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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夜敲門無人應答,男子随手扔塊磚頭砸死人,一審被判七年

作者:善下而成海

陝西寶雞的武某,因在家中朝着門口的位置扔了一塊磚頭,砸到了人并緻其死亡,亂扔東西的後果很嚴重,武某一審被判了七年......

深夜敲門聲

2015年12月4日23時許,正在睡夢中的武某,聽到有人敲門。深夜時分已是十分寂靜,巨大的敲門聲顯得格外刺耳,武某頓時便被驚醒了。

2015年深夜敲門無人應答,男子随手扔塊磚頭砸死人,一審被判七年

圖檔與文中案例無關

妻子王某也醒了,二人便起床在自家院内多次詢問,但對方卻并未應答,隻是不停地敲門。這麼晚了會是誰呢?也不答話,敲門還敲得這麼急促,武某便打算出去看看。

可王某卻攔住了丈夫武某,提醒武某說,這麼晚了有誰會來敲門啊,如果是熟人或鄰居,為何不答話呢?隻怕是有人上門鬧事吧。

武某想了想覺得妻子說得有理,自己不久前因為工作上的事确實得罪了人,該不會是對方找上門來伺機報複吧。安全起見,夫妻二人并未開門,妻子王某便報了警。

報警之後等待民警處理,是個理智的選擇,耐心等待民警趕到現場,也就真相大白了。可武某卻有些等不及。

不知是好奇心的驅使,還是武某過于擔心有人上門鬧事、報複。随着敲門聲越來越急、越來越大,武某便上到了自家平房頂上,打算從房上檢視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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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天色太黑,武某壓根看不清門口的情況,便再次大聲詢問對方是誰,便要求對方别再敲門了,但對方還是沒有應答,仍在繼續砸門。

武某有些不耐煩了,便撿起了用來壓電線的半塊磚頭,扔向了大門口的位置。聽到一聲響之後,就聽不見敲門聲了。

武某便從房上下來,回到了院子裡,敲門聲是沒有了,卻聽到了門口的呻吟聲。于是武某便和妻子一同打開門來檢視。

這才發現一個60歲左右的婦女躺在門口,口中流血,并不斷地呻吟着。“壞了,砸到人了!”武某立即撥打了120急救電話。民警和120急救人員先後趕到現場,武某向民警反映了當時的情況,并陪同傷者前往醫院救治。

一審被判七年

12月5日上午9時許,傷者經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系受鈍器損傷頭部緻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随手扔了塊磚頭竟然砸死了人,武某夫婦頓時有些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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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者不是别人,正是同村村民李某的母親郭某。案發後,經過村裡的協調,武某的妻子王某與死者的兒子李某達成了協定,賠償其經濟損失八萬元,李某也表示諒解。

武某則因涉嫌過失緻人死亡罪,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偵查終結後,檢察機關也以該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訴。

武某對案發過程及檢察機關的指控均無異議,并表示十分懊悔。但一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卻出乎武某及其妻子的意料。

一審法院認為,檢察機關所指控的過失緻人死亡罪的罪名并不成立。

被告人武某在聽到門口有人敲門的情況下,站在平房上面向門口位置扔下磚頭,造成被害人頭部因重型顱腦損傷而死亡,主觀上明知站在平房上面向下扔磚塊會造成他人傷害,卻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持放任态度,導緻被害人死亡,其行為屬于間接故意,依法構成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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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變化對武某的量刑可是有着很大的影響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是過失緻人死亡罪的話,其量刑區間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在三年以下處以刑罰。

但如果是故意傷害罪的話,武某的行為又造成了郭某死亡的結果,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緻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起點就是十年。

但一審法院認定武某的行為不是過失犯罪,而是間接故意的故意傷害罪,且緻一人死亡,具有結果加重情節,應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量刑區間處以刑罰。

鑒于武某在案發後,明知公安民警正趕往現場,非但沒有逃離,反而積極主動地撥打120,并主動向辦案民警交代案情,構成自首,可依法減輕處罰。并且在案發後,積極賠償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

最終以被告人武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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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依法改判

面對一審判決結果,武某及其妻子王某都傻眼了,并且十分不解,偵查機關、公訴機關都是以過失緻人死亡罪認定的,而且對方也諒解了,為何一審法院卻認定是故意傷害罪呢?武某覺得自己根本就沒有傷害對方的意思啊!

