杠杆測試法”[14]。 “垂重測試法”,即在弓弦上挂重物,直至弓體滿弦,此時重物的品質即為弓弩的張力。該測量方法導緻大陸古代長期使用重量機關作為弓弩張力的計算機關。

“杠杆測試法”最早出現于明代宋應星的《天工開物》:“凡試弓力,以足踏弦就地,秤鈎搭挂弓腰,弦滿之時,推移秤錘所壓,則知多少。”[15]可見其應用了杠杆原理,“杠杆原理”本身發現甚早,《墨子》中就有相關記載[16],是以“杠杆測試法”的實際使用年代很有可能早于明代。在政治統一,技術進步且戰事頻繁的西漢時期,無論采用何種方法來測試弓弩張力,都應該達到一定技術高度,能夠做到相對精确,可以測算出弓弭末端部分對整個弓弩張力系數的影響,這就為将弓弭末端加入弓弩張力計算系統提供了技術支援和可行性。

(二)儲存弓弭末端樣本的意義

弓弩是大陸古代最重要的遠端兵器,漢代對弓弩的保管養護頗為重視,在出土簡牍中多次出現對破損弓弩進行修繕的資訊,如在居延簡中就有“官六石第一弩,今力四石卅斤,傷兩淵,可繕治”[17]的記載,在修繕過程中,弓弭末端樣本的作用尤為重要。

首先,弓弭作為複合弓上的附加部件,形狀狹長又為骨質,相對于較堅韌的弓身和弓弦部分來說,使用壽命較短,在使用頻繁、經常受力的情況下很容易出現斷裂、磨損等現象,這種情況下如果用以替換弓弭的形制,尤其是末端的系弦位置較原配弓弭變化較大的話,就必然會影響弓弩張力的準确性,進而影響整個兵器的使用品質,故儲存制作之初弓弭的樣本是非常有必要的。

其次,弓弩的弓身和弓弦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後,其形制結構也會出現一定變化,進而導緻弓弩張力系數的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為了保障使用品質,弓弩也需要進行一定的檢查校驗,也就需要用到原始弓弭樣本進行參考。

通過觀察可知,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出土骨簽有相當一部分存在兩個甚至多個缺口,如3:13274号簽:3:13355号簽(圖8),這和正常骨弭末端隻有單一缺口的現象存在較大差異,引起筆者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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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多缺口的骨簽

關于漢代如何對複合弓弩張力系數作局部調整的具體方法,史料上并沒有詳細記載,但我們可以參照現代複合弓來進行分析,現代複合弓多在弓身兩端裝有被稱之為“滑輪系統”的輪狀結構(圖9),可以通過其對整個複合弓的張力系數進行局部調整,該方法從原理上講就是通過改變弓弦的拉伸度以改變其彈力,進而進一步改變整個弓弩的張力系數,從科學性及可操作性上來講,這種做法在古代也應為最優方法,但漢代複合弓上并沒有所謂“滑輪結構”出現,想改變弓弦拉伸度的唯一方法就是改變弓弦在弓身兩端的系弦位置,即改變弓弭末端缺口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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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現代複合弓及其兩端的輪滑系統

這也就解釋了為何部分骨簽會有兩個或多個缺口。筆者認為其可能由兩種原因導緻:第一,弓弩在制作過程中有可能經過數次校對核算,在校準中為保證張力系數準确,需在弓弭末端處改變最初系弦位置,這就導緻骨簽作為其後來截取的骨弭末端樣本,其上存在兩個或多個半月形缺口;第二,弓弩在經過一段時間的使用後,其各部位的形制結構也會出現一定的變化,進而導緻弓弩張力産生變化,同時弓弩的弓身和弓弦部分用料相對講究,制作工藝亦頗複雜,如在《考工記》中就有“材美,工巧,為之時”[18]的記載,這就導緻其不易替換,而骨弭則相對用料節省,制作簡單,故可以通過改變弓弭末端系弦處缺口位置來達到保持弓弩原有張力系數的目的,做到即保證品質又節省成本,而這種改變也自然而然的會展現在相對應的骨弭末端樣本即骨簽之上。綜上所述,筆者認為部分骨簽上存在兩個或多個缺口的現象為弓弩在核準校對時,為保證張力準确,對原始缺口位置進行調整所緻,這也為骨簽性質的判定提供了新的證據。

