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客下車,沖向虎群,用語言和動作挑釁11隻白虎。最近,北京野生動物園發生了一場令人震驚的戲。

10月23日,北京大興警方接到舉報,北京野生動物園遊客違反公園規則,自行禁止白虎展區,嚴重擾亂公共秩序。警方依法查證後,目前,肇事者江天勇已被依法刑事拘留,案件仍在進一步調查審理中。
10月24日,北京野生動物園發表聲明稱,由于開發區内有一絲安全防護人員的觸摸,加上現場從業人員的及時救援工作,入侵者沒有受傷。展區内的動物在從業人員散去後離開展區,安全傳回動物收容所。這名闖入者在被當地警方送往醫院接受體檢後,目前正在接受調查。
"把老虎都放在原地!"誰應該為發生的事情負責?"此事引發了網民的廣泛讨論。近年來,遊客在野生動物園非法下車"殺虎"的悲劇上演過很多次。
經過一遍又一遍的"血課",為什麼人們認為規則是好玩的?遊客違法下車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根據《旅遊法》第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不配合國家為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而采取的臨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措施的遊客,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如果遊客"知道山裡有老虎,更喜歡虎山線",違反動物園違法下車,嚴重擾亂動物園安全管理秩序,可能會受到公安管理的處罰;
這次沒有危險,但誰能保證下一次呢?如果遊客非法下車并被老虎打傷,動物園是否負責?
《民法典》第1248條規定,如果動物園的動物對他人造成損害,動物園應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民法典》,過錯推定用于動物園動物造成的損害,但隻要動物園能夠證明其履行了管理職責,則不承擔侵權責任。就這一事件而言,根據現在披露的資訊和視訊,遊客下車與老虎對峙,由于遊客的個人過錯,沒有讓動物園履行管理職責。遊客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公然違反動物園管理規定,不聽勸阻,應充分預見老虎赤手空拳短距離對抗的危險,以及自身明顯的過錯。是以,隻要動物園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在合理程度上履行其全部和必要的管理職責,動物園将不承擔責任。
如果"人虎對峙"引發"惡性戰争",老虎襲擊遊客,遊客被遊客打傷,遊客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嗎?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規定,因避免緊急風險而造成損害的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緊急風險規避"通常是指損害另一法律利益的行為,作為保護較大利益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最後手段。人的生命是無價的,在老虎襲擊遊客時,遊客受傷的老虎是一種緊急規避風險的行為。但是,如果老虎襲擊遊客的危險是由于遊客非法下車的重大過錯造成的,則非法下車的遊客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民事責任。
如果不止一個人一起自駕,其中一名遊客非法下車,給老虎一個利用的機會,老虎從敞開的門沖進來咬車裡的其他遊客,誰負責?
《民法典》第1,250條規定,如果動物因第三人的過錯而對他人造成損害,侵權人可以向動物飼養者或管理人尋求賠償,也可以向第三人尋求賠償。在動物飼養員或管理者作出賠償後,應從第三人處收回該權利。
如果車内的其他遊客因為開門而被老虎咬傷,他們可能會選擇向動物園(動物飼養員或飼養員)或非法下車要求賠償。如果其他遊客向動物園索賠,動物園可以從違規的禁區遊客那裡獲得賠償。是以,最終的責任可能是下班遊客的主要過錯。
來源:法治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