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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兩年沒同房怪我嗎?還不是你身體不行!”湖北黃石,小兩口鬧離婚訴至法院。男方主張離婚可以,但結婚兩年從未有過夫妻生活

作者:善下而成海

“結婚兩年沒同房怪我嗎?還不是你身體不行!”湖北黃石,小兩口鬧離婚訴至法院。男方主張離婚可以,但結婚兩年從未有過夫妻生活,彩禮錢得返還;女方則辯稱,不是自己不與男方同房,是男方性功能有障礙......(來源: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

#普法行動#

袁某(女)和鄭某于2016年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次年1月24日按農俗舉辦了婚禮。婚後雙方未建立穩固的夫妻感情,亦未共同生活,并緻雙方未生育子女。

從2018年6月份開始,袁某正式回到其娘家并拒絕與鄭某繼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2019年6月5日,袁某提起離婚訴訟,一審法院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後。雙方關系仍未好轉,并導緻雙方及親屬關系緊張。袁某遂再次訴至法院要求離婚。

鄭某則提出,自打與袁某結婚以來,袁某始終拒絕與自己過夫妻生活。現在既然袁某提出離婚,那袁某需要返還自己支付的彩禮以及相關費用。

按照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可以主張返還彩禮的情形,一般包括以下幾種: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确未共同生活的:3、婚前給付并導緻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袁某與鄭某雖然辦理了結婚登記,但如果沒有共同生活,鄭某是有權要求其返還彩禮的。是以本案的焦點之一就是鄭某與袁某是否在結婚登記後共同生活。通常認為,共同生活不僅僅是以夫妻名義一同生活,更重要的是雙方是否有了夫妻之實。

袁某與鄭某均認可雙方并沒有過夫妻生活。而且鄭某提出,袁某在與其結婚之後,根本就不讓自己碰她,每次要求與其同房時,袁某都以各種理由拒絕其要求。并稱,袁某有詐婚的行為,就是為了錢。

而袁某則解釋稱,并非自己拒絕夫妻生活,而是鄭某有性功能障礙,自己也沒有辦法。是以袁某認為,二人沒有夫妻生活,并不是自己的原因導緻,是以不應返還彩禮。

鄭某對袁某的說法并不認同,明明是袁某一直拒絕自己,現在反倒污蔑自己沒有能力,鄭某為了反駁袁某的說法,分别送出了三個醫院的檢驗報告單,都是關于男性生殖生育能力,上述檢驗報告單資料,均顯示鄭某生殖健康、生殖生育能力正常。

有了确鑿的證據,袁某的說法不攻自破。一審法院認為,袁某提出離婚的理由系鄭某無生育能力且性格不合導緻,但袁某并無證據證明所稱事實,且與查明的事實不符。

結合雙方訂立婚約時均已達到法定婚齡、雙方身體均不存在影響生育能力的相關疾病,故不存在共同生活、生育子女的年齡障礙和身體障礙,故綜合認定袁某實為單方拒絕履行共同生活之夫妻義務,應對辦理結婚登記但确未共同生活承擔責任。

根據鄭某送出的相關花費憑證,綜合認定彩禮金額為60000元。鄭某與袁某雖完成了結婚登記,并按照當地習俗辦理了婚禮,但并未進行夫妻生活,袁某應當返還彩禮。

與此同時,袁某經人介紹後答應婚約并與鄭某完成結婚登記手續,鄭某亦确認袁某先期在鄭某家居住,實際已履行了部分的公開婚姻和夫妻義務。雖然沒有夫妻生活,但并不能據此便認定雙方完全沒有共同生活。

據此,一審法院認定鄭某與袁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準予離婚,并酌情判令袁某需返還彩禮50000元。

袁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自己雖然沒有與鄭某有夫妻之實,但畢竟已與鄭某結婚登記兩年有餘,且與鄭某共同居住了一年之久才因性格不合等原因搬回了娘家,而且周圍的人都已知悉二人系夫妻關系,認為一審要求返還50000元彩禮的金額認定過高。

二審法院認為,雖然雙方結婚登記已有兩年,但僅有名義上的夫妻名分,袁某單方面拒絕履行夫妻義務,而且婚後不久雙方分處異地打工,聚少離多。

雖然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釋尚沒有對夫妻共同生活具體的時間标準進行明确規定和細化,但并不意味着隻要共同生活了幾天或者一到兩個月就可以認定為夫妻已共同生活。袁某雖與鄭某登記結婚,但雙方互相缺乏溝通與包容,未能在短時間内建立足夠深厚、穩固的夫妻感情。

而且袁某拒絕履行夫妻義務,長期在外打工與鄭某分離,缺乏與其長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願望。此種情形下,婚後短暫的同居生活,不宜認定為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共同生活,是以一審法院判令袁某返還50000元的彩禮,并無不當。駁回了袁某的上訴請求。

“結婚兩年沒同房怪我嗎?還不是你身體不行!”湖北黃石,小兩口鬧離婚訴至法院。男方主張離婚可以,但結婚兩年從未有過夫妻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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