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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深夜敲门无人应答,男子随手扔块砖头砸死人,一审被判七年

作者:善下而成海

陕西宝鸡的武某,因在家中朝着门口的位置扔了一块砖头,砸到了人并致其死亡,乱扔东西的后果很严重,武某一审被判了七年......

深夜敲门声

2015年12月4日23时许,正在睡梦中的武某,听到有人敲门。深夜时分已是十分寂静,巨大的敲门声显得格外刺耳,武某顿时便被惊醒了。

2015年深夜敲门无人应答,男子随手扔块砖头砸死人,一审被判七年

图片与文中案例无关

妻子王某也醒了,二人便起床在自家院内多次询问,但对方却并未应答,只是不停地敲门。这么晚了会是谁呢?也不答话,敲门还敲得这么急促,武某便打算出去看看。

可王某却拦住了丈夫武某,提醒武某说,这么晚了有谁会来敲门啊,如果是熟人或邻居,为何不答话呢?只怕是有人上门闹事吧。

武某想了想觉得妻子说得有理,自己不久前因为工作上的事确实得罪了人,该不会是对方找上门来伺机报复吧。安全起见,夫妻二人并未开门,妻子王某便报了警。

报警之后等待民警处理,是个理智的选择,耐心等待民警赶到现场,也就真相大白了。可武某却有些等不及。

不知是好奇心的驱使,还是武某过于担心有人上门闹事、报复。随着敲门声越来越急、越来越大,武某便上到了自家平房顶上,打算从房上查看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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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天色太黑,武某压根看不清门口的情况,便再次大声询问对方是谁,便要求对方别再敲门了,但对方还是没有应答,仍在继续砸门。

武某有些不耐烦了,便捡起了用来压电线的半块砖头,扔向了大门口的位置。听到一声响之后,就听不见敲门声了。

武某便从房上下来,回到了院子里,敲门声是没有了,却听到了门口的呻吟声。于是武某便和妻子一同打开门来查看。

这才发现一个60岁左右的妇女躺在门口,口中流血,并不断地呻吟着。“坏了,砸到人了!”武某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民警和120急救人员先后赶到现场,武某向民警反映了当时的情况,并陪同伤者前往医院救治。

一审被判七年

12月5日上午9时许,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系受钝器损伤头部致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随手扔了块砖头竟然砸死了人,武某夫妇顿时有些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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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死者不是别人,正是同村村民李某的母亲郭某。案发后,经过村里的协调,武某的妻子王某与死者的儿子李某达成了协议,赔偿其经济损失八万元,李某也表示谅解。

武某则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侦查终结后,检察机关也以该罪名向法院提起了公诉。

武某对案发过程及检察机关的指控均无异议,并表示十分懊悔。但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却出乎武某及其妻子的意料。

一审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所指控的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罪名并不成立。

被告人武某在听到门口有人敲门的情况下,站在平房上面向门口位置扔下砖头,造成被害人头部因重型颅脑损伤而死亡,主观上明知站在平房上面向下扔砖块会造成他人伤害,却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导致被害人死亡,其行为属于间接故意,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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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的变化对武某的量刑可是有着很大的影响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罪的话,其量刑区间是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甚至可能在三年以下处以刑罚。

但如果是故意伤害罪的话,武某的行为又造成了郭某死亡的结果,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量刑起点就是十年。

但一审法院认定武某的行为不是过失犯罪,而是间接故意的故意伤害罪,且致一人死亡,具有结果加重情节,应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一量刑区间处以刑罚。

鉴于武某在案发后,明知公安民警正赶往现场,非但没有逃离,反而积极主动地拨打120,并主动向办案民警交代案情,构成自首,可依法减轻处罚。并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最终以被告人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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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依法改判

面对一审判决结果,武某及其妻子王某都傻眼了,并且十分不解,侦查机关、公诉机关都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认定的,而且对方也谅解了,为何一审法院却认定是故意伤害罪呢?武某觉得自己根本就没有伤害对方的意思啊!

武某提起了上诉,并提出一审法院认定其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错误,其行为应当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在司法实践中,过失犯罪与间接故意的犯罪,从其行为表现上来看虽然有些相似之处,但还是具有明显的区别的。

故意伤害罪中的间接故意,是行为人虽然并不积极追求伤害结果的发生,但主观上,对伤害结果的发生是持放任态度的,是无所谓的。虽不积极追求,但也并不排斥。

但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但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这一损害结果,或者虽然预见到了,但轻信可以避免。

但不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轻信可以避免的过失,行为人主观上都是不希望损害结果的发生的,其主观心态上是排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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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也是这两个罪名之间最大的区别。具体到本案中,武某到底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关键就在于武某对郭某死亡的结果,是否排斥。

经过二审法院的仔细询问,并分析在案证据以及武某当时所处的环境,法院认为,武某在夜晚凌晨时分,听到有人敲门并多次询问无人应答时,害怕有人找其报复,而从其自家平房房顶向大门口扔砖头,致被害人死亡的的行为,应当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结合武某扔砖头之前,其妻子已经报警,武某也明知警察稍后到场。据此也可认定,武某向门口扔砖头的目的,是为了吓唬对方,但对于其死亡结果,是排斥的,并不希望其发生。

武某与郭某并无仇怨,事发当时,武某也并不知晓门口敲门者是何人。在当时的状况下,武某没有理由,也绝不希望自家门口会无端出现流血事件,甚至发生命案。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武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定性不当,未能准确分析武某对郭某死亡结果的出现,是出于何种心态,应依法予以纠正。武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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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根据案发时的背景,武某身处自家院落中,又是深夜时分,听闻急促的敲门声之后,却无法得到对方的应答,又恐是他人报复,再次环境下,内心存在恐惧是人之常情。

在此恐惧心理下,其朝自己门口扔砖头的行为,更多的是出于防卫意图(虽然并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正当防卫),而非加害意图,据此也可认定,其主观恶性不大。

据死者郭某的儿子李某称,事发当日,其母亲走失(但据李某称,郭某平时精神状态并无异常),郭某因何会在凌晨时分敲打武某家门,又为何在面对武某夫妇询问时并不作答,因郭某已经死亡,无法认定。

也正是基于郭某的这种行为,对武某的心理造成了一定的影响,虽然无法完全将其认定为被害人的过错,但据此也可印证,武某的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综合以上分析,二审法院最终认定,武某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结合社区影响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不会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故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文中人物系化名,案例来源: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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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本来完整的两个家庭,却因为半块砖头,母亲殒命,丈夫被判刑。

案件虽然告一段落,但郭某到底为何只敲门不作答,仍然是个疑问。如果郭某做个回应,本案或许完全可以避免。

而武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呢?深夜敲门声,对方还不吭声,只顾一直敲,估计换谁,心里也多少有点发怵,更何况武某本就担心因得罪他人的事而被人上门报复。

这样的心理可以理解,但既然是报了警,那就耐心等待警方处理吧,非得上房查看,还扔个砖头,结果悲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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