關于為何僅僅保留弓弭末端樣本而非整個弓弭來作為參考,筆者認為一方面這和該批弓弩所用弓弭的規格較統一有關,弓弩的張力主要由弓身及弓弦部分所提供,弓弭的作用僅為在此基礎上增加張力,故不同規格弓弩的主要差異應在弓身及弓弦部位,若其由同一或幾個工藝相近的生産機構所生産的話,其弓弭部分的大體尺寸和形制有一定可能為一緻,僅在末端的系弦位置依不同實際情況作較小調整,未央宮骨簽中刻文為“服弩”、“大黃”、“乘輿”等不同種類弓弩及不同弓弩張力資料的骨簽形狀、尺寸均差别不大便可證明此點,在這種情況下,僅保留弓弭末端的關鍵部分作為樣本即可達到“牽一發而動全身”的目的;另一方面,此批骨簽用料甚精,而骨料又是古代的重要生産原料之一,若隻截取骨質弓弭末端的話,其餘部分可以留為他用,也起到了節省生産資料的意義。

此外,西漢中央政府儲存一批骨質弓弭末端樣本也有一定的政治意義。

首先,這樣可以加強國家對先進兵器的管理。弓弩等遠端兵器在漢代具有重要地位,制作過程耗費甚多人力物力,中央政府對其使用流通管理嚴格,據文獻記載,惠帝時期“遣禦史監三輔郡”,“所察之事凡九條”[19],其中就有“弩力十石以上”這一條,即政府規定平民不可攜帶張力十石以上之弩弓;居延、敦煌等地出土的漢簡也顯示,漢代對弓弩性能、庫存數量等有着嚴格的管理,如一枚居延漢簡就記載有“随即下所在亭,各實弩力石射步數,令可知奮事詣官,會月廿八日夕須以集,為垂相王抑治事,課後不如會日者必報毋忽如律令。”[20]表明西漢中央政府會定期派專人到各地軍隊中對弓弩的性能進行核實,對沒有及時上報者還會嚴肅處理。

其次,這樣也可以加強對弓弩相關生産部門産品品質的監督。漢代的銅器、漆器、金銀器等手工業産品中廣泛存在着“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現象,就是在器物上銘刻制造者的機關姓名等資訊,政府借此可加強對産品品質和工匠績效的監督。在兵器上也存在這一現象,如未央宮内出土的5号弩機銘文就記載有工官及編号[21],河南張灣漢墓出土銅弩機銘文“永元六年考工所造八石,郭工吳孟作,造工王山,太仆監古工掾,令伧,丞詩,掾,史旦主”[22],更是詳細記載了工匠及官吏名,這與未央宮骨簽所反映資訊極其相似,由此看來,若骨簽為精銳弓弩骨弭的末端标本,西漢中央政府就可以通過儲存這批記載有生産者資訊的樣本來達到監督産品品質的目的,這也完全符合漢代盛行的“物勒工名”制度。

(三)骨簽的銘文内容分析

首先,骨簽銘文中出現的“服”、“大黃”、“乘輿”等弓弩名稱,等級均較高。李均明先生認為 “‘服弩’猶言‘服兵’、‘服劍’之類,乃指随身佩帶之弩”[23]。“大黃”亦為弩的名稱,如《史記 李将軍列傳》載:“廣乃令持滿毋發,廣身自以大黃射其裨将,殺數人,胡虜益解”[24]一句。孫機先生認為黃連、桑柘等制作弓弩的材料,其色澤發黃,“大黃”之稱,或與采用此類材料有關[25]。《尹灣漢墓簡牍 武庫永始四年兵車器集薄》記載 “乘輿弩萬一千一百八十一”[26],“乘輿弩”即指皇帝或皇室專用之弩。由此可見,骨簽應為西漢較進階弓弩的檔案資料。

