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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旅部要求演出經紀人員參與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學時

作者:藍鲸财經
文旅部要求演出經紀人員參與繼續教育,每年不少于20學時

藍鲸教育4月19日訊,昨日文旅部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其中要求,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次年開始,持證人員每年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得少于20個學時。

文旅部表示,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隊伍建設,提高演出經紀人員規範化管理水準,起草了《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管理制度(試行)》,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回報截止到2022年4月25日。

《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中特别指出,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持證人員應當自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次年開始,每年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得少于2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繼續教育活動每個學時至少45分鐘,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确認。2022年前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應當自2022年起完成繼續教育。

此外,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

根據文化部印發的《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辦法》,演出經紀人員包括在演出經紀機構中從事演出組織、制作、營銷,演出居間、代理、行紀,演員簽約、推廣、代理等活動的從業人員;在縣級文化主管部門備案的個體演出經紀人。

附《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演出經紀人員教育教育訓練,提升演出經紀人員政治素養和業務水準,根據《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适用于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持證人員(以下簡稱“持證人員”)。持證人員應當适應崗位需要和職業發展要求,積極參加各類繼續教育,完善知識結構、增強創新能力、提高專業水準。

第三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政治建設為引領,以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分類指導、統籌推進、按需施教,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和前瞻性。

第四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統籌規劃、分級管理的工作機制。文化和旅遊部負責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負責對本地區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内容應當包括職業道德素養、法律法規基礎、演出市場政策、演出經紀實務等。

第二章 組織管理

第六條文化和旅遊部對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和監督管理,具體包括:

(一)制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

(二)搭建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學習與管理平台,建立持證人員教育訓練檔案;

(三)組織開展繼續教育教育訓練;

(四)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組織管理的其他職責。

第七條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制度總體要求,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活動,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應當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費用。

第八條行業協會可以根據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制度總體要求,開展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活動。行業協會開展繼續教育活動,應當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範圍、内容、收費項目及标準等情況,建立教育訓練檔案,如實出具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鼓勵行業協會舉辦公益性繼續教育活動。

第九條用人機關應當保障持證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為持證人員參加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鼓勵用人機關結合本機關實際開展多種形式的繼續教育教育訓練。

第十條持證人員應當自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次年開始,每年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完成的繼續教育課程不得少于20個學時的繼續教育。2022年前取得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的,應當自2022年起完成繼續教育。

第十一條持證人員可根據自身情況自主選擇參加各地方文化和旅遊部門、行業協會或用人機關組織的繼續教育活動。繼續教育活動每個學時至少45分鐘,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确認。

第三章 記錄與應用

第十二條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實行學時記錄制度,每年為一個記錄周期,從1月1日起至當年12月31日止。

第十三條繼續教育學時為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開設的線上繼續教育和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用人機關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累計學時。

第十四條持證人員參加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行業協會和用人機關組織的其他繼續教育的,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通過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管理與服務平台填寫繼續教育教育訓練記錄,并送出相關證明檔案。

第十五條持證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教育訓練;

(三)其他嚴重違反繼續教育制度的。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應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對演出經紀人員實施分級分類管理、信用評價、獎勵優秀、表彰先進等的重要參考。

用人機關應當建立本機關演出經紀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把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本制度由文化和旅遊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制度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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