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天看点

“老年代步车,根本不用驾驶证!他们也没证,你凭啥只罚我?”黑龙江双鸭山,刘大爷因无证驾驶电动车(某牌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

作者:善下而成海

“老年代步车,根本不用驾驶证!他们也没证,你凭啥只罚我?”黑龙江双鸭山,刘大爷因无证驾驶电动车(某牌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被交警罚了2000元。刘大爷申请行政复议仍未改变原处罚,遂提起了行政诉讼。(来源: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图片与该案例无关)

#普法行动#

一审法院查明,2020年8月9日7时30分许,刘大爷驾驶着机动车(某牌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当车行驶至某路口遇到了安全检查。经询问和查询,刘大爷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交警支队认定,刘大爷驾驶机动车(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行为,系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上述规定,交警支队对刘大爷处以两千元的罚款。刘大爷不服,向市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市交警支队维持了原行政处罚决定书。

刘大爷诉称,自己所驾驶的系老年代步车,并不属于机动车,也无需取得驾驶证。而且即便是违法驾驶,但也并非什么严重的违法行为,交警支队对自己处以2000元的罚款,属于顶格处罚了,明显处罚不当。

老年代步车是否属于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有着明确的认定标准:“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按照上述规定,刘大爷所驾驶的老年代步车属于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才可上路行驶,而且该电动汽车的注意事项中也明确提示,驾驶员必须持C2以上驾驶执照。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原处罚决定并无不当。刘大爷不服,又提起了上诉。

二审中刘大爷又提出,老年人购买使用电动车是普遍现象,绝大多数没有驾驶证的老年人,均将其作为代步车,而且无证驾驶电动代步车是老百姓的共同认知,也是目前社会生活所允许的。

退一步讲,即便无证驾驶电动车行为违法,但当地并未开展电动车车辆的登记工作,也没有依法宣传、规范公民持证驾驶电动车。而且老年人无证驾驶电动车上路,从来没有被交警部门处罚过的情况。而这次却对自己进行了处罚,明显是选择性执法。

同时刘大爷还认为,即便对自己予以处罚,也应当充分考虑到自己的主观恶性并不大,而且是在接受询问时才认识到所驾驶车辆属于机动车,应当持有驾驶证,而且也未造成交通事故,违法情节明显轻微。

交警部门应当依据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自己进行批评教育或予以警告即可。而该处罚决定,却是顶格处罚,处罚方式及幅度明显不当。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发生事故,大多数是由于肇事者规则意识淡薄,存在侥幸心理,法律对违法驾驶的行为予以处罚,其目的是希望通过规范行为人的驾驶行为,及早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机率,营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刘大爷所驾驶的车辆属于机动车,应当取得驾驶证方可上路行驶。而且在该电动汽车所附的注意事项中,明确提示驾驶员必须持C2以上驾驶执照。

刘大爷作为该车的所有人,明知其应具备C2以上驾驶执照方可上路,却心存侥幸,有意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对其所辩解的主观恶性不大、违法情节轻微的主张,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刘大爷的上诉请求。

“老年代步车,根本不用驾驶证!他们也没证,你凭啥只罚我?”黑龙江双鸭山,刘大爷因无证驾驶电动车(某牌电动机动车)上路行驶

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