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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狼圖騰》作者作序的《重返狼群》一書你可能沒看過,但電影《重返·狼群》一定看過吧?近日,北京知識産權法院就審結了一起關于《重返狼群》專有出版權侵權糾紛案。

下面跟着小知一起來看看案件詳情吧~

案 情 簡 介

長江文藝出版社與龔某(筆名李微漪)簽訂涉案合同獲得圖書《重返狼群》(簡稱《重》書)的專有出版權,期限自圖書出版之日起5年。

長江文藝出版社正式出版《重》書期間,發現市面上有一本安徽少兒出版社出版的圖書《讓我陪你重返狼群》(簡稱《讓》書),與其出版的《重》書内容基本相同。長江文藝出版社認為龔某授權安徽少兒出版社出版的《讓》書,侵犯其專有出版權,故訴至法院請求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等。

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一審判決認定《讓》書系改編作品,其出版發行時間位于長江文藝出版社對《重》書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有效期内,認定龔某委托安徽少兒出版社出版《讓》書構成侵權,故判決龔某、安徽少兒出版社賠償長江文藝出版社經濟損失5萬元。龔某、安徽少兒出版社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釋法

龔某在後創作的《讓》書系在《重》書基礎上經過删減、改寫、增新等二次創作形成的針對青少年讀者群體的不同表達,屬于對《重》書改編形成的新作品。但是,龔某對《讓》書這一新作品行使權利并非沒有限制。

根據著作權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産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這就意味着,龔某授權安徽少兒出版社出版《讓》書,不能侵犯長江文藝出版社對《重》書享有的專有出版權。本案中,龔某、安徽少兒出版社均上訴主張一審判決對于《重》書的出版時間認定錯誤,認為《讓》書出版時間與《重》書的專有出版權期限不存在重合,故而認為不構成侵權。

北京知識産權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涉案合同第一條第1款“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将上述著作的中文簡體字文本單行本以圖書形式的國内出版發行專有使用權授予乙方”以及第九條第2款“本合同須經雙方簽字蓋章,正式簽訂日期為2012年4月11日,自上述著作出版之日起計算,有效期5年”的約定可知,長江文藝出版社對《重》書享有的專有出版權自《重》書出版之日起滿5年截止。

是以,對于《重》書出版時間的認定,決定着長江文藝出版社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截止時間的确定,進而影響着是否構成侵權的判斷。為此,需要先行明晰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的含義。根據著作權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本法第二條所稱的出版,指作品的複制、發行。”雖然該規定是針對著作權法第二條作出的解釋,但由于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等其他條款中同樣存在“出版”一詞。故根據法律解釋文義表述同一的原則,應當适用相同的解釋。而根據著作權法第十條的規定,複制權是以印刷、影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發行權是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制件的權利。

據此可知,著作權法意義上的出版,是指将作品制作成一定數量的複制品并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的行為。是以,即便是所謂的“樣書”,隻要是出版者依法複制并向公衆提供的作品,亦屬于出版行為的範疇。

具體到《重》書出版時間的認定,雖然根據出版行業慣例,圖書版權頁記載的出版時間一般隻精确到某年某月,并不會具體到某日,但是,本案确定《重》書的實際出版時間,目的在于确定《重》書專有出版權的截止期限,這與在圖書版權頁上記載出版時間的行業慣例方式并不沖突。

本案中,《重》書版權頁記載其出版時間為2012年7月,但根據河北衛視欄目現場展示和推薦《重》書的事實可知,至少在2012年6月20日欄目錄制之時,《重》書已經實際出版。而在現有證據尚無法證明《重》書存在早于2012年6月20日出版的确切日期的情況下,一審判決認定《重》書的實際出版時間為2012年6月20日,并據此确定長江文藝出版社對《重》書享有專有出版權的截止期限為2017年6月19日并無不當。

基于以上分析可知,認定《讓》書是否侵犯《重》書專有出版權的關鍵,即在确定《讓》書的出版時間是否在《重》書專有出版權期限内,即确認《讓》書是否在2017年6月19日已經出版。

本案中,《讓》書版權頁記載的出版時間為2017年6月,長江文藝出版社于2017年5月25日從當當網訂購《讓》書,當當網于2017年6月8日開具發票。是以可以确認《讓》書在2017年6月19日《重》書專有出版權截止之前已經出版,故龔某授權安徽少兒出版社出版《讓》書的行為已經構成對長江文藝出版社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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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官 提 示

專有出版權來自于著作權人将其享有的複制權、發行權的專有讓與。在出版合同授權的地域、期限内,包括著作權人在内的任何人不能再以相同方式出版發行同一作品。而且,由于著作權人已經将其複制權、發行權暫時性讓與出去,著作權人便不能再将此權利授予他人。

本案中,《讓》書雖是同一作者龔某對《重》書改編形成的新作品,但是鑒于龔某已經将《重》書的專有出版權授予長江文藝出版社,故其行使演繹作品著作權時亦應當以不侵害長江文藝出版社對《重》書享有的專有出版權為前提。

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來源:知産北京

以案釋法|《重返狼群》“一書多投”?小心專有出版權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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