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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两年没同房怪我吗?还不是你身体不行!”湖北黄石,小两口闹离婚诉至法院。男方主张离婚可以,但结婚两年从未有过夫妻生活

作者:善下而成海

“结婚两年没同房怪我吗?还不是你身体不行!”湖北黄石,小两口闹离婚诉至法院。男方主张离婚可以,但结婚两年从未有过夫妻生活,彩礼钱得返还;女方则辩称,不是自己不与男方同房,是男方性功能有障碍......(来源: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普法行动#

袁某(女)和郑某于2016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次年1月24日按农俗举办了婚礼。婚后双方未建立稳固的夫妻感情,亦未共同生活,并致双方未生育子女。

从2018年6月份开始,袁某正式回到其娘家并拒绝与郑某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9年6月5日,袁某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作出不准离婚的判决后。双方关系仍未好转,并导致双方及亲属关系紧张。袁某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郑某则提出,自打与袁某结婚以来,袁某始终拒绝与自己过夫妻生活。现在既然袁某提出离婚,那袁某需要返还自己支付的彩礼以及相关费用。

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主张返还彩礼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几种: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袁某与郑某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如果没有共同生活,郑某是有权要求其返还彩礼的。因此本案的焦点之一就是郑某与袁某是否在结婚登记后共同生活。通常认为,共同生活不仅仅是以夫妻名义一同生活,更重要的是双方是否有了夫妻之实。

袁某与郑某均认可双方并没有过夫妻生活。而且郑某提出,袁某在与其结婚之后,根本就不让自己碰她,每次要求与其同房时,袁某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其要求。并称,袁某有诈婚的行为,就是为了钱。

而袁某则解释称,并非自己拒绝夫妻生活,而是郑某有性功能障碍,自己也没有办法。因此袁某认为,二人没有夫妻生活,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导致,因此不应返还彩礼。

郑某对袁某的说法并不认同,明明是袁某一直拒绝自己,现在反倒污蔑自己没有能力,郑某为了反驳袁某的说法,分别提交了三个医院的检验报告单,都是关于男性生殖生育能力,上述检验报告单数据,均显示郑某生殖健康、生殖生育能力正常。

有了确凿的证据,袁某的说法不攻自破。一审法院认为,袁某提出离婚的理由系郑某无生育能力且性格不合导致,但袁某并无证据证明所称事实,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

结合双方订立婚约时均已达到法定婚龄、双方身体均不存在影响生育能力的相关疾病,故不存在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年龄障碍和身体障碍,故综合认定袁某实为单方拒绝履行共同生活之夫妻义务,应对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承担责任。

根据郑某提交的相关花费凭证,综合认定彩礼金额为60000元。郑某与袁某虽完成了结婚登记,并按照当地习俗办理了婚礼,但并未进行夫妻生活,袁某应当返还彩礼。

与此同时,袁某经人介绍后答应婚约并与郑某完成结婚登记手续,郑某亦确认袁某先期在郑某家居住,实际已履行了部分的公开婚姻和夫妻义务。虽然没有夫妻生活,但并不能据此便认定双方完全没有共同生活。

据此,一审法院认定郑某与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并酌情判令袁某需返还彩礼50000元。

袁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自己虽然没有与郑某有夫妻之实,但毕竟已与郑某结婚登记两年有余,且与郑某共同居住了一年之久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搬回了娘家,而且周围的人都已知悉二人系夫妻关系,认为一审要求返还50000元彩礼的金额认定过高。

二审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结婚登记已有两年,但仅有名义上的夫妻名分,袁某单方面拒绝履行夫妻义务,而且婚后不久双方分处异地打工,聚少离多。

虽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尚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具体的时间标准进行明确规定和细化,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共同生活了几天或者一到两个月就可以认定为夫妻已共同生活。袁某虽与郑某登记结婚,但双方相互缺乏沟通与包容,未能在短时间内建立足够深厚、稳固的夫妻感情。

而且袁某拒绝履行夫妻义务,长期在外打工与郑某分离,缺乏与其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此种情形下,婚后短暂的同居生活,不宜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共同生活,因此一审法院判令袁某返还50000元的彩礼,并无不当。驳回了袁某的上诉请求。

“结婚两年没同房怪我吗?还不是你身体不行!”湖北黄石,小两口闹离婚诉至法院。男方主张离婚可以,但结婚两年从未有过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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