銘文中見到的“河南”、“南陽”、“颍川”等大型工官或“光祿”、“衛尉”、“少府”等中央官署及其屬官,其級别均較高,從已知考古資料和文獻記載可知,這些機關的産品均有很大部分直接上交中央政府,規格頗高,若骨簽對應的弓弩為其生産,則應為“精兵強弩”一級的上乘兵器,自然有資格留存資料制作檔案。尤為重要的是,骨簽銘文中還出現“内官”一職,如3:01514号簽“四年内官第百卅五”,“内官”為“少府”屬官之一,其職責據《漢書 律曆志》為“度者,分、寸、尺、丈、引也,是以度長短也。……職在内官,廷尉掌之”[27],可知“内官”有管理量度一類的職責,若骨簽為骨弭末端樣本,其與量度關系則不可分割,就恰好處于“内官”的管轄範圍。

骨簽和骨弭一緻,兩兩相對成為一組,2組4枚構成一套使用,即應為兩枚包含不同資訊的右簽和兩枚包含資訊不同的左簽為一套,即一枚編号類骨簽(左簽),加上一枚代表弓弩張力的“力”字簽(左簽),對應加上一枚表示弓弩射程的 “射”字簽(右簽),最後加上一枚制作機構類骨簽(右簽),如此搭配,即做到了形制上兩兩相對,又能完整反映弓弩具體資訊(圖10)。如此數量龐大的骨簽資料庫,其相對應的弓弩上也應該有相應的資訊,以便查找。考慮到骨簽的張力和射程是弓弩作為兵器的重要機密資訊,且目前出土的骨弭和弓弩上沒有記載有這類資訊,又考慮到不同制作機構工藝存在差異,要想和龐大的骨簽資料庫相對應,弩上至少需要刻上工官名稱和編号。據《漢長安城未央宮》一書發表的資料[28]和吳榮曾先生的整理[29],西漢弓弩的零部件,如弩郭、弩機牙、弩機栓塞等,多有南陽、河内等工官加上“第幾”等數字的刻文,如未央宮出土的5号弩機銘文“南陽工官第二千二百一十四”[30]。已經公布的資料,雖然未見與未央宮出土弓弩完全一緻的數字,但其從第幾到幾萬的資料範圍與弓弩上的數值範圍相合,考慮到骨簽龐大的數量,也許會有完全相同的數字。我們可以推測,如有弓弩需要到未央宮查找檔案,隻需依照其上的工官名稱和編号這兩個關鍵詞,便可較為快速的找到其相對應的骨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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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骨簽組合方式推測

骨簽作為弓弩檔案,其所記載的資訊具有一定的保密性質。對比同時期弓弩其他部位的銘文,可以看出骨簽記載的多餘内容基本上是弓弩的張力、射程等核心精确資料。《漢書·晁錯傳》中記載:“勁弩長戟,射疏及遠,則匈奴之弓弗能格也。”[31]意即匈奴之弓遠不如漢弩,漢弩的制作技術以及由張力和射程等關于殺傷力的核心資料,自然是需要保密的資訊,不得為敵方獲悉,是以,劉振東先生認為記載機密資訊的骨簽是挂在弓弩上的标牌,似不合常理[32]。

在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存出土骨簽中還發現6368枚空白無字骨簽,數量巨大,局部形态不一,筆者推測其并非完全是“備用簽”[33],也可能有相當一部分屬于正式的骨弭末端樣本。未央宮出土骨簽數量巨大,部分骨簽在包含資訊上有沖突之處,:3:24677号骨簽,銘文“二千七十□寺工第八十五”,同時包含制作與編号兩類資訊,又:3:00495号簽“永光四年光祿弩官郎中晏工輔繕力六石”,同時包含了制作與張力兩類資訊,按照規律,這是不同的兩類資訊出現在同一枚骨簽上,筆者推測,如有類似情況出現,僅用三枚骨簽即可表達出全部資訊,而已知弓弭樣本為四枚一組,隻能用空白骨簽補足餘下一枚,這種現象可能是各生産部門标準不一造成的。

