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
- 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的來源、使用、監督管理
- 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公司設立的意義和職責
- 投服中心
- 投服中心設立的意義
- 投服中心的職責與主要業務
來源
1. 上海、深圳交易所,達到規定上限後,交易經費的20%納入基金
2. 證券公司營業收入的0.5-5%
3. 發行股票、可轉債等證券時,申請當機資金的利息收入
4. 依法向有關責任方追償所得和從業證券公司破産清算中的受償補償
5. 捐贈
6. 其他
用途
證券公司被撤銷、關閉或破産等時,對債權人予以償付。
監督管理
基金的資金運用限于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中央央企債券、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機構發行的金融債券。
不以營利為目的
意義
對投資者特别是對中小投資者予以保護,是最終措施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