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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進一步向日本追索文物?

1.文物追索的難點我之前在知乎貼過多次,再重複一遍

自近代以來,國際社會就開始嘗試通過國際條約的方式來保護文物,防止其遭受盜竊、盜掘和非法跨境交易并促進其返還原屬國。經過幾十年的努力,目前主要有适用于戰時文物保護及返還的《關于發生武裝沖突情況下保護文化财産的公約》,簡稱“1954年海牙公約”,共有123個締約國;适用于和平時期文物保護及返還的《關于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财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簡稱“1970年公約”,共有125個締約國;為補充1970年公約不足而制訂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關于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簡稱“1995年公約”,共有32個締約國。此外,《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簡稱“打跨公約”,共有118個締約國,也延伸到文物領域。其中,1970年公約由于對促進各國完善相關國内立法并建立國際合作執法機制、提高各國群眾的文化主權和文物保護意識都起到了其他公約無法比拟的作用,獲得了“文化财産國際立法裡程碑”的盛譽。與此同時,自聯合國成立以來,聯大也通過諸多涉及文物保護與流失文物返還的決議。這些決議雖因不具備直接的法律限制力而被冠以“軟法”之稱,但因聯大所具有的廣泛代表性、權威性,對于敦促各國完善、改革其國内立法與執法,加入相關國際公約,推動國際文物法律和社會環境朝着公平、正義的方向演進起到了曆史性作用,産生了深遠的影響。

但是,即便如此,一則這些公約不具溯及力,依據“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現有國際公約對19世紀中後期至20世紀40年代大陸遭受侵略這段時期因戰争而流失海外的文物不具實際可适用性;二則,除1995年公約外,大陸都隻是作為後來者加入,而未參加公約的起草,是以我們的國家利益訴求在公約中沒有得到更充分的展現。三則,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由于這些公約自身的不足,譬如公約語義含混、普遍缺乏具體的實施機制和限制機制,對和平時期防止文物流失和促進文物返還的實際執行效果自然不彰。—— 節選自《加強國際合作 促進流失文物返還》

如何進一步向日本追索文物?

2.關于近代日本侵略者從中國掠奪走的文物,數量衆多。2012年的時候,曾經出版過這樣一套書

如何進一步向日本追索文物?

這是抗戰勝利之後國民政府教育部清理戰時文物損失委員會編制的,收錄了1895年甲午海戰

後至1945年抗戰勝利間因各種原因流入日本的中國珍稀文物15245件,當然這隻是冰山一角,當年清理戰時文物損失委員會統計得出,在1937年至1945年間,中國各地被日軍劫掠和毀壞的曆史文化古迹741處,書畫類1.5萬多件,古器物類1.6萬多件,碑帖類9300多件,珍稀書籍類300萬冊,檔案類60多萬件。但是,這仍非流失日本中國文物的全部,僅僅是冰山一角。

3.抗日戰争結束之後,日本作為戰敗國,先後歸還了六批掠奪自中國的文物,但是為數不多、品質不精,目前收藏于台北故宮博物院。

如何進一步向日本追索文物?

4.我自己認為,想要完成文物追索大業,目前當務之急是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繼續搜集情報,建立起一個較為詳細的清單,并且形成資料庫。有了單子,下一步就能進行有針對性的追索行為。這項工作應該由中國政府、民間力量和在日如“中國文物返還運動推進會”這樣的機構聯手進行。

δ.中國文物價格在國際市場居高不下,是因為中國經濟發展産生了大量富豪,他們願意用流失文物來妝點自己的收藏室,這一行為反過來又影響到一些高品質的中國流失文物出現在拍賣市場上,由中國政府主導的文物返還行為并不是主要影響因素。中國的文物返還自抗戰勝利以來一直在進行,但是中國文物國際市場價格的走高是近十幾年來的事情;而且文物返還要求強烈的國家,如埃及、土耳其、希臘,也未出現因政府主導的文物返還導緻文物價格暴漲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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