(四)骨簽的出土地點

絕大多數骨簽均出土于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中(圖11),結合前文對骨簽的分析,筆者認為該處當為較特殊的倉儲類遺址,其用途為保管存放骨弭末端樣本——骨簽,同時為部分骨簽所對應的弓弩進行弓弭更換或複核張力等活動提供場所。首先,該建築遺址曾受到較嚴密的軍事防衛。從整個遺址的平面布局來看,該遺址封閉性較強,僅設4個門道,而面積最小的F7房址及F8房址扼守主要門道,當為“門房”或“傳達室”一類的存在,同時在F3房址的北門兩側各出土有一鐵戟,似為衛士所持兵器,在遺址東牆及北牆護坡附近發現大量鐵質铠甲殘片,也說明遺址内曾有披甲兵士駐紮,院牆附近還出土有一些鐵蒺藜,說明該遺址附近曾布有防衛性質的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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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 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平面圖

其次,從建築結構來看,該遺址符合骨簽的儲存要求。該建築遺址内部房址較多,各房址空曠寬敞,形制近似,除F3房址和F6房址另辟北門外,其餘房址均隻留一南門,這很适合做存放物件的倉庫——即便于分門别類,又便于看管保護。但從建築構造尤其是壁柱密度和牆體厚度方面來看,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又完全不同于已發掘清理的武庫遺址和桂宮三号建築遺址等漢代典型庫房遺址,這似乎說明該遺址為某種特殊的庫房類建築遺址。而骨簽本身數量巨大,出土情況又顯示其很可能置于靠在牆邊的架子上,這就需要相對寬闊的儲存空間,同時骨簽品種衆多,也需要數量較多的庫房以便分類放置,但骨簽不同于兵器等物品,并不需要過于繁雜的養護措施,是以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作為骨簽的儲存之所,其建築構造會較簡單實用。

最後,遺址内出土了較多生産工具,包括石磨、砺石及鐵制的鑿、斧、鏟、錐形器、刮刀、直柄小刀等,以及一些弩機及弩機部件等遺物,這似乎說明,該建築内曾進行過加工或修繕弓弩部件的手工業活動。若該建築為存放骨簽之所,再考慮到骨簽作為樣本,在使用時需要與實物近距離比對的特點,很有可能部分弓弩在進行張力複核或更換骨弭時要關顧此處,這也就不難解釋為何會有大量生産工具和弓弩部件出土于遺址内。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當為較特殊的倉儲類遺址,即存放骨弭末端樣本——骨簽之處所,同時該建築也可為樣本所對應的弓弩進行弓弭更換或複核張力等活動提供場所,這種觀點也可與前文關于骨簽性質的推斷互相照應。

此外類似的骨簽還少量出土于武庫四号建築遺址和漢長安城城牆西南角,這說明骨簽具有一定流動性,筆者認為,這種現象恰恰證明了骨簽的性質,即骨簽作為骨弭末端樣本,在弓弩修複或校驗時應做到樣本與實物近距離比對,而武庫作為漢長城内最主要的兵器存放地點,其順理成章會成為骨簽的出現地點之一,漢長安城城牆作為城市防衛的重要屏障,也會存在大量弓弩等遠端兵器,故出現類似骨簽也極有可能。值得注意的是,武庫四号建築遺址出土骨簽按形制可分為兩型,其中除了與未央宮三号建築遺址出土骨簽形制相似的“短而厚實”的骨簽,還有一種形制差異較大的“長而輕薄”的骨簽,觀察武庫骨簽的銘文可知,前者銘文的大緻結構内容與未央宮骨簽無異,而後者銘文中卻有“梗榆”這一未央宮骨簽銘文中未出現的弓弩名稱[34],筆者認為,這說明了此種弓弩所配的弓弭與“大黃”、“乘輿”、“服弩”等弓弩在形制上存在差異。

注釋:上下滑動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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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劉振東,張建鋒.西漢骨簽的幾個問題[J].考古與文物,2006(3):60.

[33]劉振東,張建鋒.西漢骨簽的幾個問題[J].考古與文物,2006(3):58.

[34]中國社會科學院考古研究所.漢長安城武庫[M].北京:文物出版社,2005:121.

圖文:盧烈炎

責編:董永嘉

編務:劉 微

稽核:林必忠

作者簡介:盧烈炎,重慶市文物考古研究院考古研究所,文博館員。

轉載自:重慶考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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