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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28歲的男子施某,途徑某小區時偶遇了女孩小玉,被小玉漂亮的相貌深深吸引。為了制造更多接近小玉的機會,施某偷偷地

山東臨沂,28歲的男子施某,途徑某小區時偶遇了女孩小玉,被小玉漂亮的相貌深深吸引。為了制造更多接近小玉的機會,施某偷偷地跟蹤小玉,掌握了小玉的住處和上下班時間。

此後,施某經常“碰到”小玉,但因為自己有故意傷害緻死、強迫賣淫的2次前科,深感自卑,一直沒有勇氣追求小玉。

酒壯慫人膽,事發這天,施某喝了不少酒,準備借酒撞膽接近小玉。

當天夜裡10點多,施某躲在樓道裡,等小玉下班。“叮”,電梯門打開,小玉剛出電梯門,準備掏鑰匙,施某突然上前,迅速拉下小玉的防風帽擋住其視線,然後伸手捂住小玉嘴,并用硬物抵在其腰間:“别出聲,出聲我弄死你,我原來殺過人。”

小玉不敢反抗,隻能任其擺布。

緊接着,施某脅迫小玉進屋,用衣服蒙住她的眼睛,翻箱倒櫃,找到幾百塊錢和幾件金首飾後,逃離現場。

案發後,民警将施某捉拿歸案,施某供述說,自己原是想接近小玉,沒準備搶劫,結果被催債的電話逼急了,再加上喝了點酒,一時犯渾,犯下大錯,對小玉實施了搶劫。

有人喜歡自己,原本是件很高興的事情,但是,被施某惦記上,估計怎麼也高興不起來。

幸好小玉不知道施某對他愛慕已久,如果知道這事的話,估計都不敢獨自一人回家了。

從法律上講,施某的行為,應當怎麼評價?

搶劫罪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對财物的所有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強行将公私财物搶走的行為。

本案中,施某雖然沒有使用武器,抵在小玉腰間的物品,隻是手勢,但是他采用遮眼、捂嘴和吓唬小玉的方式,壓制住小玉反抗,同樣構成搶劫罪。

搶劫罪的核心點,不在于是否使用武器、是否有暴力,而是在于壓制被害人反抗。

法律認為,隻要是壓制住被害人反抗,強行取走被害人财物的,都構成搶劫罪。

值得注意的是,搶劫罪是行為犯,刑法對構成搶劫罪沒有規定數額、情節方面的限制。

隻要行為人當場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實施了搶劫公私财物的行為,無論是否搶到錢财,也不論實際搶到錢财的多少。

《刑法》第263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财物的,判3-10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有入戶搶劫、持槍搶劫或多次搶劫、搶劫數額巨大等情形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财産。

施某交代說,事發前,他也不知道自己這樣做會判多久。直到犯錯後,用手機在今日頭條上搜尋了一下,入戶搶劫要判10年以上,頓時被吓得過年都不敢露面了。

然而,施某不露面,同樣沒能逃脫追捕,大年初六,年還未過完,警方就對施某采取了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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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臨沂,28歲的男子施某,途徑某小區時偶遇了女孩小玉,被小玉漂亮的相貌深深吸引。為了制造更多接近小玉的機會,施某偷偷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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