武某提起了上訴,并提出一審法院認定其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定性錯誤,其行為應當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在司法實踐中,過失犯罪與間接故意的犯罪,從其行為表現上來看雖然有些相似之處,但還是具有明顯的差別的。

故意傷害罪中的間接故意,是行為人雖然并不積極追求傷害結果的發生,但主觀上,對傷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放任态度的,是無所謂的。雖不積極追求,但也并不排斥。

但過失緻人死亡罪,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其行為可能導緻死亡結果的發生,但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到這一損害結果,或者雖然預見到了,但輕信可以避免。

但不管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輕信可以避免的過失,行為人主觀上都是不希望損害結果的發生的,其主觀心态上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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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是這兩個罪名之間最大的差別。具體到本案中,武某到底是故意傷害罪,還是過失緻人死亡罪,關鍵就在于武某對郭某死亡的結果,是否排斥。

經過二審法院的仔細詢問,并分析在案證據以及武某當時所處的環境,法院認為,武某在夜晚淩晨時分,聽到有人敲門并多次詢問無人應答時,害怕有人找其報複,而從其自家平房房頂向大門口扔磚頭,緻被害人死亡的的行為,應當屬于疏忽大意的過失,其行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結合武某扔磚頭之前,其妻子已經報警,武某也明知警察稍後到場。據此也可認定,武某向門口扔磚頭的目的,是為了吓唬對方,但對于其死亡結果,是排斥的,并不希望其發生。

武某與郭某并無仇怨,事發當時,武某也并不知曉門口敲門者是何人。在當時的狀況下,武某沒有理由,也絕不希望自家門口會無端出現流血事件,甚至發生命案。

是以一審法院認定武某構成故意傷害罪的定性不當,未能準确分析武某對郭某死亡結果的出現,是出于何種心态,應依法予以糾正。武某的行為,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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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根據案發時的背景,武某身處自家院落中,又是深夜時分,聽聞急促的敲門聲之後,卻無法得到對方的應答,又恐是他人報複,再次環境下,内心存在恐懼是人之常情。

在此恐懼心理下,其朝自己門口扔磚頭的行為,更多的是出于防衛意圖(雖然并不屬于法律意義上的正當防衛),而非加害意圖,據此也可認定,其主觀惡性不大。

據死者郭某的兒子李某稱,事發當日,其母親走失(但據李某稱,郭某平時精神狀态并無異常),郭某因何會在淩晨時分敲打武某家門,又為何在面對武某夫婦詢問時并不作答,因郭某已經死亡,無法認定。

也正是基于郭某的這種行為,對武某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響,雖然無法完全将其認定為被害人的過錯,但據此也可印證,武某的主觀惡性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

綜合以上分析,二審法院最終認定,武某構成過失緻人死亡罪,結合社群影響評估意見,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群不會産生重大不良影響,故對其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五年。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來源:寶雞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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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本來完整的兩個家庭,卻因為半塊磚頭,母親殒命,丈夫被判刑。

案件雖然告一段落,但郭某到底為何隻敲門不作答,仍然是個疑問。如果郭某做個回應,本案或許完全可以避免。

而武某的行為,該如何評價呢?深夜敲門聲,對方還不吭聲,隻顧一直敲,估計換誰,心裡也多少有點發怵,更何況武某本就擔心因得罪他人的事而被人上門報複。

這樣的心理可以了解,但既然是報了警,那就耐心等待警方處理吧,非得上房檢視,還扔個磚頭,結果悲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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